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根本变化,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将影响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现实选择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导致合作组织解体。所以,深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的内在机理、障碍并对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农民合作行为的博弈分析
农民参加营销专业合作组织,是非强制的自愿互利合作。农民在选择是否合作时,是以利益得失为前提的,这便形成了“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所谓“囚徒困境”是说:无论对方选择什么,选择不合作总能比选择合作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是当双方都选择不合作时,其结果比双方都选择合作时获得的收益少。因此,“囚徒困境”反映了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从集体理性出发,博弈双方应当选择合作以谋求共同的长远利益;但从个人理性考虑,每一个人都有不合作的倾向以获取各自的更佳的短期利益。(见下图)
农民合作博弈的“囚徒困境” 农民甲 农民乙
合作 不合作
合作 3,3 0,5
不合作 5,0 2,2
在农民合作“囚徒困境”博弈中:
(1)当农民甲选择合作博弈时,农民乙有两种选择,合作或不合作。农民乙选择合作时,农民和农民乙均获得收益(3,3);当农民乙选择不合作时,则农民甲受损,只获得0收益,农民乙则获得收益5,即选择(0,5)。
(2)当农民甲选择不合作时:农民乙选择合作受损,收益分配为0,即选择(5,0);当农民乙也选择不合作时,两个农民同时受损,各自收益为2,即选择(2,2)。
农民选择合作的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规避风险。农民的风险来自自然和市场两方面。由于农民作坊式的分散经营模式难以抗击这两种风险,农民由此产生合作“冲动”。二是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市场信息费、价格寻费用、购买服务费用和交易谈判费用等。当农民产品交易达到一定规模,交易次数较多时,必然产生较大的交易费用。诺斯指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要求。为了改变经营的低效率,农民就有强烈的愿望要求合作,形成合作型的合作组织制度。
另一方面,机会主义又导致农民持观望态度,合作出现挤出效应。专业合作组织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常见的方式包括“市场+组织+农户”、“基地+组织+农户”、“公司(龙头企业)+组织农户”、“协会(合作社)+农户”、“中介+农户”。无论哪一种方式的合作组织的建立,或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前期投入大、或对未来的悲观预期、或信用成本高使得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参与“热情”不高,等待和观望成为大多数农民的“经济”选择,较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农产品的特殊理化性质使得农产品具有典型的经验品成分,其质量信息很难作出准确的评价,尤其当今社会科技进步迅猛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包装技术日臻完善,使得农产品更具有“经验品”特性,再加上农产品“不规则”生产和批量外销,对单个“经验品”的质量检测很不“经济”,其质量信息难以获得。这就使得农民在进行合作时存在机会主义倾向,采取不合作——“背叛”行为。这样势必导致合作组织的带动性功能弱化。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搭便车行为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坐标的纵轴为合作的成本,横轴为合作时间。合作单位成本曲线是一条从左上方往右下方倾斜的一条曲线,说明合作单位成本是随着合作时间的增加,合作者的不断加入而下降的;当合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合作组织的机构增大、合作业务的增加,合作单位成本会回升。而合作参与者曲线是一条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一条曲线,说明合作者在合作初期的合作意愿不强,参与者人数很少,大多数人在等待、观望和搭便车;随着合作的深入和业务的扩大,合作成本下降,合作利益驱动带动众多的合作跟随者;当合作参与者达到一定的规模,合作者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市场风险压力加剧,势必导致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在合作中“不合作”,即机会主义行为,甚至退出合作,这时合作参与者曲线开始向右下方倾斜,合作者人数减少。
以上分析看出,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在无外界引力或压力的环境中,农民的选择是自由的、完全理性的。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可能选择合作;当个人利益膨胀到一定时,即当个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则可能选择非合作博弈,也就是个人理性不会促进合作行为出现。
农民专业合作的障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运行过程中,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障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的、文化的原因;既有浅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在这些原因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一)传统因素制约自主地建立契约化组织。众所周知,中国农民自有国家以来就缺乏主动建立组织的传统,除非是为生存所迫。说中国的农民缺乏合作化的传统,主要是指农民缺少合作化的制度空间和行为习惯。农民少有结社活动(这是非常冒险的),除非在非常态的社会形势下秘密进行,其目的也并不是建立常态的利益聚合与表达的渠道和机制。其次,乡村熟人社会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具以私利为特征的家庭合作而非社会合作。再次,传统的儒家伦理文化更有利于培育以血缘为脐带的家庭合作。事实上,从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到共产党的“人民公社”,都是对个体农民的控制机制,忽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农民的独立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的意义是分散化而不是合作化。这都说明,中国农民未有出于利益的推动在平等契约精神的指导下建立合作的传统。
(二)产权模糊导致合作组织的壁垒功能弱化。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权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认可,存在着被平调和流失的风险,农民担心将财产加入到合作组织会“出险”;二是大量在九十年代后期新生的合作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与保护,并且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是通过政府农技等有关部门、龙头企业、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以及能人大户牵头举办,农民在其中仅仅是业务的被动参加者。因而,这些新生的合作组织也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相当多的合作组织财产中,政府投资或供销社、社区组织、龙头企业投资占据主体地位,而农民社员的股金却极为有限,它使得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所有者主体地位受到挑战。而政府、供销社、社区组织的投资主体无法实现人格化的产权,未来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隐患。第三,个人产权模糊。有的合作组织在成立之初没有将产权明确到个人,初期会员人数少,且多为邻里乡亲,“血缘关系”浓厚。业务单一,资产有限。而一旦会员增多,结构复杂、合作组织资产壮大,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将会严重制约合作组织发展。由于产权界线不明,缺乏对原始资产的明确界定,没有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农民进出营销合作组织随意性、偶发性大。难以保障营销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运作不规范导致合作组织的协同效应弱化。一是在创办初期急于求成,偏面注重量的扩张,忽视质的提高。如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缺少合理的组织章程,对财产的处置和对利益的分配无章可循,农民加入组织完全凭对能人的“信任”;二是由于农产品收成不好,业务量少,合作组织出于利益考虑,常常很少活动或不活动,这有损合作组织在农民心中的形象;三是合作组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活动失败,影响到农民和合作组织的公共利益,挫伤农民加入组织的积极性;四是合作组织本身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对其持怀疑态度,规模效应不明显,协同效应势必弱化。
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围绕连接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增收,多类型、多层次、多领域推进,加大扶持力度,引导规范发展,努力提高农业、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一)观念创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具有“四个弱”:吸收和分析市场信息能力弱,吸纳现代科技能力弱,产品销售能力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这“四个弱”制约了市场主体能力的发挥,造成农业发展微观基础活力不强。21世纪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使现在比较分散的市场主体通过一定的途径重新组合,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加工销售、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于一体,能办成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能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围绕某项产业实现生产要素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重组。它是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科教兴农的必经途径,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现实需要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成为农业龙头企业,也可以成为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纽带。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项战略措施和农村改革的切入点来抓。
(二)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明确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指导的现状,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多部门牵头兴办营销专业合作组织。要将供销社改革和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结合起来,利用其资金和场所牵头兴办。农技推广部门要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牵头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以自己的产业优势来牵头,形成“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行机制。鼓励农村营销专业户等农村能人牵头兴办,形成“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行机制。
(三)因地制宜。在形式上,坚持多形式和方向性原则,将以资产为纽带的合作社作为方向和重点,同时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协会和其它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是将农民组织起来,都要一视同仁,政府要围绕农业产业结构,积极推进农业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规划、制定标准、评优等方面的作用。县、乡镇一级,要将培育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点,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以资产为纽带,跟某一产业相关联的农民和组织联合起来,共同为农业产业化作出努力。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培育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会员数一般在5人以上。二是要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三是要有一定的经营基础,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等生产经营和服务要素。其次,要制定示范章程,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组织建设。其三,要明确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和确认部门,形成统一指导、多部门多形式兴办的格局,改变目前的多部门指导和确认混乱的状况。其四,要抓紧制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通过法规或规章形式,使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五,政府制定政策,加大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除财政支持外,要明确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对专业合作组织运输社员的农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免缴过路、过桥费。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要对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一定的照顾和优惠。
(五)范式引导。一是按照“可看、可学、有效益”原则,抓好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二是对目前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和完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有条件的逐步过渡到以资金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上来。三是县、乡镇、村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有意识地组建一批围绕主导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中国特产之乡都要建立相应的合作组织。四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担当起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主动和供销、民政、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