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要求努力使我国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并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此后,国家林业局根据我国国情,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入手,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整个林业工作有了非常大的起色。200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2009年6月,中央首次专门召开林业工作会议,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系统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问题。2010年10月,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召开,进一步推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今后的改革工作,国家林业局已经作了专门部署。这里,我想结合农业发展基本规律,重点谈谈对家庭承包经营和发展林农合作组织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1农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农业要实行家庭经营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但凡农业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农业不是家庭经营,只是规模大小的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新大陆国家的农业是大规模的,日本、韩国等传统农业国家的农业是小规模的,但都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既是一种历史性现象,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农业之所以要实行家庭经营,这是农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我觉得,和其他产业相比,农业这个产业至少有以下特殊性。
1.1从生产要素来看,实现对土地的永续利用,要求赋予劳动者长期产权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其他的生产要素比较,土地有两个基本特点。
1.1.1土地不可移动,只能依靠不断投入提高产出能力
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都可以流动。但土地就固定在那个地方,没有办法把农田移到一个条件更好的地方去,这是它的自然属性。农业生产者要想获得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就只能对土地不断增加投入,如改良土壤、修渠引水、修梯田等。这里面就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要让农民对土地长期增加投入,就必须让农民拥有长期产权,实现“谁投入、谁受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样农民就踏实了。
1.1.2土地既可以在精心保护下永续利用,也很容易被破坏甚至变成荒漠
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当中会不断地磨损和折旧,直到最后废弃。进入一定年龄,劳动者是要退休的。但是土地不会这样,利用得好,土地就可以永续利用。在浙江宁波河姆渡遗址的发现证明,长江中下游的农业有70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耕地仍然是全国最好的。但利用得不好,良田会变成荒漠。西安半坡遗址的发现证明,黄河流域的农业至少也有8000年以上的历史,但现在黄土高原很多土地已经荒废了。这两个地方的耕地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别,固然有自然气候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人为的因素。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在古代长江中下游地区离战争较远,而黄河中游地区则往往是国家政治争夺的中心,不断地爆发战争,农民不知道明年会怎样,因此缺乏对农地长久经营的前提条件。从全球来看也是这样,幼发拉底和底格里斯两河流域曾经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这两条河孕育了人类古代非常灿烂的文明,但后来都中断了,现在的伊拉克到处都是黄土。
耕地能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结果大不一样。因此,必须使经营者珍惜、爱惜土地,不断对土地增加投入。什么决定经营者的这个行为呢?这就是产权。如果知道增加投入后的产出是属于自己的,那么这个经营者对土地投入就会有积极性。如果他认为这个地给他用大概就是3年、5年,他就不会去改良土壤,甚至会刺激他进行掠夺式经营。土地的这两个属性,决定了农业是一个特别讲究产权清晰的产业。
1.2从劳动对象来看,有生命的动植物自然再生产过程极为复杂,要求劳动者精心照料
经济再生产要经过购买原料、组织生产、产品卖出去、收回成本和获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等环节。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投入产出一定要服从经济规律。在工业生产领域,生产对象都是没有生命的,如芯片、电视机、电冰箱、汽车乃至飞机等都是如此。在生产过程中,产品不合格,可以返工或者重新生产。如果能够实现标准化生产和科学化管理,可以对全部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但农业的再生产有其特殊性,无论是种植业、养殖业、林业还是水产业,劳动对象都是有生命的,这个特点决定农业生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生命活动过程,即自然再生产过程。因此,农业生产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还要遵守生命规律。为提高产出率、增加效益,尽管通过应用科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动植物的生命周期,但绝不能超越自然规律。比如通过集约饲养,断奶后的生猪养殖3个月可以出栏,但也做不到1个月就出栏;孵化出小鸡养殖1个半月可以宰杀,但也做不到1周就宰杀。如果非要提前吃,就只能吃烤乳猪和小鸡了。而对种植业来说,如水稻、玉米、小麦等,不到一定的生产周期,就生产不出产品。
动植物在经历各个生命阶段的过程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生理需求,如农作物需要水分、养料,动物需要饲料,并且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旱灾、水灾、病害、虫害等。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只有劳动者悉心照料,及时满足动植物的各种需求,有效进行病虫害防治,消除各种风险,动植物才能正常生长发育。刚出生的小孩,他说不出自己是渴了、饿了、生病了,他就知道哭。别人看到小孩哭不知道什么意思,有时还觉得烦人。但他的母亲知道哭代表着什么,母子关系没有别人可以替代。犹如母亲照料小孩,农业劳动者与农业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别人无法替代的。
要让农业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建立如此紧密的关系,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建立极其紧密的利益联系,让农民的付出能够得到回报。这个关系建立不起来,农民不可能认认真真地种地,农业就不可能搞得好。人民公社体制下到处出现“磨洋工”的现象,就是因为农民付出不见得能得到报酬。为什么耕地包产到户和山林承包到户之后一下子就搞好了?就是因为农民种的是自己的地,伺候的是自己的庄稼,产出的东西是自己的,收入是自己的。这就是改革之所以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的精髓所在。
1.3从生产过程来看,农业生产极其复杂且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不一致,要求调动劳动者内在积极性
土改后,我国曾经发生过一个争论,农业是先机械化,还是先合作化?为什么最后选定了还是要先搞合作制呢?基本的理论依据是通过合作可以提高效率。马克斯在《资本论》中确实讲到,即使没有先进的生产工具,但如果有简单的分工与协作,同样可以提高劳动效率。比如,做针有很多道工序,如果几个做缝衣针的各自在家里做针,每个人要完成每道工序,就会需要很多时间。如果进行分工协作,每个人专门负责一部分工序,劳动熟练程度会大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会极大提高。在工业中确实是这样。依据这一理论,我国在农业中开始推行合作制。当时的设想是,哪怕没有拖拉机,哪怕照样是用牛,只要进行合作就能提高工作效率。但这里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东西,就是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的区别。
工业中非常简单,比如生产电视机、装配汽车,可以实行流水线作业。流水线一转,生产就开始了。只要它转着就得劳动,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是一致的,而且每道工序都可以监督。每个熟练工人必须完成他的工作,跟不上就说明你偷懒,我就可以处罚你。在流水线的尽头,有检查员用各种仪器、设备在那儿检查,出现废品马上淘汰或者返工。通过科学的管理,工业可以让你没法偷懒,让你保证产品质量。
与工业生产截然不同,农业生产过程非常复杂,涉及的产品、生产环节、生产方式方法非常多,差异也非常大;季节、地域、水肥气热条件等影响因素也非常多,不确定性也很大。农业生产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不一致,生产时间比劳动时间要长得多。冬小麦10月下旬开始种,到第二年5月底、6月初开始收,要在地里长8个月。这8个月的时间里可能去10几天就完成播种、灌溉、除草、施肥、喷药等生产活动。从事林业工作的同志们就更清楚了,红松可能要100年才能采伐,种下红松你天天守着它?不用,100年的时间几代人,你只要看护好它就行,花不了多少时间。剩下的时间,只能由自己安排,如搞其他经营、做买卖、打零工等。尽管不是在生产时间中都需要投入劳动,但农业生产随时都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问题的时候都得去,尤其是关键农时更不能耽搁。
对农业这样一个工序、工种无法穷尽的产业,要实行流水线作业,并对生产过程实行程序化、标准化管理非常困难,在大田生产中尤其困难。播种、施肥、浇灌、病虫害防治、中耕除草等生产环节到底做得好不好,要打出粮后才知道。应该说,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监督管理是非常细致的了。当时人民公社时期就搞了大量的劳动定额。比如一个劳动力挖土,一天你应该挖6方,这个定额定好了,但很困难的是,挖土的环境是天天在变化的,今天下着雨我可能就挖不了这么多,天寒地冻我也可能挖不了这么多。那时还推行过“大寨式评工”,就是“自报公议”,我觉得自己今天的工是8分,大家觉得不够,就6分,少数服从多数,不满意也得认这个账。
但监督和评价的效果实在有限。例如,我干的是锄草的事,他干的是拉车的事,你拉一天车等于我一天锄多少地?怎么测算?算不清楚,硬要算,两个人都觉得不公平,于是两个人就开始产生矛盾,没法算清楚。对很多人来说,心里就不痛快,那我明天干活一定多偷点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之所以维持不下去,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农民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生产潜力释放不出来。共产主义的精神要不要?要!但是,从长期的角度看,完全讲奉献,只对真正的共产党人、革命干部等少数人有效,大多数人做不到。
很多同志可能还记得毛主席有个著名的“邯郸谈话”。1956年他坐火车在河北邯郸,请了当地的老百姓上来座谈,就讲合作社怎么搞,讲到这个劳动定额,毛主席听完汇报就一句话:你们搞繁琐了。因为你算不清楚,也没有办法去折算,于是就没办法去监督,没法衡量他付出的劳动和取得的报酬是不是一致。如果这些事情出现在个别时间、个别人身上,那大家可以理解。但最后发现整个是个糊涂账,完全算不清楚,于是所有人都没劲,到最后合作社就办不下去。
既然监督和评价起来那么困难,那就只能将所有的环节都交由劳动者自己负责,调动他的内在积极性。很简单,“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他会对土地和劳动对象都非常尽心照顾,不会计较自己付出的多少。实行家庭经营后,种的都是自家的地,收获都是自家的,也就用不着这么复杂的劳动管理了。农业在生产管理方面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农业要由家庭经营。那么为什么到了家里就好办了呢?因为家庭是一个最为紧密的经济共同体,用不着核算。夫妻同甘苦、共患难,不需要核算。父母都会替儿女着想,儿子偷懒爹还可以揍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时候,农民有三句话: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我自己的。所以他积极性马上起来了,自己就起早贪黑,用不着别人监督。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业中的普及,1982年到1983年全国很多地方也开展了对山林的承包。但当时很多地方出现了“今天包到户,连夜去砍树”的现象。究其原因,不是因为林地不适合家庭经营,而是因为农民对承包政策感觉不踏实,不知道什么时候又会变。我当时在江西调查,一位农民跟我说:“我就是趁共产党打会儿盹的机会赶紧把树砍了回家,等到你醒了,那树又没我的份了。”而这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清楚地表明,只要能够给农民长期稳定的预期,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农民是非常珍惜自己的林木和林地的,林业的生产力也就能得到大解放。
2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长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整个农村基本政策的核心内容。而对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制度,则是党在农村一系列基本政策的基石。
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改革初期,安徽、四川、贵州等省的部分农村干部和农民就实行了“包产到户”(即“联系产量计付报酬的生产责任制”)。1978年秋,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干到户”,采取了“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由于集体组织只是从农户那里按承包土地收取“提留款”,不再承担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职能,农户就变成了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实际上这是一个重大突破。邓小平同志当时对两种形式都予以了肯定,他在1980年5月31日的一次谈话中就明确指出“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根据这个讲话精神,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形成了讨论纪要。1980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印发这个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凡是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当加以支持”。在《通知》精神的指引下,全国农村迅速掀起了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革人民公社体制的大潮。到1981年底,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农村改革中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指出:“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获得如此迅速的进展,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即第二个“一号文件”)给家庭经营上了户口。这个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到1983年底,我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前提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营体制,家庭经营成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普遍实行的一种最基本的经营形式,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这一阶段农业生产的超常规增长。
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普及,究竟承包期多长的问题就表现出来了。为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提出,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明确要求“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对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到了20个世纪90年代,随着土地承包期限的接近,针对承包经营制度是不是继续坚持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8号)明确指出,“这种经营体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定要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家庭承包经营要“长期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21号)进一步指出,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绝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这样就解决了广大农民最为担心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再次明确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这个文件要求“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江泽民同志去了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他讲:“大家跟我说,我要吃长效定心丸,我就给大家吃长效定心丸,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之后更没有必要变”,这可以看作是“长久不变”政策思路的渊源。其实当时还讲了句“永远不变”,只是报纸上那句话没有登出来。后来在2004年和2005年“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回答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问题时,曾作了“三十年不变,三十年以后没有必要变,也就是永远不变”的回答,当时媒体也都作了报道。
1998年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过去对农村经营制度的表述,由“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修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再次重申必须长期坚持这一制度。1999年修改宪法时,对这一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就有了法律依据。截至2005年底,农村98.7%的村组完成了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工作,有80%以上的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改革以来长期的实践表明,赋予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越长,农民的预期就越稳定,就越有利于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因此,中央的基本考虑就是要切实建立一个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将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向前推了一大步,并提出了鲜明的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长久不变”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表述出来,彰显了中央稳定农村这一基本经营体制的决心。
3加快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之路
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论是耕地、山林,还是水面,产权都是基础。只有切实保障两亿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如果不尊重和保障家庭的产权,最后就会走到“大锅饭”的老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和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伟大的创举。主体改革就是把集体林地经营权确权到户。但另一方面要看到,并不是实行家庭经营后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农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一家一户势单力薄,很难抵御这双重风险,存在大量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提供服务来逐步走向现代化,是包括林业在内的农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1完善林地经营制度和实行统一经营的客观要求
从国家的情况来看,单靠一家一户在市场上拼搏,农业是难以实现现代化的。而发展合作组织能够弥补单个农户固有缺陷,构建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是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必经途径。这一规律在林业中同样适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就是要实现“两个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第二个转变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个决定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是发展统一经营、完善农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山林大多数都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人均林地也就几亩,而搞基础设施建设、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采伐、林产品加工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生产经营活动要求进行集中投入,一家一户经营起来显然非常困难。集体林改后,发展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突出。
有的人说,过去就是集体经营,现在回过头来又搞合作经营,是不是多此一举?事实上,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过渡得太快,土改1952年才完成,到1955年就是高级合作社,并且很快就拿走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建立起了以“一大二公”为基本特征的人民公社。对农民来,地契还没“捂暖”,土地产权就交出去了。而现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承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有着根本不同的产权基础。所以,现在发展合作社,是对农业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升华,而不是原地踏步,更不是倒退。
3.2保护林农经营主体地位和保障林农长远利益的客观要求
农业现代化,必须坚持实行家庭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现代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吸收了国际经验做出的基本判断。在美国,遗产税是非常高的。为避免交税,美国的农业经营主体通常以家庭经营公司的形式出现。家庭成员就构成公司的成员,如老头是董事长,老太太是总经理,儿媳妇做会计等。老头老太太去世了,儿女要继承这个遗产,变更法人就可以了。美国大概有200多万个农民家庭,其中有50%左右是注册的公司。国家法律规定非家庭经营公司禁止拥有农业机械,外部力量很难进入农业,这样农民家庭就可以长久地经营农业。日本是小农众多的国家,为保护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日本的法律规定,只有农民才可以拥有土地,才可以从事农业,非农民不允许拥有农地,不允许从事农业。什么是农民?土改之后有地才是农民,土改之后没有土地就不是农民,永远不许购买租赁土地。直到上世纪末,日本的法律才允许城里人去找有地的农民合伙经营农业,但不许购买租赁他的地。到了本世纪初,日本才进一步允许企业也可以去跟有地的农民合伙,但仍不许企业种地。直到2009年,日本才最终允许公司企业租赁农民的土地,但对土地的用途仍然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日本国会审议修改这一法律规定时,我正在日本考察。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就这一问题专门与我进行了讨论。他说,我们这里跟你们不一样,日本非农民不允许在农村租地,但是你们允许。大量的日本商人到中国租地后,将生产出来的大白菜、萝卜等销往日本,如果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产品价格往往只相当于日本同类产品的1/3到1/4。农林水产大臣说的这个价格差异我有亲身体验。有一次,一位日本老人拉我去超市比较在中国和在日本生产的农产品的价格。我们买了两包花生米和两包蒜,500克花生米,一包是中国青岛生产的,250日元,一包是日本生产的,1000日元;同重量的蒜,一包是四川生产的,80日元,一包是日本生产的,150日元。这样来自日本商界的压力就极大。他们说,我们可以去中国农村租地,为什么在日本农村不能租地?这位大臣说:我是要靠选票的,选不上参议员就当不了大臣,所以我们不得不修改法律。但日本修改这一法律规定有一个基本的背景,就是农民占人口比重下降到不足5%,绝大多数农业从业人员的年龄超过了65岁。
不管具体情况怎样,作为新大陆国家典型代表的美国和典型的传统农业国家日本都保护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然后,主要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农户经营的外部条件,不断提升农业的现代化水平。这一过程是非常平稳的,因为他们都建立起了保护农户经营主体地位不受外界强势干预的制度。而合作经济组织能否相应发展起来,又是农户经营主体地位能否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
从现实的经验来看,大规模的公司制不适合经营农业。目前,一些地方觉得,一家一户经营规模那么小,怎么能现代化呢?为了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他们采取了引进大公司以返租倒包形式获得土地,然后直接进行生产经营的方式。由于大公司资金实力雄厚,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的现代生产要素以及科技人员,确实可以快速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但问题没有这样简单。第一,这种经营方式割断了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的紧密利益关系。这一方式消除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大量的农民被挤出农业,被雇佣的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是自己的,这样会带来什么结果,很难预料。前不久,我们调查一个案例。为建设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当地引进一家企业,拟租赁1333hm[2](2万亩)地生产猕猴桃。第一次租了667hm[2](1万亩),公司给农民土地租金,并雇佣农民从事生产,将农民变成现代农业工人。他们的设计是很理想化的,这样不仅可以吸引大量资金投入农业,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而且农民可以获得两份收入,各得其所,何乐不为?但事实证明,这个设想太简单化了,关键在于农民生产的东西不是自己的,农业经营难以持续。由于猕猴桃根系比较长,公司技术员要求,坑要挖到80cm深才可以种树苗。但在监督极为困难而又没有紧密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很多农民没有按照规定挖坑,挖40cm、50cm的都有,怎么省事怎么来。请他们锄草,他们只把地表的草除掉,把根都留在地里,一下雨草又长出来了。农民说,那当然是这样了,要不这样下礼拜我上哪挣钱去?这个例子说明,如果农民生产的不是自己的产品,不可能对生产对象精心呵护。第二,不利于切实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湖北很多地方都离不开藕,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一段时间藕供不应求,于是很多企业家到农村去租农民的稻田,挖塘种藕。头两年企业和农民都很高兴,因为藕卖得很好,农民有租金和工资收入,但到第三年的时候,由于藕种得太多了,很多卖不出去就烂了,结果老板溜了。而农民恢复稻田要费很大的劲,一边往藕塘里挑土一边骂那个老板。四川产的丝绸很多,有一段时间市场上真丝价格很好,很多老板鼓动农民种桑树。头三年国际真丝价格较好,大家都满意。但到第四年,真丝价格大跌,老板找不到了,农民非常恼火。因为要把桑树拔出来才能再种别的,而桑树栽了3~4年,拔起来非常困难,拔出来后地力又受到很大破坏。第三,不利于粮食生产。实际上,企业下乡租地基本上都是生产经济作物,或者搞休闲旅游等,极少有真正去种粮的。如果大量工商企业租种农民的耕地,粮食生产必然滑坡,这对我国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明显不利。
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通知》(中发[2001]18号)明确要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不少材料反映,一些投资者就盼着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到户后大笔收购,然后搞森林公园、林间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这种现象应当避免。林业是一个大产业,在各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林地的价值还没有显现出来。在实行集体林改初期,有些农民认为白给我一块林地,卖一点钱就可以了,但这样农民就失去了长远的收入。
3.3稳定农村基本经济社会结构和保持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必然的。但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必须以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基本能保持稳定为前提。有了这个基础,进入城镇的人口在遇到困难后还可以退回来。因此,保持农民土地产权的稳定,让他们自由选择进退,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必要条件。而有了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将土地交给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他自己可以选择是进城还是留在农村,没有任何外来压力。
通过发展合作社,农民就能够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农村的治理结构也会得到完善,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合作社不仅要求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而且在运行中要求遵循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入合作社后,如果成员对领导班子不满意,可以“用脚投票”,这与人民公社体制是完全不同的。一人一票是合作社投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从而可以防止大资本对合作社进行控制。合作社要求提取共同积累,退社时初始股本金可以拿走,但盈余积累部分不可分割,也拿不走。随着积累的增加,成员的合作意识越强,就越有利于农民的团结协作。而这些,都是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