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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概念考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24  浏览:259

  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人民公社”的表述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混乱;二是以偏概全。“人民公社”一词源自农村,但它是特指。后来拓展到城市的公社。探讨存在误区的原因:主观方面是人们没有城市人民公社的意识,客观方面是传播城市人民公社知识与信息的渠道几近空白。

 

 

  对于“人民公社”一词,人们是耳熟能详。学术界对“人民公社”的研究算得上轰轰烈烈,现今已成为中共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一大显学”[1].纵览其研究成果,相当多的学者对于“人民公社”概念的使用与表述多有不当之处。本文将就此进行考析。

  一、“人民公社”表述的误区

  第一,“人民公社”概念表述混乱。

  有些学者在其研究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着作与论文中,把“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混为一团,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例如有一篇文章题为《怎样理解人民公社化的影响》[2],论述的是“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束缚了广大农民的自由”、“人民公社化运动消灭了竞争,影响了农民对技术进步的要求追求”、“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很显然,作者把“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完全等同起来,而对于“城市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等概念一无所知。又如,《人民公社分配体制的思考》[3]一文,论文的题目是对于“人民公社”分配体制的思考,文章自始至终论述的是农村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丝毫没有思考。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文中又有几处表述指的是“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这表明作者们对“人民公社”的真正涵义缺乏了解,把“农村人民公社”与“人民公社”完全等同起来。又如《人民公社化运动及人民公社问题研究综述》[4]一文也有类似的问题,这篇文章的学术价值暂且不论,值得称道的是大标题与小标题始终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论题是《人民公社化运动与人民公社问题的研究综述》,小标题说的是“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由来”、“人民公社化的严重后果”、“人民公社体制的演变过程”等。但从论述的内容来看,也没有涉及到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而且在文章中时而指“人民公社”,时而指“农村人民公社”.总之,表述比较随意。还有《试探人民公社实践的教训》[5]、《人民公社备忘录》[6]、《人民公社化运动研究刍论》[7]、《人民公社研究概述》[8]等,不胜枚举。

  论文如此,着作亦然。就拿《人民公社狂想曲》[9]、《人民公社化运动研究》[10]两部着作来说,它们虽均以“人民公社”命名,主要探讨与阐述的却是农业集体化运动到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及其因果关系,而城市人民公社的内容难以寻觅。还有许多,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二,对“人民公社”的定义以偏概全。几乎所有词典对“人民公社”的定义都存在此问题。本人仅以《现代汉语词典》为例。因为它出了7版(截至2008年6月,包括试用本),发行量巨大,使用频率较高,影响更深广。《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人民公社”一词作了这样的定义:“人民公社”是“1958-1982年我国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一般一乡建立一社、政社合一……”[11]《档案天地》

  2009年第2期刊载了潘淑淳题为《人民公社》的文章,文章一开头给“人民公社”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民公社,即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12]按照上述定义,不仅可以断定“人民公社”只有“农村人民公社”一种形式,而且“人民公社”等于“农村人民公社”。

  二、“人民公社”称谓的由来及拓展

  上述关于“人民公社”概念的表述与定义既不严谨,也不科学,非常不妥当。因为人民公社不仅仅只有农村人民公社,还有城市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一词源于农村,后来拓展到城市,对“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的表述在当时的中央文件里是非常准确的。

  第一,“人民公社”最初特指“农村人民公社”.

  “公社”这个名称在马克思主义先哲们的着述里经常使用,而且是一个非常响亮的名词,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没少用。但是把它称为具有中国的特色的“人民公社”,这是河南人的创造。“人民公社”的称谓确实起源于农村。在“公社”前冠以“人民”,还颇费了一番周折。

  我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是这样出炉的。

  嵖岈山,在河南省遂平县西10余公里处,现为4A级风景区。我国最早的“人民公社”就诞生在这里。1958年4月16日上午,遂平县委把原鲍庄、杨店、槐树和土山这四个小乡的二十七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了一个大社。合并后的大社的名称怎么定呢?当时遂平县委农工部部长陈丙寅认为:“咱们办大社是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他们有集体农庄,咱们的大社也该叫集体农庄。”遂平县委副书记赵光说:“起名字要带点先进性,苏联的卫星上了天,引得人人都朝天上看,应在集体农庄之前加上卫星二字才带劲。”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定名为卫星集体农庄,这就是“农村人民公社”的最初模型。

  卫星集体农庄成立的消息不胫而走。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的谭震林正在河南指导工作,获此消息后,迫不及待地要弄个水落石出。5月5日,他在省委会议室里接见了“卫星集体农庄”的倡导者遂平县委主要负责人并听取汇报,陪同旁听的还有新乡县七里营的农民代表。汇报结束后,谭震林说:“……你们建立的集体农庄……依我看倒是和巴黎公社差不多。(娄本耀听到此处,眼前忽地一亮,意识到自己创造了什么。)因为你们有公安、武装和外交等政权组织,又包揽整个经济,实行政与社合一,到底叫什么名字好,我做不了主,还要向毛主席汇报。”娄本耀此刻已意识到自己创造的新事物的价值,把“巴黎公社”一词反复咀嚼品味,连夜通知陈丙寅等人把“卫星集体农庄”改叫“卫星公社”。

  1958年5月中旬,时任《红旗》杂志副总编辑的李友九到嵖岈山采访调查,李友九对陈丙寅说:“你这个公社大有发展前途,但名称不合适,没有显出个性,对谁都适用,最好将地名加进去,以便显出与众不同,你们这儿什么地方最出名?”陈丙寅说:嵖岈山最出名,唐朝时就有了,现在有个小村名叫嵖岈山,但太小了,又偏僻,安插不了公社这么个大机关。李友九说:“村小不要紧,名字可以叫嵖岈山公社,社址仍留在杨店不动,只是,公社是谁的呢?”陈丙寅豁然开朗地回答:“中国是人民的中国,嵖岈山也是人民的,应该加上‘人民’二字!”[13]他们二人的意见取得一致后,忙将事实上改名不到十天的“嵖岈山卫星公社”又改为“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就这样诞生了。1958年7月1日出版的《红旗》杂志,陈伯达在《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中透露了“人民公社”这个名称。8月上旬,毛泽东的冀、豫、鲁之行充分肯定和赞扬“人民公社好”、“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8月13日,《人民日报》登载了此消息。从此,“人民公社”风靡全国。后来的人们沿用了这个称呼。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陈丙寅发明的“人民公社”是特指,即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他根本不会想到后来的轰动效应。陈伯达则不同,他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后补委员,毛泽东的政治秘书,在中共中央的机关刊物上透露“人民公社”这个新概念、新事物,既是对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的肯定与赞扬,更是对中国未来城乡基层政治与经济组织的憧憬与向往。所以,陈伯达文章的题目叫做《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那么,毛泽东对“人民公社”的赞美具有双重意义就更加明显。一是现实意义。就事论事,站在七里营等农村人民公社的土地上赞美人民公社。从语法的角度来说当然不要加农村。否则就是重复。二是战略意义。毛泽东不仅仅是非常喜欢“人民公社”这个称呼,他更相信“人民公社”既是通向共产主义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理想的社会基层政治与经济组织。既然是未来社会,人民公社决不只是在农村搞,城市也一定会搞起来。让城乡人民一起过上共产主义生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的当然责任与强烈愿望。这不是笔者的猜想。其实,毛泽东早就有把公社办成城乡基层政治与经济组织的想法。还是在1958年5月19日陆定一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发言中就透露了这一点。陆定一说,“毛泽东、刘少奇对几十年后我国的情景时曾有这样的设想:‘那时我国的乡村中将是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乡村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14]。

  第二,“人民公社”拓展到城市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视察了河南省的部分农村,并且高度赞扬“人民公社”这个新鲜事物。当时陪同毛泽东视察的有河南省委主要领导。河南省委的主要领导们一方面分享了毛泽东对人民公社喜爱的好心情。另一方面,他们在第一时间预感到人民公社将要迎来一个大发展、“大跃进”的良机。于是,当毛泽东离开河南后,立即紧急动员,雷厉风行,在河南省的郑州市组织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公社,并且在8月16-18日3天内,实现了郑州市的公社化。为什么那样顺利呢?原因之一是在公社名称的取舍问题上根本不要花功夫。“农村人民公社”给城市公社提供了现成的模式,就是在人民公社的前面加上所在街道或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厂矿的名称,组成了×××人民公社。例如,郑州市最早成立的“管城区红旗人民公社”、二七区“七一人民公社”、“郑州市纺织机械厂人民公社”。随后在其它城市成立的公社也是依样画葫芦,如哈尔滨市的“香坊人民公社”、天津市的“鸿顺里人民公社”、重庆市的“七星岗人民公社”,以致后来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成立的一千多个城市公社,无一例外。农村成立的公社叫农村人民公社,城市成立的公社叫城市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是一对“双胞胎”,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代替不了谁。如果在“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之间划上等号,把“人民公社”定义为“农村人民公社”,那么城市人民公社往哪里摆,又怎么称呼?

  第三,当时的中共中央文件在论及“农村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时表达非常准确、泾渭分明。

  195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15]554而且对建立公社的规模、若干经济政策、公社的名称、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中所论述的人民公社专指农村人民公社。

  1958年12月,正当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火如荼之际,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跃跃欲试之时,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下称《决议》)。对于此《决议》且不论它的政治性质,而文中有关概念的表达是准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可以叫条分缕析。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产生和发展,《决议》指出:“一九五八年,一种新的社会组织象初升的太阳一样,在亚洲东部的广阔的地平线上出现了,这就是我国农村中的大规模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它为我国人民指出了农村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15]557-558在农村人民公社大发展,且形势“看好”的前提下,《决议》对可能来临的城市公社化运动作了这样的判断:“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合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15]558分别论述了农村与城市人民公社以后,《决议》断言:“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我国人民公社的初步经验,现在可以预料:人民公社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16],并且将成为两个过渡的最好的形式。经过了一年多的试办,中共中央认为大办城市人民公社的时机已经“成熟”,因而在1960年3月9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明确指出:“城市人民公社实际上是以职工家属及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吸收其他一切自愿参加的人,在党委领导和职工群众的积极赞助下组织起来的。”[17]这一切表明:先有农村人民公社,后有城市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称谓由最初的农村人民公社拓展到城市人民公社。

  由此可见“农村人民公社”是“人民公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人民公社的全部。“人民公社”是“农村人民公社”与“城市人民公社”的合称,是一个集合概念,“农村人民公社”与“城市人民公社”同是“人民公社”的子概念。“人民公社”比“农村人民公社”的外延要大,“农村人民公社”比“人民公社”的内涵要丰富。

  三、“人民公社”概念表述混乱与以偏概全的原因

  学界对“人民公社”概念的表述与定义为什么会陷入误区呢?寻根究底,原因主要来自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很多人不知道城市里建立过人民公社,压根就没有城市人民公社的意识。笔者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过程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两件小事:一件是到某省的档案馆去查城市人民公社的资料,当问到工作人员时,她说:“好像没有,是什么时候的?我怎么就没有一点印象呢?”另一件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曾经就某些问题向知名的中共党史方面的专家求教,但让人意外的是,专家也发出疑问:“还有城市人民公社吗?”这两件小事足以说明人们对于城市人民公社及其公社化运动的认知程度。既然什么也没有发生过,就没有必要分得那么具体与细致了。如果是这样,“农村人民公社”与“人民公社”当然能划等号。

  客观方面:传播城市人民公社知识与信息的渠道几近空白。这既是客观原因又是导致主观原因发生的症结所在。发生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城市人民公社及公社化运动是城市发展史上的一个大事件,距今已有半个世纪。对于这一大事件,如果单从人们对它的知晓、了解的途径来说只有两条:即直接途径与间接途径。直接途径是指65岁以上且还健在的城市老人亲身经历了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这些人对城市人民公社可能印象深刻且记忆犹新。遗憾的是,这些亲历者把城市人民公社的信息永远封存在他们的记忆里,没能成为一种供人们共享的宝贵资源与财富。间接途径是指后来的人们了解城市人民公社的知识与信息只能靠书籍、报刊等。可惜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从书籍、报刊中几乎得不到有关城市人民公社的知识与信息。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历史教科书上没有有关城市人民公社的知识与信息。笔者的大学、研究生学历均是中共党史专业,在多年的专业学习中,笔者未曾见到,也未接触到城市人民公社的知识与信息。从事专业学习和研究的人如此,就更不用说那些非专业的人士了。图书馆、书市在2006年之前基本上是没有城市人民公社的专门资料(专题、专着)的。至于有些书籍里即便有城市人民公社的信息和知识,学者们或许没看到,或许没能引起格外注意。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当年的报刊对城市人民公社与公社化运动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报导,从宣传的力度来看,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相比一点也不逊色。对于这些宣传报导,后来的学者如果不是为了研究的特别需要,是不会想起那些“陈年老账”的。实际上,当年的宣传报导,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有和无没什么差别。

  正因为上述情况,导致了后来的人们只知道农村人民公社,不知道城市人民公社。而人民公社又只有农村人民公社一种形式,这就可以认定“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是对等关系。

  人民公社已成历史。“人民公社”也成为人们的口头禅,如果用在茶余饭后的闲聊,那也无关紧要;但用在历史着作、学术论文、学术资料等方面,对于“人民公社”的表述,要力求准确、严谨。从逻辑关系来说,“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不是同一关系,而是包含关系。绝不能把“人民公社”与“农村人民公社”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城市人民公社”视为一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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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现代汉语词典[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

  [12]潘淑淳。人民公社[J].档案天地,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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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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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1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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