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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4  浏览:258

 鄂政扶发[2007]32号

各有关市(州)、县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2007年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组发[2007]9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今年全省选择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先期开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各试点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注重学习借鉴有关省市开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精心组织、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力争试点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为便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湖北省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试点县结合本地实际,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

  (联系电话:省扶贫办:87235571 省财政厅:67818571)

  附:《湖北省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互助资金 试点工作 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07年6月12日印

  附件:

  湖北省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2007年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组发〔2007〕9号) 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借鉴四川、安徽、江西等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我省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试点目的

  开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目的: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可持续性,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增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逐步培育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户,提高贫困地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为新农村建设夯实基础;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

  二、指导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围绕“一个目标”: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突出“两个紧扣”:紧扣扶贫宗旨,紧扣互助互济。做到“三个仅限于”:参加互助资金合作组织仅限于本村村民,可自愿加入、依章退出;赠、配股仅限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借款仅限于已参加互助资金合作组织的本村村民。提供“四项服务”:资金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法律服务。

  三、互助资金来源和性质

  互助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试点村建立互助金的补助资金;二是试点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的资金;三是接受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且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互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扶贫资金和部分农户自愿出资,其具有扶贫与互助性质;互助资金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互助合作,周转使用,滚动发展”。2007年,省安排罗田、长阳、宣恩、郧县4个试点县财政扶贫资金各50万元,用于支持试点村建立互助资金。

  四、互助资金合作组织

  试点村互助资金合作组织是具体承担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其宗旨是:“扶贫互助、合作发展”。我省试点村互助资金合作组织拟定名:xxx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扶贫互助合作社由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监事会负责全程监督工作。

  扶贫互助合作社应依法依规成立,并报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全体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组织社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规则,借款对象、限额、期限,担保条件,占用费,还款方式,公告公示等),并按制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跟踪、回收等具体事务。理事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监事会和全体社员的监督。监事会对全体社员负责,负责监督理事会的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管理方法是否得当,并有权纠正理事会的违规行为,积极防范风险。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和试点村所在乡镇政府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县财政应安排适当的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制定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方案,以利试点村规范运作,少走弯路。扶贫、财政部门对试点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章程》、《互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互助资金民主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和台帐、票据等要进行规范指导和完善备案,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的组织试点村所在乡镇、村干部和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交流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通过培训和交流,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互助资金的健康运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

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民政部门对试点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注册,确立扶贫互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确保其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农业、畜牧、科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产业发展的技术指导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宣传发动,慎重选点

  建立扶贫互助合作社,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一件新生事物,各试点县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促进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大事来抓,大力支持和推动这项工作。要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及时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搞好相关业务培训,细化操作规程,规范资金管理。要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做好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宣传扶贫互助合作社与互助资金的性质、作用、运作程序和方式方法,为试点工作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试点县要通过竞标入围的方式,选择3个贫困村作为试点。试点村主要按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筛选:一是整村推进的重点村;二是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有产业带动;三是有一个好的村“两委”班子;四是民风纯朴,农户讲信誉,治安状况好,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高。

  3、群众自愿,申请加入

  试点村确定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指导试点村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一步宣传发动,由群众自愿选择。试点村的一般农户只要是承认《扶贫互助合作社章程》,自愿申请、出资入股(每股出资额由全体村民议定),均可成为扶贫互助合作社社员,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试点村对自愿申请加入扶贫互助合作社并出资入股的农户,要逐户登记造册。同时,根据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及其情况变化和贫困识别标准,可通过村民民主评议,进一步确定绝对贫困户、低收入贫困户和一般农户。对自愿申请加入扶贫互助合作社但一时无法出资入股的贫困户,可安排适当的财政扶贫资金予以赠股或配股(绝对贫困户可给予赠股,低收入贫困户可给予配股,赠、配股数额由全体村民议定),赠、配股前必须在当地进行公告公示。入股或赠、配股只是村民取得入社和互助金借款资格的条件之一,不付息、不分红。

  4、民主管理,建章立制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召开试点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定期换届制。《扶贫互助合作社章程》、《互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互助资金民主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都要经过2/3以上社员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同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扶贫、财政部门要指导各试点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互助资金应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农村信用社,并建立专户专帐。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项目。为规范扶贫互助合作社操作行为和确保互助资金安全,必须严格做到“十不得”:即互助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借款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接受村外居民入股;不得吸收外界存款;不得向非贫困户赠、配股;不得给非社员借款;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垒大户”或让少数人占为己有;不得全体村民平均私分;不得用于扶贫互助合作社工作经费开支;更不得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会要对资金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定期在村内张榜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员监督;每月组织几次社员集中活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交流生产发展经验,讨论下一阶段的发展计划,审核社员申请,发放或回收借款;定期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由全体社员讨论决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监事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全程监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5、指导监督,考评绩效

  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对扶贫互助合作社和互助资金试点运行的指导监督。扶贫互助合作社的制度设计要始终瞄准贫困农户,注重贫困农户的能力建设,优先保证贫困农户受益,对象为建档立卡的绝对贫困户和低收入户。要强调群众全过程参与,实行民主管理,关注弱势群体,重视女性在扶贫项目中的参与、权利和受益。扶贫互助合作社要强化对农户服务的意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把扶贫互助合作社办成单纯的小额信贷、农村银行。要引导农户找准高效增收产业,将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入到农户发展产业上,为农户提供便利的生产资金和生产性增收项目服务,促进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稳定增加收入。

  扶贫和财政部门若发现试点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有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苗头,有权中止试点工作,冻结帐户,实施整改,直至依法依规清算,回收财政扶贫资金,另选试点投放。

  各试点县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试点村在抓好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中的职责,搞好检查监督、协调配合和跟踪服务工作。要建立试点工作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在考评基础上给予正面激励,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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