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德国:RCH合作社的管理及对中国扶贫互助协会的借鉴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5  浏览:153

  摘要: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达,合作金融网络遍及城乡,合作社依靠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经营管理、合理分配利润等方式,获得了农民的支持,发展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经济实体,RCH合作社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文通过研究RCH合作社的管理及经营方式,提出促进中国扶贫互助协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德国,RCH合作社,经营管理,扶贫互助协会

  德国农业合作社相当发达,完整而严密的组织及管理体系是其成功的原因所在,为其他国家学习和效仿。中国扶贫互助协会是一个新生的合作经济组织,存在规模小、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差等问题。通过研究德国RCH合作社的管理经验,能够从中吸取有益的管理策略,促进中国扶贫互助协会的健康发展。

  一、RCH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RCH合作社是德国下萨克森州莱格瑞镇的农场主合办的基层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政府占有25%的股份,其余股份归社员所有。合作社共有125名社员,资产达5 600万欧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仓储、加工、销售,以及信贷支持等全方位服务。合作社拥有大型农业机械25台,不仅能满足社员农业生产及运输的需要,还能存储周边20km范围的大麦和100km范围的马铃薯。合作社年信贷额度约为18 500万欧元,社员可以直接向合作社借款,也可根据生产需要向合作社订购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售出产品后再还款,建造房屋、扩大农场面积等也可向合作社贷款。

  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共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共同促进农产品增值,并在融资方面享受低息贷款,最重要的是通过农业产业内部分工,获得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RCH合作社主要为当地马铃薯、大麦、小麦、油菜等农作物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其他农业协会开展合作,如牛奶合作社等,RCH合作社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合作社的成员。

  1.组织机构 依照《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的规定,RCH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社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3个机构,各机构权力均等,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1]。合作社的管理决策机构是社员大会,每年选举一次,社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有3名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理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成员包括社会各方面人士,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还必须获得当地政府同意。

  RCH合作社也是萨克森州合作社审计协会的成员,该协会对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社员通报,以便社员全面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帮助社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促进合作社运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经营管理 RCH合作社经理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是社员大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同时购买了合作社股份,属于合作社成员。尽管RCH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完全的企业化管理,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特点。经营管理决策由经理人制定和实施,包括扩建仓库,投资新项目等,财务支出接受监事会及审计协会的监督。负责合作社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共有13人,由经理确定人选,再通过社员大会聘任,其费用支出计人合作社经营成本。

  3.盈余分配 RCH合作社参照股份制公司管理模式,每年的盈余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余按照社员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合作社成员既是股东,又是顾客,通过合作社集中采购生产资料能够享受到价格优惠,合作社还拥有自己的运输设备,减少周转环节而降低了成本。如购买肥料时,由于合作社拥有专用的仓储和施肥设备,可以舍弃袋装肥料而购买散装肥料,在包装、装卸、施用等环节就降低了20%的成本[2]。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社利用规模和技术优势能够在谈判中占据主动,避免了商业盘剥。这些都为社员带来了实惠,不仅使农户以低价购买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还通过规模化经营壮大了经营实力,减小了市场风险。同时,合作社通过农产品加工、种苗供应、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贷、信息咨询等活动持续获得赢利,近8年来,利润一直保持增长态势[3]。

  以赫尔曼农场为例,该农场存栏奶牛200头,日产鲜奶11t。种植饲料作物玉米20hm2、黑麦草20hm2、马铃薯30hm2、蔬菜12hm2、苹果及樱桃25hm2、休耕55hm2。农场主是RCH合作社的成员,农产品都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和销售,每年获得股份红利约2万欧元,占农场收入的10%左右。

  二、RCH合作社的管理特点

  1.权利共有与经理人管理相结合RCH合作社在经营上实行股份制,但股份多少并不与投票权挂钩,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机制,保障了全体成员的参与权与表决权,限制了资本对民主意志的制约作用。社员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人社自愿,退社自由[1]。通过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代表社员负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合作社需要专业人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为此理事会聘任职业经理人,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同时规定受聘的经理人必须是合作社股东,使经理人利益与合作社利益高度一致,确保经理人的经营决策始终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2.透明及严格的审计制度 合作社法定审计制度是德国合作社运动及实践中富有特色的做法。德国在《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定审计制度:①合作社成立前应经过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审计,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审计协会的鉴定意见。②合作社应加入当地审计协会,定期接受全方位的审计,不仅包括合作社的日常业务往来和资产状况,也包括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和经济效益。③合作社应准许审计人查阅账目和文件,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及商品存量,应向审计人提供必需的材料和证明。④审计协会应提交审计结果的书面报告,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审计报告。审计协会和审计人有权出席会议,审计结果必须向全体社员通报[4]。

  根据上述规定,RCH合作社必须每年接受审计。透明、严格的法定审计制度,既促进了合作社工作的规范化,也是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方式。通过一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社员能够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有更直观的了解,对经理人、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有更充分的认识,从而提高对合作社的信任度。而信任度与合作绩效相辅相成,信任度越高,合作绩效就越明显,客观上能够推动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3.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RCH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克服了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将资源集中实现规模效益。加入RCH合作社的农场规模平均为1 800hm2,如果每个农场都购买拖拉机、收割机,不仅加重了生产成本,而且大型机械的低利用率,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农场也无力添置马铃薯分拣及仓储设备,只有将农场联合起来,才能更经济、有效地使用农业机械,降低设备的闲置率,并购买先进的大型农用设施。经过联合,RCH合作社下属农场的机械作业及经营规模平均达到3 600hm2,规模大的甚至超过5 000hm2。土地规模化使得机械化生产方式得到普遍运用,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收入。

  4.消除歧视的信用贷款支持完善而健全的合作银行体系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其中贷款支持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RCH合作社的信贷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向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以及对外的商业金融活动。合作社成员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均一视同仁,废除了只贷不存的歧视性规定,也杜绝了商业银行只发放大额贷款,而对小额贷款置之不理的行为。而且合作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业及相关加工业生产者,也消除了对贷款者身份和经济能力的歧视。通过这一系列消除歧视的方法,使合作社贷款扶持范围扩大,惠及更多成员。

  5.民主管理与政府支持相结合RCH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是“民有、民管、民享”,由入股社员拥有并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社员是合作社真正的主人,监事会、理事会、经理的工作都必须处于社员的监督之下,当社员与管理层的决议出现分歧时,社员可以行使否决权。合作社是兼有企业和共同体两种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独立于政府,但政府也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合作社充分的支持。如对合作社免征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等,合作社以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可免交所得税,政府还为合作社提供信息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

  三、对中国扶贫互助协会的借鉴

  中国政府一直都很重视农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的发展,提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此背景下诞生的扶贫互助协会,是一个准金融组织,具有政府资助、农民入股、小额互助、合作共有的特点。扶贫互助协会扎根于农村和农民之中,准入门槛低、手续简便、地域性强,往往与借贷人处于同一地区,还可能有着各种血缘、亲缘、业缘关系,违约风险较小。但目前普遍存在规模小、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差等问题,最关键的是农民参与度不够、内在动力严重不足[5]。借鉴德国RCH合作社的管理经验,提出中国扶贫互助协会的建设要点,有利于促进这一新生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明确产权、权力和责任主体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合作社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经济组织,自然也应该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确定人股者对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使合作社成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地结合[6]。同时,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应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使成员在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平等互助”的原则成立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扶贫互助协会也是股份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会员以投资人股的方式自愿加入,协会产权归全体会员所有。协会资产除一部分留作发展资金外,经营盈余按人股比例定期返还给会员。协会管理者由会员选举产生,并实行分工负责制,会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协会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向会员通报,并取得大部分会员同意方可实施。

  2.加强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目前中国社会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农村也不例外,企业与农户之间合同协议履约难,股份分红兑现难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目前农产品商品合同履约率不到20%,大量合同纠纷造成了农户对合作组织的不信任,导致合作效果不理想,降低了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扶贫互助协会要在农村扎根和发展,必须增强自身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履行协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①尊重社员的投票权和知情权,协会管理人员由会员选举并对会员负责,协会各项事务应定期通报,重大事务须由会员代表讨论决定,杜绝“一言堂”现象。②制定完善的协会章程,建立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经营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充分采纳会员意见,体现会员利益。③虚心接受会员监督,建立合理的沟通渠道和意见反馈机制,允许会员对协会的经营决策、财务收支、人事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地作出回应[7]。

  政府要支持扶贫互助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但必须防止扶贫互助协会成为政府机构的延伸和附庸。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农民的权利和意愿,将政府意志强加给农民。不顾地方实际情况,强制性要求农民入会,招致农民的反感,产生排斥意识,加大了扶贫互助协会的工作难度。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角色定位,强化扶贫互助协会的独立性,充分调动农民的自治意识,将“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精神贯彻始终。

  3.实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审计是维护扶贫互助协会公。正、透明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民主监督不可缺少的环节。协会内部要建立审计制度并贯彻实施,每年还应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包括日常业务、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收支、利润分配等,范围涉及协会领导人、部门负责人,特别是掌握协会经营决策权的经理,以形成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协会监督管理体系。政府应该借鉴德国的相关规定,普遍建立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要求合作社必须加入审计协会,定期接受审查。这种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克服了协会内部监督的不足,有利于增强扶贫互助协会的信任度,提高农民的人会积极性。

  4.走联合化道路,扩大资金规模扶贫互助协会目前在中国只出现在村一级范围内,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农民入股和社会捐助。扶贫互助协会以扶贫为主要职责,帮助解决贫困农民生产生活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由于协会资金总额较少,无法满足每个成员的资金需求,互助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从长远来看,扶贫互助协会未来的发展,不仅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金需求,而且要依托协会这个平台,将多个行政村集合起来,引导农民将农产品种植与市场结合,成为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合作体,在农资购买和农产品销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克服资金不足,协会必须在扩大资金来源和人会人数方面下工夫,打破村级局限,将协会组织扩展到几个村乃至乡镇的范围,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投入更多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运作方法吸收社会资金[8-9]。

  5.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协会管理者素质 德国RCH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表明,对合作社领导人进行培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该成为长期化、制度化的工作,这也是中国扶贫互助协会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建立培训基地,对各级扶贫互助协会的负责人、主管干部及社员骨干,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将培训工作纳入政府预算,保证培训能长期持续进行[10]。此外,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着眼于提高农民素质。对资金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的扶贫互助协会,可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以提升协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参考文献:

  [1] 国鲁来.德国合作社的基本理念与原则[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5):60-62.

  [2] 王章陵.德国有机农业中现代技术的应用[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9):160-162,169.

  [3] 文吉.德国:合作社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J].中国合作经济,2007(10):54-55.

  [4] 李敬锁,郑丹.德国合作社审计协会的职能、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0(7):65-68.

  [5] 张娉婕,张媛,胡经伟,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33):16559-16561.

  [6] 朱贤强,张佳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的法律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8):265-266.

  [7] 张云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境和出路选择[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7):4374-4375.

  [8] 雷在玉,崔学东,王艳玲,等.完善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运行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0(3):83.

  [9] 杨凤敏.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新模式探索—以广西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20):0952-10954.

  [10] 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8(5):33-38.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扶贫办公室资金联社

  作者简介:王章陵(1964-),男,甘肃武山人.高级工程师,从事农村发展与扶贫开发研究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