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征求对《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5  浏览:359

  甘农牧经便字〔2012〕08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为了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我厅拟定了《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你们按照不同行业、类型在本市选择5—10个发展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着实是求事、严格要求的态度进行试打分,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根据测评中出现的问题对《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汇总表和书面修改意见以电子文档发送至省农牧厅农经处。

  联系人:刘学荣

  联系电话:0931-8179180

  邮箱地址:gsnj.lxr@126.com/

  附件:1、《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条件、创建程序、有效期及待遇和评审认定。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及管理。

  2创建条件

  2.1 民主管理

  2.1.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工商注册核准成员数10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1.2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统一印发的《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2.1.3有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建立有完善的公共事业部职责、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及收益分配、议事决策记录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度规范上墙,并认真执行。

  2.1.4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人员和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成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档案齐全。

  2.1.5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2.1.6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公共事业部、生产技术部、物流销售部、财务结算部等生产组织部门,各部门有机衔接,运转协调。

  2.1.7能够按照农业(农经)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材料。

  2.2生产服务

  2.2.1生产经营范围明确,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2.2.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供应率超过80%。

  2.2.3统一生产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服务, 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农产品统一贮藏保鲜或加工率超过5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2.2.4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社内不同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和《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不断提高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附加值;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2.5建立风险基金,用以市场疲软时对社员生产予以补贴;组织开展资金互助或政策性保险,进行成员生产互助等。

  2.3产品营销

  2.3.1统一品牌、包装。主要产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使用印有商标的统一包装,着力打造自主“品牌”。

  2.3.2统一农产品认证服务。农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2.3.3统一价格和销售服务。主要为成员服务,成员产品统一订价销售,统一销售率超过80%

  2.3.4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4财务分配

  2.4.1执行合作社财务规范管理,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4.2设置会计账簿,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社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2.4.3连续三年盈利,平均年利润达到80万元以上,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4.4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2.4.5获得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2.5无以下“一票否决”不良记录:

  2.5.1超范围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2.5.2社内成员投诉率达10%,被客商投诉3次;

  2.5.3出现金融机构信用危机;

  2.5.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5.5有商业不法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

  2.5.6受行业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2.5.7各级政府扶持项目实施不到位,资金使用不合理;

  2.5.8开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表。

  3创建程序

  3.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于每年3月20日前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经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确认后由所在市、县(市、区)农经部门指导创建。

  3.2开展创建工作的次年3月底前,由市、县(市、区)农牧(农经)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0前向省农牧厅(农经处)提出验收申请,然后由省农牧厅进行省级评审认定。

  3.3省级评审认定每两年一次,采取百分制评分法进行(评分表见附录),85分以上即可认定为“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相关部门联合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由上述部门发文予以命名。

  4有效期及待遇

  4.1“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所认定示范合作社每四年组织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取消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凡出现“2.5”中“一票否决”不良记录的,随时取消示范社资格。

  4.2荣获“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可享受以下待遇:

  4.2.1由省农牧厅颁发“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铜牌,并向全省乃至全国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品牌。

  4.2.2优先申报省上和国家有关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项目,支持其做大做强。

  4.2.3优先申报省上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2.4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各种博览会和省农牧厅在北京、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设的展示销售厅,并享受举办方对合作社的各项优厚待遇。

  附录: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认定评分表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认定评分表等

 

  主题词:农业 合作社 征求意见 通知

  抄送:各市、州农村经营管理站(局)

  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40份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