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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26  浏览:112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财政支持“三农”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金融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有效载体。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方式,金融机构在扶持这一新生事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探索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路径、改进和关注金融机构在给各种农民合作社贷款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认识和操作方面误区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风险防范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这一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一般有两个层次,一是合作社的统一生产经营,另一个是农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在这种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二是农户分散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主要用于种养设施、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购买。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周转性资金短缺问题,而只有不足四成的农户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内,农户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张,向着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对贷款需求急速增长,由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主要用于发展规模生产的前期投入和正常运转。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路径探讨

  (一)完善法律,搭建信贷平台

  完善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保障机制,主要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有关金融法规内容衔接,并加强监督。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法》等法律的相关章节、条款或制定相应的《细则》,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避免政出多门;明确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内容、办法等规定,调动农业发展银行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二是修改《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村镇、邮政储蓄)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金融法规,或制定相应的《细则》,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具体支持方式、权力、责任和义务等。三是完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明确银监会行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相关业务的监管.职责,并规定具体的监管内容、方式,及授予必要的处罚权限等。

  (二)完善机构,构建担保体系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少、抵押资产缺乏的现状,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实情、行之有效的担保体系,形成国家、社会、合作社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的担保机制,彻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难”问题。一是建立以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二是探索建立农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互动合作机制,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三是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等。

  (三)规范发展,强化内部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实现规范运作、充满活力,是取得金融支持的提前。因此,一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经营目标,明晰产权,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和信用行为,提高其管理能力和财务运作能力,在此基础上,主动了解银行的信贷政策、金融服务品种等。二要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积累。可尝试并推广股份合作的方式吸收资金,壮大合作社实力、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责任心和归属感,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赢得更多的金融、贸易、技术等服务提供基础条件。三要努力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通过专业合作,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通过流通、销售合作,突出“产供销”一体化、“种养加”一条龙的发展模式,实现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四要强化管理层的经营能力。一方面着眼于对管理层的培训教育,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可在有条件的合作社实行董事会和经理层分工治理的模式,聘请职业经理人专门经营合作社,提高内部管理能力和效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风险的防范

  (一)谨防“空壳社”和“无为社”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合作社属“空壳社”,这些合作社虽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但提供的登记材料却严重失真,没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弄虚作假,会员数量及构成与实际不符,组织机构、章程、财务管理不健全,完全不具备正常的开业条件,至于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是否切实为农民会员服务则成为空话。另外,还发现有的合作社属“无为社”,这些合作社尽管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必要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晚,经验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发挥效能方面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如:合作意识薄弱,缺乏为社员服务精神;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内控制度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弱等。这种“空壳社”和“无为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其他正规合作社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威胁到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因此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将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壳社”和“无为社”阻隔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体系之外。

  (二)总结教训,审慎发放

  面对众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扶持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审慎发放贷款:

  1.严把“调查关”。对农民合作社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机构场所、会员构成、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运作的合规性(入社退社情况、民主管理情况、为社员服务情况、盈余分配方式等)、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形成详尽的贷前调查报告,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

  2.严把“评估关”。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成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贷前信用和市场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实力、不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要审慎贷款。

  3.严把“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社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多方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运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变相套取银行贷款和挤占挪用会员贷款的问题等等,对符合条件又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4.严把“贷后关”。做好贷后检查和后期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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