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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张家口市中支课题组: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7  浏览:74

  摘要: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本文在对张家口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机制建设、资金来源及其借贷情况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金融支持发展的障碍,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提出金融更好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实证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制度建设与创新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成为财政支持“三农”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成为金融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有效载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进行融资逐渐成为解决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扩大“三农”融资渠道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金融支持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1.发展速度逐年增长。近年来,张家口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文件,并先后认定了1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级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到2010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08年的172家增加到681家,涉及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林果种植及奶牛养殖等多个涉农行业,年平均增速达到99%。

  2.业务规模日益壮大。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只有2.9亿元,利润总额只有2232万元,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共计约1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3亿元,比2009年分别增长121%和395%,比2008年分别增长279%和946%,业务规模呈倍数增长。

  3.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调查发现,虽然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地方政府也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扶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到2010年底,全市68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筹集资金渠道主要集中在股金、合作社负责人投入、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政府支持及担保中心担保等方面,其中仍以股金和金融机构借贷为主要融资渠道,分别占融资总额的65%和24%,政府支持只有995万元,且基本集中在奶牛养殖等优势产业的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具有十分显著的示范意义,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实际效用不大。

  (二)金融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1.间接性金融支持为主。调查发现,目前金融机构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时,真正以合作社为平台放贷的不多,大多以间接方式投入:一是以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方式,直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作的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从而为收购农产品资金提供保证;三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私人名义贷款。

  2.涉农金融机构仍是主力。调查显示,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基本来自于涉农金融机构,目前面向农民和农业贷款的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家金融机构。但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负责粮棉油的购销贷款,由于政策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很小。现在只有农业银行开办的“惠农卡”业务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向农民提供贷款。

  3.实际借贷满足率不足。据调查,在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之初,其借贷需求与金融机构贷款基本持平,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其资金需求愈加强烈,但相对的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机构业务不断收缩,信贷审批日益严格,远远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2010年,全市共有4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贷款2.86亿元,但金融机构贷款只有1.57亿元,即使加上0.73亿元的民间借贷补充也仍有资金缺口。

  二、当前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1.部分合作社层次不高导致信贷支持缺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原则性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合作社的承贷资格难以与金融机构要求相匹配。以张家口市为例,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松散型、中介服务组织型、股份实体型等三类,其中松散型组织约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43%。这类型合作社往往是以个人牵头,注册资金仅限组织内部成员认可,没有得到第三方验资认定,缺乏公信力;同时组织较为松散,服务内容相对简单,在组织管理及内部运营上也没有形成制度,金融机构方面对其信贷主体的身份还有待进一步认可。

  2.合作社担保抵押物不足是制约信贷支持的主因。从目前金融实践来看,基层金融机构在审核发放贷款时,担保抵押贷款仍是首选,在实际操作中,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主体,由于其本质上届于农民互助合作性组织,缺乏有权统一处置的土地、厂房等传统的担保抵押物,而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形式也限于现有生产经营范围而难以实现。从现有担保体系看,虽然各县基本都成立了财政出资或参与出资的担保中心,但从实际运作看,效果一般,2010年全市担保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总额1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

  3.合作社配套机制不完善也极大阻碍了信贷支持。一是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涉及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涉农领域,具有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相应地要承担很大风险,而且这些风险缺乏有效的分担补偿,加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责任追究日益严格,造成了目前金融机构惜贷、恐贷心理严重。二是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保险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向较大、风险较高,从保险机构角度看,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难度大、收益小,一直以来进展缓慢,难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形成有效补充。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1.提高银农对接程度,扶持合作社持续发展。一是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健全组织、完善内控制度和建立完整详实的财务资料,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专业合作社人员能力素质。通过银农合作,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农信部门放贷的授信条件,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二是金融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更新抵质押业务流程,盘活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产抵押资源,促进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如开办小户林农林权质押贷款、推广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推进林农联保贷款等;对经营效益好、产品有市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仓单质押贷款,满足其大额流动资金需求,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应收账款等开办质押贷款,通过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的方式,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资金短缺的问题。

  2.推进信用合作创新,缓解担保抵押压力。金融机构在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的同时,也应通过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意识,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贷款份额,绕过抵质押物瓶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张家口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推行“征信+信贷”模式,进行“信用联合体”试点。通过以康保县马家营育肥牛养殖协会为载体,由信用社、育肥牛养殖协会和联合体成员共同组成,并承诺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形成信誉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共铸诚信的信用联合体,其实质是一种互助性质的农民集体融资模式,弥补了单个农户信用、担保能力不足的缺陷。信用联合体融资模式在提升农户信用等级、提升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方面为破解涉农融资难题开辟了一条独特途径。

  3.探索风险补偿模式,健全风险分担体系。一是探索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即由财政部门出资成立风险补偿基金,每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损失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同时对未发生信贷风险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投放力度。二是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形成农业灾害风险分担机制,从政府角度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三农领域,推进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或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适当降低农业保费,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农业规模种植、规模养殖、大棚蔬菜等列入保险范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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