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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8  浏览:203

  摘要: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思想:土地公有,坚持自愿原则、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国家帮助、形式多样、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以对农民个人利益的关心为基础等,对当代中国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经济政策;合作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一、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合作社思想

  新经济政策从1921 年初开始实行,其主要内容是:在农村中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粮食税额要比余粮收集额低,农民在纳税后可以自由处置,包括自由出卖剩余农副产品;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来恢复工业和振兴国民经济,允许把已经没收的中小企业租借或发还给资本家等私人经营;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允许通过市场进行商品买卖,商业代替了产品交换,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

  新经济政策的道路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的道路,但就过渡的方式而言,新经济政策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根本不同,它不采取直接的“革命的办法”,而是采取迂回的“改良主义式的办法”.正是在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苏维埃俄国才走上了一条与“战时共产主义” 时期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正如列宁所说的:

  “新经济政策并不改变工人国家的实质, 然而却根本改变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和形式。”①列宁满怀信心地认为,只要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将变成社会主义的俄国”.②1924 年4 月, 苏维埃政府解除了消费合作社对粮食人民委员会部的隶属关系,恢复了合作社的商业组织性质,恢复了入社退社自由的原则,扩大了合作社的自主权。

  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谈到合作社性质时指出:“小商品生产合作者……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前者是一种变相的国家资本主义”.

  列宁病重期间,在1923 年1 月4 日和6 日两次口授的《论合作社》,是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结果,是列宁合作社思想的重大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的重大贡献。列宁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合作制对于像俄国这样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决定性意义。列宁第一次明确指出,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对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合作社已经成为主要的和首要的途径和方式。1923 年5 月《论合作社》

  在《真理报》发表以后,在党内和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古比雪夫1925 年指出的那样,《论 合作社》的发表是“我们的合作社发展的转折点”.《论合作社》发表以后,苏维埃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即恢复和确定了能够保证合作社正常发展的两个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和独立经营的原则。

  在《论合作社》中,列宁除了论述合作社的根本意义外,还重点表述了以下思想:

  ①合作社必须以农民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为基础。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合作制之所以能够成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合作制能够使农民的小私有制同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持一致,农民的个人利益同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列宁在总结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③ .他在强调实行合作制的意义时指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④ .就是说,实行合作制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要使农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②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是引导农民向新制度过渡的“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组织形式。因为在小农占优势的国家,离开市场、商业,农民经济就无法生存发展。掌握了流通领域就掌握了商品生产的总开关,所以流通领域的联合更迫切、更重要,而且比较容易,它能满足农民“私人买卖的利益”;另外,合作社以市场为纽带,联系农民,增强他们的经济实力,培养他们的集体劳动观念,可以把农民的自由贸易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克服分散经营的消极性、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从长远看,在条件成熟时,便可以从流通领域的合作发展到生产领域不同环节、不同程度的合作。这种做法比集体农庄先从生产领域急剧变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看起来要缓慢一些,但更有效,更符合经济规律。列宁的从流通领域的合作化进一步走向生产领域的合作化的思想,是对小农国家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思想。

  ③建立合作社要坚持自愿参加、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合作制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社会化的自然历史过程,是群众自愿参加的,而不是靠行政命令和法律强制推行的。列宁认为,在小农占多数的国家,比如俄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引导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对农民应当同对地主、资本家的做法有严格区别,“对于大地主和资本家这两个阶级,我们可以简单地加以剥夺和把他们赶走,对于在所有国家内都存在着的小生产者和小资产者,我们都不能这样做。”⑤列宁反复强调,搞合作制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要先进行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用事实证明合作制的优越性,用经济利益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要依照各个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合作制引向深入,不能搞突击。

  ④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社组织是独立生产者在流通领域或生产领域一定环节上的联合, 生产过程不一定集中劳动,参加者在生产经营方面相对独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参加不同形式的合作,采取各种生产经营措施。在实行合作化过程中,列宁经常分析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特点。他认为,小农经济不仅在不同的客观环境中会受到社会制度的影响,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而且它的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他主张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工艺合作社等,在农业合作社中,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销售协作社和农业信用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可以使农村的小农经济通过多种渠道联合起来,发展商品经济,从而把农民引向社会主义道路。

  ⑤肯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有一个曲折的过程。1918 年4 月16 日颁发《消费合作社组织的法令》后不久,列宁说:“这个法令是同资产阶级合作社以及仍然持资产阶级观点的工人合作社达成的一种协议”⑥ ,把合作社称为资产阶级或持资产阶级观点的合作社。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认为合作社类似国家资本主义,可以引导农民走向大生产。他在《论粮食税》中指出:“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⑦ ,但是实践很快就使列宁对合作社的性质有了新的看法。1923 年,他在《论合作社》中指出:“在我国现有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⑧ .在工人阶级以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⑨ .“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⑩ ,因为在此以前,列宁认为,只有全民企业即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才是完全的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而现在合作社即集体企业也被承认是社会主义经济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列宁所承认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对生产资料属于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的性质又是如何,列宁没有作出回答。

  ⑥广泛推行合作社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政府要在财政上给予合作社以支持。列宁强调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必须适合于最普通的农民的水平。1921 年,在谈到普及合作社的艰巨性时,列宁说:“如果某个共产党人,空想在3 年内可以把小农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源改造过来,那当然是一个幻想家”辊辑讹。通过新经济政策1 年多的实践,列宁对改造农民的艰巨性、长期性体会得更深刻,阐述得更明确,他说:“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社, 还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渡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如果不经过这个历史时代,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理解力,没有充分教会居民利用书报,没有这一切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保障,如防备歉收、饥荒等等的保障---没有以上这些条件,我们就达不到自己的目的” .为此,列宁认为,推广合作社必须做好财政支援,他说:“任何社会制度, 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 辊輰讹。

  要“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先权”,同时要“找出我们对合作社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找出我们能充分利用帮助合作社的奖励方式,找出我们用来培养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奖励方式” ,使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持”.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1.中国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合作化

  中国农民用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上22%的人口,这是一个奇迹,究其原因,在生产力水平没有本质提高,生产工具没有全面实现机械化的前提下,制度创新或者说农地制度由原来的人民公社制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更大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解决了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令人头痛的问题---粮食短缺。

  中国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否定, 而是对农业合作化成果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的改革, 并没有离开合作化的道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合作化前的私有的个体经济有本质区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经营单位, 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分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制度继承了农业合作化建立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成果,又消除了高级社化、特别是人民公社化后公有化程度过高、过宽的弊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当分开,在保持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条件,把使用权交给农户。如果没有农业合作化,土地归农民私有,就没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就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也就没有家庭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从而也就没有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不同于土改后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更不同于旧社会的小农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承了农业合作化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把家庭经营引入合作领域。家庭经营在许多方面受合作经济的制约,即合作经济还保留着以下职能:由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大型农机具、水电等设施;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社会化服务;由集体统一增加公共积累,举办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等等。正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能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能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这才使农村多年来形成的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总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全面否定,也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积极成果的简单继承,它是对农业合作化的“扬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合作化的一种形式至今仍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仍具有生命力,仍需长期坚持。

  2.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可能涵盖,也不可能穷尽全部农地产权所要求的功能。对于广大的中国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一种经营的手段,而且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农民的“保命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后保障。但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而言,它本质上仍属于小农式的家庭经营,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通过劳动密集的方式进行耕作,这一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以及农民增加收入而言并不相适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地产权主体处于模糊、虚置状态,缺乏法律保障;农地产权稳定性差,农地产权流动性弱,等等。因此,在当代中国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尤为必要。

  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构架农民通往市场的桥梁。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许多的矛盾和问题,其核心是农民增收困难,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仍步履蹒跚,农民进入市场的规模和农业市场化发展速度都还十分缓慢, 与不断提高的经济发展市场化水平极不相称。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正是起到了将农民的小生产与社会化的大市场相衔接的“连通器”的作用。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农产品质量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快速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加入世贸后的严峻形势, 迫切要求我们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优势,以经济合作组织这一整体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可靠收入的必要途径。经济合作组织的组建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成为团队,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联合,还使农民可能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从而增加收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民主管理”水平,是建设新农村的可行途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农民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它的最大特点突出了“民管”二字,也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精髓所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新形势下创新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制度, 继而必将促进新农村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保障。

  总之,恩格斯晚年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思想:土地公有,坚持自愿原则、典型示范、国家帮助、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对当代中国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582 页。

  ②《列宁全集》第43 卷,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302 页。

  ③《列宁全集》第33 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第51 页。

  ④《列宁全集》第33 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第423 页。

  ⑤《列宁全集》第32 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第471 页。

  ⑥《列宁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525 页。

  ⑦《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522 页。

  ⑧《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86 页。

  ⑨《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87 页。

  ⑩《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87 页。

  辊辑讹《列宁全集》第32 卷,人民出版社1958 年9 月第1 版,第205页。

  辊輰讹《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84 页。

  作者简介:吴德慧,男,1970 年生,河南商城人,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博士,许昌学院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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