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1]本文系统研究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在对国内外现有文献进行全面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契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融资结构分析框架,并以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典型案例对该分析框架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的融资特征、融资困难及其背后原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方面表现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均严重不足,这与我国农民合作社自身的规范程度、资金实力、产权结构、管理模式和政府的支持政策等因素有关。本文还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的典型模式进行剖析,以寻求未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的潜在路径。最后我们从政府、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机构三方提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贫困,少数民族地区
一、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的转变和开放程度的提高,曾经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小规模农业面临着越来越直接的国际竞争,国外低价农产品大量进口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国内价格稳定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对我国农业产业安全提出了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细碎化的土地小规模和兼业化的生产经营方式,造成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低,无法满足规模化农产品加工业对成片规划化种植的需求,尤其是许多加工企业要从众多分散种植的小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大大增加了交易费用且易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钟钰、刘合光、秦富,2011)。因此,如何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以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的效率和提升农产品质量成为政策部门和理论界研究的焦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亦被称为农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等)是我国继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后农村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农民生产合作化和组织化被众多学者认为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徐旭初,2005;张晓山,2005等)。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农业领域的重要组织形式。国际范围内的经验表明,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向其成员提供农资统一供应、农产品统一销售、农产品包装或精加工等集体投资、技术和信息统一提供等服务,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来帮助解决小规模农户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实现单个农户无法实现的集体功能(Warman & Kennedy,1998;World Bank,,2006;Fulton,2005;Baker etal.,2004;Sanderson et al.,2003)。鉴于此,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相应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手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尤其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加快发展的阶段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2008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09万家(农业部,2009),截止2010年6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31万家,社员人数达26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计划于2015年将这一指标提高至45%,其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行业,在组织农户开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和保护农民经济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组织载体作用(陈晓华,2010)。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已初步显现出以下三个重要特征和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域发展不平衡逐步加大。由于区域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和外部环境(尤其是政府政策导向)的差异,农业发达的东部地区合作社开始向农产品营销合作社等综合性合作社的方向演进,而中西部传统农区(特别是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合作社大多仍然停留在以技术服务性的民间协会为主的发展阶段,且东部地区合作社的平均规模和经济实力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不少地区的合作社良莠不齐,真假难辨,规范程度非常低。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显著且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小农户牵头创建的合作社非常少,热心组织创办合作社的农户大多是那些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以及长期农产品销售的运销大户。同时,一些政府涉农部门、基层供销社和涉农企业等主体,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也参与创办合作社。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经济主体(黄胜忠,2008)。具有企业家才能或者要素禀赋优势(特别是资本)的核心成员创办或控制的合作社成为一些地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张晓山,2009),非核心成员“入社不入股”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股份化和资本化的趋势明显,成员异质性和差异较大对其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影响深远。
(3)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不断增强的同时资本密集程度上升,而资金缺乏、融资困难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削弱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开始逐步向农业生产资料共同购买、农产品共同销售、农产品初级加工和深加工、大中型农业机械共同利用、土地合作经营、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内部成员资金互助、联合运输等多个领域拓展,功能的拓展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大增加了其对于资金的需求水平。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主要问题之一(于华江等,2006;苑鹏,2009;郭红东等,2011;马丁丑等,2011)。
进一步考察,当我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IPRCC视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2],并使用企业融资结构理论审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结构时,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以社员股金、社员自筹和内部积累(如盈余公积)等内源融资为主(实际上其内源融资规模也很小),并辅之以有限的政府或部门拨款;而在一般企业外源融资中占据很大比重的银行贷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则是基本难以获得的,即使是在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浙江省也有高达59%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存在银行贷款方面的困难(黄祖辉、俞宁,2010),一些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社则基本没有获得外源融资的可能。
由于缺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专门统计,从表1中粗略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尽管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放贷规模可能逐年增加,但是,其占涉农贷款的比例却逐年下降,从2008年的8.84%下降至2010年的6.55%(仅仅是近似的数值)。受限于更为详尽的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得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准确数值,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真正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承贷主体的贷款还要更少,因为实地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即使一部分能够获得贷款的合作社其融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创办人或依托部门的资金实力和社会关系,以创办人或依托部门为实质的承贷对象(如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的受贷主体是龙头企业)。
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体制机制与现代金融支持的矛盾异常突出,资金匮乏已然成为很多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瓶颈。目前国内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已经开始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如于江华等,2006;张兵等,2009;郭红东等,2011;马丁丑等,2011),这些研究大多是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融资约束的影响因素,并认为资产规模、抵押能力、成立年限、信用等级、示范等级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因素、以及法律环境、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因素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主要决定因素。
本文认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研究仍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待解决。首先,现有研究均隐含着一个严格的假定,即解决合作社融资难的根本途径在于获得银行贷款,这本质上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确切而言,是中小规模的农业企业)视为同一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并运用企业融资理论框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集中于分析银行贷款),忽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实际上,从国际上的研究来看,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不仅仅包括银行贷款这种债务型的外源融资约束,国外学者还重点关注包括多种类型的内源融资约束[3]和股权融资约束。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不应仅仅分析外源融资约束,还应该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内源融资约束问题以及内源融资约束和外源融资约束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之一是成员异质性显著,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与经典的合作社存在诸多差异,这对于异质主体的信任程度和参与投资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了合作社融资结构。目前尚缺乏一个反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的理论模型对此(融资约束和产权结构变迁相互关系)进行解释。再次,现有研究需进一步深入至分析不同地区的合作社(尤其是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合作社规模较小、资产质量较差,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如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特征。第四,现有研究偏重于从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社的角度来分析融资困难,而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来分析合作社融资难不够。最后,现有研究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成因较多,对于解决其融资约束的创新模式和路径的探讨不够,实际上就笔者在项目实施期间进行的相关调研来看,目前国内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在解决融资约束方面已经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尝试,有必要对其中一些典型的实践案例进行总结和提炼。以上诸问题构成了本项目研究的起点和目标。
接下来本项目报告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回顾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理论和国内外已有研究并对之进行评述,以提出本文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对云南布朗族茶叶生产合作社融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第四部分介绍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模式并辅之以典型实践案例;最后是总结和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理论分析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理论
2.1.1 投资者所有企业融资理论
首先,我们回顾一般性的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融资结构理论。现有文献涉及多种企业融资结构理论,如不相关理论、静态权衡理论、代理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融资偏好次序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等。在这些林林总总的理论中,通常都假定不同来源和方式的融资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将企业的融资结构选择视为一种使得既定目标(如市场价值或所有者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由于相比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具有独特的复杂性,譬如更短的预期寿命、代际IPRCC转移问题、隐性契约问题等,这使得传统融资结构理论中的典型问题(如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中小企业身上表现得更为复杂(Ang,1992),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理论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众多研究发现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1)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中,私人股权占了最主要的比重(私人股权包括所有者的自有资本、天使融资和风险资本),其中来自主要所有者的自有资本占了很大比重。(2)在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中,银行贷款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且大多数是短期债务。(3)商业信用在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中也占据较高比重。(4)保留利润在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目前对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别(Gibson,2002):(1)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一个融资增长周期,其融资需求和选择随着企业业务增长、经验的获得以及信息透明化而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也因此与其发展阶段密切相关(Berger &Udell,1998)。新的企业主要依赖于所有者的自有资本;生存下来的具有稳健增长能力的企业能够开拓短期债务融资渠道,但是长期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渠道仍然受限;高速增长的企业在寻找到长期融资渠道之前也不得不受流动性约束并依赖于短期债务融资。(2)融资偏好次序理论。该理论由Myers(1984)首先提出,认为企业通过一种等级序列的方式来满足融资需求,首先是内源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这种偏好反映了不同融资渠道的相对成本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以及企业所有者对所有权稀释的规避。该理论还认为,由于企业存在两种不同的股权融资(即初始的股权融资和后续的股权融资),其中初始股权融资位于融资次序最顶端,而后续股权融资则位于最末端,因此对企业而言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负债——权益比率,其负债——权益比率随时间而变动,取决于企业对外源融资的需求情况。(3)静态权衡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需要在财务困境成本、代理成本与债务融资利息税减免所得收益之间进行权衡(Myers,2001)。在该理论下,企业存在一个目标(最优)债务——权益融资比率,该比率取决于财务困境成本、代理成本以及有关利息豁免的税收政策。(4)代理理论。该理论特别关注信息不对称、状态确认成本以及由于企业内部人与外部资金供给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Fama,1980)。
2.1.2 使用者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理论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销售与加工领域,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农业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共存,两种组织形式共同发挥作用,二者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团体性经济组织,它集中成员的资源并透过合作经营的方式为成员服务。区别于投资者所有企业,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收益”的企业组织,在组织架构上存在以下三个要点:(1)民主控制:成员拥有投票权,并且坚持一人一票;(2)盈余返还给社员:净收入按照惠顾额或者使用比例返还给社员/惠顾者;(3)资本报酬有限:股本分红是受到限制的。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性的投资者所有企业在组织目标、所有权安排、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等方面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者在融资需求和融资结构方面也必然会有所不同。尽管国内外已有不少文献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但是较为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结构理论仍未形成。我们暂且对其融资来源的形式进行概括。首先,传统的“使用者所有”合作社强调使用者(主要是农产品生产者)是主要的资本贡献者和承担风险者,合作社的资本主要是由成员的入社费、直接投资、惠顾返还保留、盈余公积等构成(Cobia & Brewer,1989),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传统合作社在产权制度上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融资约束的出现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剩余索取权的限制,由于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往往不是以其投入的资本为基础,而是主要产生于与合作社的惠顾中,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作社内源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二是由于合作社难以向外部银行或投资者申请获得债务或股权融资,这两者被很多学者称之为传统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其次,近年来,为了保持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筹措更多的发展资金以弥补自身的缺陷,许多合作社开始放松排外性的使用者所有原则,从传统的合作社向“比例合作社”(欧洲)或者“新一代合作社”(北美)等新的组织形式演变,许多非惠顾者成员受邀向合作社业务进行投资(Van Dijket al.,1997),这形式的资本投入,且大部分非使用者成员以IPRCC些非惠顾者成员(包括非成员惠顾者、地方货币形式出资,其目的是为了盈利。政府、机构投资者、上市股份等)采取多种形式的资本投入,且大部分非使用者成员以货币形式出资,其目的是为了盈利。
2.2 国内外现有文献回顾和评述
2.2.1 国外相关文献回顾
从国际范围内的研究来看,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始终是西方农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领域,研究内容从早期集中于解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剖析其内部组织制度,近年来则趋向于分析新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下合作社组织制度的应对和调整,譬如,成员利益的异质性、投资激励和决策规则的设计、融资和治理结构的选择、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允许或鼓励集体行动的社会公共政策等问题日益获得研究者的重视和分析(Cook,1995;Boehkje,1996;Nilsson,1997;Fulton,2000;Banerjee et al,2001),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欧洲和北美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但是,在文献梳理过程中,我们惊讶地发现,专注于研究合作社债务融资(这里主要是指银行贷款)问题的文献非常之少,且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4]。我们不认为其原因是西方学者不关注发展中国家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融资可得性,实际上,农户信贷理论一直是西方农业经济领域内关注的重点。我们感兴趣的是背后的原因何在?
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制度形式。根据产权理论,Chaddad & Cook(2003)提出了基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农民合作社的分类。在这个分类中,传统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ed firms,IOFs)是两种极端的企业形态[5]。关于企业融资理论的研究,就目前笔者搜集到的国外文献来看,研究IOFs(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文献占绝大部分,研究的主题包括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的识别和估计、融资约束对企业经营决策及其经营业绩的影响、融资约束的成因以及企业融资(资本)结构等(如Demirgun-Kunt &Maksimovic,1998;Carpenter & Peterson,2001;Beck et al.,2002、2004等);而在所有的研究中,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问题无疑是最受关注的(如Meyer,1998;Peterson & Rajan,1995;Berger & Udell,1998;Scott & Dunkleberg,1999等),其主要原因在于银行贷款在企业债务融资和整个融资结构中的重要地位[6]。
相比之下,国际范围内研究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的文献数量则非常有限,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分析合作社这种特殊企业组织的最优融资结构[7](VanSickle & Ladd,1983;Jones,1986),随后的文献逐步扩展至合作社融资结构的影响因素、融资压力和融资约束以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后合作社资本形成模式调整(如VanSickle & Ladd,1983;Sporleder et al.,1988;Parliament et al.,1991;Lerman & Parliament,1993;Moller etal.,1996;Black et al.,1999;Sporleder,1999;Chaddad,Cook & Heckelei,2005;Plunkett et al.,2010等)。大多数研究均是将合作社融资行为和结构与IOFs进行比较,区别于一般的IOFs,合作社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和经营目标。IOFs的目标是最大化投资者的收益,而合作社社员却是期望在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中获得价格上的改进,而不是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这种差异也同样反映在融资策略上,对于IOFs而言,增长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新股发行(外部增加股权资本)、留存盈余(内部积累股权资本)或者增加债务融资;相比而言,由于特殊的使用者所有的产权特征以及股本的非市场化交易性,合作社被普遍认为会受到以上两种股权资本可得性的约束,有学者(如Schrader,1989;Schmitt,1993)称之为“股权限制”(equitybound),因此相比于IOFs而言,合作社自然会严重依赖于债务融资。不过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太多研究的支持,如Lerman & Parliament(1991)在比较分析合作社和IOFs的资产负债率(debt-to-assets ratios)时并没有发现合作社的资产负债率显著较高。实际上,农民合作社融资结构的问题远要复杂得多。
最早系统研究合作社融资结构的理论文献是VanSickle & Ladd(1983),他们在将合作社社员惠顾者税后总利润最大化作为合作社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构建了合作社融资结构的理论模型,以美国521家使用惠顾返还保留进行融资的合作社的数据进行模拟显示,合作社将70%的可分配盈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惠顾会员要优于全部返还或仅返还20%;合作社最优的(长期)债务融资比率处于0.39和0.69之间,而这一比例与合作社提取的惠顾返还保留比例密切相关;当债务融资成本在7%-10%之间而股权资本的成本为12%时,应当用股权融资(股本和惠顾返还保留)代替债务融资。但是该结论却受到了Jones(1986)的质疑,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合逻辑”的,并修正了VanSickle & Ladd(1983)设定的合作社目标函数。VanSickle &Ladd(1986)也对此作出了回应,认为他们设定的模型充其量是“违反直觉”而非“不合逻辑”,并依据合作社不同的目标函数和面临的约束条件列举出了5个不同的理论模型。实际上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是合作社类型和组织形式的差异导致合作社融资结构模型难以准确界定。
因此,后来的学者转而关注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等特征因素对其融资结构的影响,并注意搜集合作社财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譬如,Sporleder et al.(1988)检验合作社内部组织形式与融资结构的关系并提出以下假说,与社员签订稳定的供货协议(Pooling Cooperative)能够降低营销合作社的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而降低其对手持现金的需要,最终表现为签订供货协议的合作社保持更少的股权融资和更多的债务融资,这也意味着供货协议签订后合作社持股者的单位股权可以控制更多的资产,因而可以提高股权融资的效率,最终以美国前100家营销合作社(依销售额排名)为例的实证分析支持了上述假说。Parliament et al.(1991)从合作社经营风险的角度检验其融资结构特征,并发现利润水平、利润变动程度、产品特性和合作社功能(营销合作社、供应合作社或混合型)等因素显著影响融资结构中的股权融资比例,利润越高、风险越大的合作社更多使用股权融资,但是与会员签订供货协议对合作社股权融资影响不显著,这意味着合作社的股权融资规模并不稳定,在会员直接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合作社IPRCC可能会面临股权积累的困难。
另有一支文献重点关注合作社产权安排对其融资约束的影响。Cook(1995)将合作社的融资约束归咎于其模糊的产权结构带来的激励机制缺失。首先,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仅限于合作社合约框架下的提供惠顾的代理群体之中,因而传统合作社的风险资本数量就受到社员人数、财富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制约(Vitaliano,1983),同时合作社剩余索取并不能开放地交易,成员们对合作企业没有独立所有权,仅拥有其大致相同份额的货币价值的求赎权,这就意味着没有什么关于资本的市场信号能从所有者流向企业;其次,搭便车、视野和投资组合方面的约束使得合作社社员缺乏投资的激励(Knoeber & Baumer,1983;Cook &Iliopoulos,2000),合作社将严重依赖于通过惠顾返还保留和资本保留积累资本,但是由于社员的剩余索取权是可赎回和退出的,导致合作社的很大一部分股本并不稳定;最后,同样由于剩余获取权的制约,合作社难以获得外部融资,特别是公共债务和股票市场(Hart & Moore,1996)。不过以上观点主要是理论层面的推测,缺乏实证研究的有力支持。
Lerman & Parliament(1990,1993)对此作出了改进,通过比较农民合作社和IOFs的融资结构来检验合作社是否受到股权融资约束,即合作社独特的产权安排及其股份的非市场交易性会导致其股权融资不足的“股权饥饿”(equity starvation)假说。Lerman & Parliament(1990)发现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中位数的指标在合作社和IOFs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随后,Lerman & Parliament(1993)的研究也不支持所谓的“股权饥饿”假说,因为样本合作社近一半的资金来源于股权资本,而该比例与1973-1983年间美国非金融IOFs的平均股权融资比例基本持平,1984年之后甚至高于IOFs[8],作者对此的解释是合作社使用资本保留和惠顾返还保留这两种特殊的收益留存机制来保持其股权融资的规模或者有可能是合作社特殊的税收待遇。但是,Lerman & Parliament(1993)对此结论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并承认在他们的研究中没有考虑合作社的融资需要或者投资资金需求,因而观察的高股权融资比例可能并不能明确否定股权融资约束假说。除此之外, Lerman & Parliament(1993)还分析了合作社的债务融资情况,并发现合作社债务融资主要是短期贷款而非长期贷款,这与Parliament et al.(1990)的分析是一致的,银行不愿意发放长期贷款则与合作社自身的“另类”(unorthodox)的产权结构以及其股本的动态变化特征密切相关,而能够获得短期贷款的原因是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可以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与之类似的研究还有Moller et al.(1996),提出合作社融资压力(financial stress)的概念(实际上即融资约束),并发现盈利不足、过度负债和高贷款利率是融资压力的主要来源,同时合作社规模也显著影响融资压力,差别在于规模较小的合作社融资压力更多的是由盈利不足引起的,而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则由于过度负债和债务融资成本引起的。Chaddad et al.(2005)改进了Lerman &Parliament(1993)研究的不足,其研究思路是使用计量模型分析合作社实物资本投资规模是否受到资金可得性的约束,结果显示合作社投资规模受到资本边际产出和现金流的显著影响,同时合作社投资行为对现金流的敏感性与规模、信用风险和杠杆比率等因素显著相关。作者认为,尽管他们的研究并没有直接支持合作社在剩余索取权上的限制导致其融资约束,但是消除剩余索取权的限制可能是降低融资约束的的必要条件。以上文献与本项目的研究主题较为接近,可惜的是大多数研究仅提出一个理论层面的推断、概念性的分析方法或简单的描述统计,没有深入探究其背后确切的作用机制,关于合作社融资约束原因的实证研究仍是缺乏的。
以上研究均将合作社融资结构特征和融资约束归因于合作社的内部因素(如合作社内部组织形式、产权特征、规模和盈利能力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譬如产业集中度、垂直合作(形成产业链条)和资本密集度的增加对合作社市场势力的影响深远,而融资约束甚至被视为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制约合作社实现有效率的投资,因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西方国家,通过破产、清算和转型为股份企业来重组合作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合作社失灵(cooperative failures)引发一些学者对于合作社未来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可行性的质疑(Chaddad et al.,2005)。但是,实际上,合作社自身正在通过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可行的选择包括(1)对合作社内部的资本结构化,明确社员的资产份额,按份额确定投票权利,并承担经济责任和利益,亦称之为股份投资合作社;(2)组建外部联合型合作社;(3)对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转变,如放松对于剩余索取权的限定,以通过二级市场估价来提供资本的流动性和可评估性,又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Chaddad &Cook,2003)。虽然合作社的转型不能完全视为对融资受限的反应,但是转型之后的合作社均在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以更好地吸引内部和外部投资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合作社面临的外部产业组织等方面的变化改变了其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进而影响了其融资模式和融资结构。
2.2.2 国内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相对较晚,直到90年代后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普遍进入研究视野,尤其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的是合作社法的颁布以及政府对合作社大量的财政扶持),关于合作社的研究逐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分析其发展现状、法律因素、制度特征、运作机制和服务功能等(如张晓山、苑鹏,1991;张晓山,1998、2001;黄祖辉,2000;杜吟棠、潘劲,2000;苑鹏,2001;黄祖辉、徐旭初和冯冠胜,2002;应瑞瑶、何军,2002;郭红东、蒋文华,2004;徐旭初,2005;黄胜忠、林坚、徐旭初,2008;张晓山,2009;黄季焜等,2010等)。近年来方出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专门研究(如于华江等,2006;苑鹏,2009;郭红东等,2011;马丁丑等,2011)。
对于合作社难以获得外部银行贷款(债务融资)的原因,最初认为是法律地位缺失引起的。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无明确IPRCC的合法身份状态下运行,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使原有的资金短缺问题更为突出。如黄祖辉、徐旭初和冯冠胜(2002)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匮乏。这主要是由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运作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农民自筹。随后有学者将合作社融资困难归咎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产权制度缺陷和产权模糊,应瑞瑶、何军(2002)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会导致合作社社员所缴纳股金上的差异,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人一票”的框框,如果实行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可能会影响到股金的吸纳,即使加入合作社后,“大户”会选择“以脚投票”离开合作社。徐旭初(2005)认为合作社的股份结构与筹资能力密切相关,由于合作社股份并不公开发行,其独特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只有一定的主体才能成为其成员,拥有普通股或得到成员资格;与这种所有制相对应,传统的合作社通常实行民主控制或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股投票,这种独特的所有制结构要求合作社依赖于社员提供股本,这就限制了合作社吸引风险资本,而当社员个人资本能力有限时,这种限制尤其严重。与之类似的观点还有,由于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与合作社的惠顾中,这种产权安排导致合作社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苑鹏,2007)。王文献(2007)认为合作社的社员开放原则、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和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原则造成合作社自身筹集资金不足。杜吟棠(2009)认为合作社产权不清,注册资本和合作社资产产权分散在社员之间,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同时中国合作社产权股份化倾向严重,成员异质性较高,在少数大股东控制合作社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小股东不愿意投资于合作社,因为他们更看重的是入社后带来的价格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后,一方面确立了其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针对农村要素供给的现实情况,较大程度上承认了资本的作用,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可分配盈余中非交易额分配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0%[9],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搭便车行为,提高了合作社内部股权融资的能力(苑鹏,2007),但是合作社产权结构不合理和产权模糊使得外部投资者难以识别准确的信息,因而依旧是其难以获得银行融资的障碍。但是,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实现的所有收益要根据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依法返还,划归每个合作社成员所有,合作社理事长及理事会无权支配收益。若获得金融支持,必须由每个合作社成员独自为银行信贷提供保证,合作社主体无条件承接银行信贷支持。
除了法律障碍和产权制度缺陷因素之外,亦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缺乏固定的资本和赢利及偿债能力限制了其融资能力。如郭红东,钱崔红(2004)认为可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通过机制创新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筹集能力,具体的就是一方面提高入社社员的股金,同时也要制定吸引外部资金投入机制以吸引外部资金的投入,提高合作社的资金实力。但是,这样的政策措施可能更适合沿海发达地区,对于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借鉴意义并不大。冯开文(2005)认为由于合作社没有固定的资本作为贷款的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其放贷。相比而言,北美的合作社通过高额入股、股金和交货合同可以转让的资本运作等做法,使合作社有了固定的资本存量,从而解决了贷款的难题。他建议合作社可以在社员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使合作社能够拥有一个固定的资本存量是解决资金不足的关键。徐旭初(2005)认为如果合作社具有明显的赢利及偿债能力,社员(或一些传统借贷者)就有投资合作社的激励动机,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股权融资和一部分债务融资的问题。高昌淼(2011)发现,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企业掌握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产品生产标准、原材料采购成本等方面的控制权和定价权,且作为合作社的最大股东,甚至可以随意决定合作社的收益水平;丧失了自主经营权的合作社,其收益的增减实质上由龙头企业决定。因此,这种类型的合作社社自身缺乏稳定的现金流和收入来源,无力为银行信贷支持提供偿还保证。郭红东等(2011)认为,固定资产规模大、信用等级高、与银行关系密切、示范等级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易获得银行债务融资。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合作社融资困境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健全或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引起的。如王文献(2007)认为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的缺乏是造成合作社融资难题的最重要因素,其关键是金融监管部门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10]。张晓山(2008)与之观点相同,他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之一是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很难发展起来;而没有合作金融的支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难发展壮大。
以上因素是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过程面临的共同问题。那么,当前我国不同地区或者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和融资结构是否存在差异?实际上,黄祖辉、徐旭初和冯冠胜(2002)就在文章中提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来源特征:当无法以合作社名义借款时,合作社的个人却是可以申请贷款的,个人申请集中使用成为合作社融资变通方法;另外,“那些存在依托的专业合作社在在信贷方面则有很大优势,如浙江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利用供销社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就可以解决1/3的收购资金来源问题。”即当合作社面临融资难题时,合作社成员或者领办人、依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决定了其融资规模和业务边界。这一特征先后得到了苑鹏(2001)、徐旭初(2005)、杜吟棠(2009)、张晓山(2009)、高昌淼(2011)、郭红东等(2011)研究的支持。
2.2.3 简要评述
国外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结构,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且以对后者的关注较多,一些文献中提及的“股权饥饿”、“融资压力”和“融资约束”更多的是指股权融资。实际上,股权融资约束是合作社产权不明晰、剩余索取权的限制等特殊IPRCC性带来的天然缺陷(Cook,1995)。但是,现有研究并没有关于国外合作社股权融资不足的直接证据,有研究甚至认为合作社使用资本保留和惠顾返还保留这两种特殊的收益留存机制来保持其股权融资的规模,其股权融资比例并不比非金融的IOFs低。正是由于合作社内部股权融资较为充分,加之自身经营良好和外部金融市场较为完善,使得银行愿意对合作社贷款,合作社的债务融资约束并不严重,特别是短期贷款。因此,国外学者主要关注社员对合作社的股权投资动机,并将问题的根源定位在合作社特殊的产权安排上,研究如何通过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创新来弥补合作社在产权和内部组织形式方面的缺陷,进而缓解其股权融资不足对合作社发展空间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制约。
相比而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目标、所有权安排、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约束较为复杂且更为严重:首先,在政府大量的财政补贴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类型多样且良莠不齐,大多数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同时,相当比例的合作社运行并不规范,并在产权结构、组织形式等方面表现出很多独有的特征和区域差异性,这种特殊性也将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结构上。特别的是当一些领办合作社的大户、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实际控制合作社经营时,大部分普通社员“入社不入股”,不愿意更多地对合作社进行投资,合作社股权融资不足的情况异常突出。其次,农村地区资本严重缺乏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既限制了合作社社员的投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合作社的外部融资渠道狭窄。最后,现有研究更多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约束,不足之处在于未将内源融资和股权融资纳入合作社融资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优融资结构。因此,目前国内现有的文献对此研究很不充分,规范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仍有待加强。
2.3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理论分析框架
本文借鉴Cook(1995)、Fulton(1995)以及国内徐旭初(2005)、黄祖辉(2005)和周春芳、包宗顺(2010)等人关于合作社产权结构和成员异质性的研究,建立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解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安排,以及在此安排之下形成的特殊融资结构和模式。同时,我们的分析框架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两个重要外部制度环境:政府对合作社的特殊的资金支持政策和农村金融市场中充斥的信贷摩擦。
就理论而言,合作社作为一个“防卫性”的应激机制,它的内部世界是稳定的,其成员是相对同质的。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量的供给引致的价格低落,或是投机或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为农产品生产者联合起来提供了激励,寻求价格改进和市场进入成为社员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动机。但是,随着农业产业(特别是食品)变革和技术进步席卷全球,垂直一体化生产和合约农业等市场技术的改进挤压了合作社的生存空间,同时技术进步也降低了农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加之产权方面的缺陷,传统合作社开始寻求变革和转型,或是退出,或是继续,或是转型。如果选择退出,绩效很差的合作社往往采取破产或与别的合作社合并,绩效相对较好的合作社则往往选择改变为投资者企业;如果选择继续,一些合作社会寻求外部投资或联合,但依然保持合作社的性质,另外一些合作社则对合作社内部的资本结构化,增加成员异质性程度,即明确社员的资产份额,按份额确定投票权利,并承担经济责任和利益;如果选择转型,则是组建“新一代合作社”,即社员出资购买合作社交易权,投资于农产品加工环节以获取价值增值。
但是,与国外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进步冲击和内部产权缺陷的情况下寻求变革和转型不同的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便表现出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在这些合作社中,成员是分层和分群的,出现成员异质化和“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少数核心社员(通常也是大股东)与多数普通社员(多为使用者或惠顾者社员)并存,核心社员决定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权;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或是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现有研究对此的解释是成员所拥有的秉赋、资源、知识等组织能力的差异,社员能力的异质性以及专用性、合用性和价值差异性,直接决定了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性质、形态和细节,决定了不同成员在合作社制度安排中拥有的组织权利的差异(徐旭初,2005)。
我们在这里试图对我国合作社产权结构和融资结构之间的理论关系做一些初步思考,作为今后研究的起点。我们具体的分析思路如下:第一,我国农业合作化是在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大环境下发生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农业组织形式的相应改变,也即从一家一户的农户兼业经营走向某种形式的联合和专业化经营。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农业所需要的资本与劳动力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农业经营的资本密集度在上升(more capital Intensive)。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包括内源和外源融资难)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农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整体资金供给的不足,不应把这种融资难完全归功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缺陷和具体金融机构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更高的层次来认识这个问题。
第二,成员异质性(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在资金这种要素上的异质性,也包括企业家才能和外部联系方面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融资结构也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将单户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过渡过程中,合作社对资金需求和依赖程度上升,即资金密集度相对于单个小农经营更高。因此,为了能够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必须寻求稳定的资本来源。但是,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资本相对于劳动而言高度稀缺,大部分小农均面临严重的资金约束,而少部分“农村精英”在资金获取和财富存量方面存在优势。因此,在这样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合作社组建过程中必然需要这部分“农村精英”的支持,最终使得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控制权向这部分具有资金优势的成员集中,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对外部金融市场缺失时制度变迁的必然路径。由少部分“农村精英”控制的合作社融资结构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特征:股权融资方面,大部分普通社员没有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仅愿意投入小资本,获取成员资格,获得投票、异议、退出等权利,结果便是合作社股权融资规模严重依赖于这部分“农村精英”的资金实力;债务融资方面,外部投资者(农村金融机构)要么不给合作社贷款,要么仅向这部分具有资金实力的“农村精英”放贷。
第三,政府支持可以拓宽合作社的作用边界,但是不当的支持方式和错误的激励机制会扭曲相关主体组建合作社的动机,造成合作社良莠不齐,降低合作社的信用和增加外部投资者的甄别难度。由于合作社所追求的目标对政府的合意性,世界各国的政府均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这些做法的经济理论基础在于,认为实行开放社员资格和吸纳义务原则的合作社对纠正市场失败,促进市场竞争,体现社会公平具有积极作用Sexton & Iskow(1993)将美国对合作社的支持归结为四点:一是反托拉斯法的有限豁免,二是优惠的税收政策,三是优惠的贷款条件,四是技术援助。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亦持鼓励态度,不过扶持的方式是给予合作社直接的资金支持,目前中央财政以及部分省、市、县对合作社都有扶持资金[11]。据王义伟(2004)的研究,在其调查的35家合作社中,有34家得到过各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只有1家合作社没有得到过财政扶持资金,34家合作社平均每家得到扶持资金近40万元,其中,有15家合作社得到的扶持资金甚至高于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可见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结构中,除了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之外,政府财政资金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是,值得商榷的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方式。政府的扶持扩展合作社的作用边界,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支持力度足够大,它甚至使原本的IOFs转变为合作社(林坚、马彦丽,2006)。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或是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但是,作为投资者企业的公司或龙头企业,它们只能通过返还一小部分利润的方式对农户做一些让步,它们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许多非合作社性质的龙头企业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挂起合作社的牌子,这样的结果会使真正的农民自我服务的合作社(如一些贫困地区弱势农户自发组成的合作社)无法得到应有的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尽管合作社尽管数量众多,但真假难辨,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金融机构甄别的难度,造成合作社外部债务融资渠道狭窄。
最终,本文提出两个有待验证的假定:(1)合作社成员要素禀赋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少部分具有资金优势的经济主体(领办人或者依托单位)具有控制权和收益权,大部分普通社员资金约束和风险规避倾向使其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和能力,最终使得合作社内源融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均取决于领办人、依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2)政府不当的干预和支持政策扭曲了经济主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股权融资规模和经营能力,破坏了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上的信号,造成外部融资约束。由于大范围内获取合作社数据的困难,本文将运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对此进行一定的考察和检验。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的案例分析——以云南普洱市布朗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为例
惠民乡芒景村是一个布朗族[12]贫困村,全村辖6个自然村,共586户2406人,全部都是布朗族;全村土地面积10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370亩;该村建于东汉时期,距今已有1800多年,是闻名全国的人口驯化古茶的发源地(距今1200多年),全村现有茶场10900亩,其中,古茶园4400亩,台地茶6500亩,农户主要的经济来源为茶叶销售收入,占经济纯收入的80%以上。
芒景村是普洱茶发源地之一,普洱茶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地方政府在发展地区经济时(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往往支持甚至是强迫部分适合发展茶叶种植的地区、村社农户,依靠农药化肥和新科技,砍伐土地森林,大规模地推广与示范发展茶叶种植(当地称之为台地茶),芒景村也参与了这一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带来的问题是:依靠农药化肥种植的茶叶,一方面毁坏森林,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破坏了土壤的结构;另一方面,这种方式种植的茶叶,其市场价格非常低(每公斤鲜茶约4元),农民从中获益较少。与此同时,一些少数民族传统的、有着上千年历史经验的、具有绿色生态特征的茶叶种植、加工、利用的传统方式(当地称之为林下茶),被台地茶逐步替代。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一些农户发现,无论是从生态效益,还是经济效益抑或是传统文化保护的角度来看,新的科技种植茶叶的方式不如布朗族自己的传统的种植茶叶方式,因此,当地的布朗族向恢复传统的古茶(林下茶)种植方式的意愿较为强烈。这是布朗村茶叶合作社产生的重要背景之一。
同时,在组建合作社之前,布朗族传统种植的林下茶,尽管古茶叶价格较高,有着较好的销售市场,但是,由于都是各家各户自行销售(即在村内销售给收购茶叶的商人和茶叶加工厂),农户的利益在流通环节被商人侵占太多(平均1公斤古茶树鲜茶可以卖到18-20元,但是,商人稍加加工就可以卖到40元以上)。从市场需求与茶叶的供应量、当地农户参与市场的能力与收益来看,主要问题是:其一,人工种植的林下茶产量少,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如何扩大林下茶的种植面积,增加茶叶供应量,直接关系到农户经济收益的多寡。其二,已经在当地进行茶叶加工的生产厂商,不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价格,在茶叶收购期间采取压价、拖欠等方式,以减少当地农户收益为代IPRCC价,来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于是,大部分农民不向生产厂商出售茶叶,而以各种方式零散地出售茶叶给其他的茶叶收购商,但是在收购商处同样被压价。其三,当地农户缺乏有效的经济协作组织和法律武器,因此,在销售茶叶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能力与茶叶生产厂商进行价格和法律方面的交涉。其四,由于当地社区缺乏一个组织渠道和组织机制,进行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甚至是与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等措施,目前,农户的茶叶都是以个体家庭零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同样的茶叶,由于不同的农户所掌握的市场信息、所具有的销售能力、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同品质的茶叶出售的价格也不一致,减少了农户应有的收益,同时,在农户中甚至形成了恶性循环的竞争格局,使得中间商和加工厂商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此外,近几十年来新技术种植茶叶的推广,大部分农户都是将鲜茶叶直接卖给厂商或商人,因此,传统的茶叶制作加工工艺面临失传的威胁,布朗族先民为保护茶叶这个产业而赋予茶叶的文化也将随之消失。目前,村社内缺乏一个传统的古茶叶加工作坊,不利于继承传统的古茶加工工艺和技术以及布朗族的茶文化,更为严重的是从种植、加工、销售等生产产业链的全过程均严重依赖于外界的商人和市场。但是,由于当地农民在技术、资金、信息、知识、能力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均受到局限。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建立自己的专业协会来解决以上的困境表现出迫切的愿望。
3.2 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运行机制和融资情况分析
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于2008年6月正式开始运作,全村6个村民小组,516户2400余人全部参加合作社,并持有股权证。村党委书记南康任合作社理事长。分别来自芒景以外5个村民小组的5名小组干部担任合作社理事。另外,合作社还有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一个仓库保管员和一个技术员。目前没有设监事。合作社的初始股本包括福特基金会的援助资产和农户的茶地两部分组成,以对合作社贡献大小(惠顾额)为依据享受合作社经营产生的利润。福特基金会的援助资产主要是为合作社建立的一个茶叶生产车间。同时,合作社规定,作为合作社的成员,不得私自向村外出售古茶,也不允许私自出售自己的古茶地,而且,每户每年必须向合作社出售一定量的古茶;同时,为了提高古茶品质,防止假冒等,对古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采摘。
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采取“合作社+支部”模式。最初,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都是合作社的理事,但随后发生的一件事却改变了这个情况。由于普洱茶的价格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就持续下跌,政府在2008年为了稳定价格给了芒景村茶叶合作社1吨的“奥运茶”订单。后来趁南康去参加大连茶博会,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两人谎称上级部门催着要茶,就私自组织村民将1吨的“奥运茶”生产出来以合作社的名义交货,轻而易举地从中得了10万元利润。这部分利润没有计入合作社的账户中,更不要提利润返还了。此后,合作社陷入了危机,促使南康吸取教训,重新搭建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南康向乡里申请在村里设立党组织示范点,将支部由村一级下放到村民小组,在村一级成立党总支。在得到批准后,为了整顿合作社,他先将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开除出合作社,并且让每个村民小组从小组支部干部中选出一人担任理事,负责本小组的茶叶采摘与验收的统筹工作以便于宣传和执行合作社的精神;会计负责记账,出纳负责财务管理,做到了财务公开;并且南康书记自己不干涉财务,只负责合作社的计划,审批与销售等环节。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合作社最初是由南康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共同管理的,当时是“合作社+村委会”模式。“奥运茶”事件之后,南就让自己领导的村支部负责合作社的管理工作。据南康介绍,他所倡导的合作社发展新模式就是要以制度化和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为支撑。并且他说这些措施的效果很明显,可以让合作社的精神从上到下顺畅地传达。这样增进了合作社的运行效率。南康用“合作社+支部”的模式,村支部实际成为合作性运行的依托部门。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合作社的内源和外源融资都比较困难。合作社融资结构中社员很少对合作社进行股权投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仅是针对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目前,合作社收茶叶都是现金交易,且没有流动资金。社员不出资导致合作社的注册资产都是实物形式的,这样一来合作社没有启动资金,二来合作社需要贷款的时候也没有可以抵押的优质资产。缺乏内源融资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在贫困地区,农民收入低,缺少投资资金。二是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价格改进,社员不愿意像做生意赊账一样把产品赊给合作社。所以这里面,一方面就包含着流动资金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包含着贷款抵押的问题。社员如果与合作社的关系更紧密,并且更多地参与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就可能把产品交给合作社去卖,这就是商业信用。这样合作社就不缺流动资金了。实际上这也是组建合作社的初衷之一。另外,社员参与程度提高以后,大家尽量出资入股合作社,贷款的抵押问题也可以部分解决,但是这样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据南康介绍,由于社员不出资,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社员的农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抵押物,所以合作社只能发挥“合作社+支部”管理模式的优势,由党员作保障,寻求外部融资渠道。之前他们跟信用社贷款,信用社只给5名理事每人批准了2万元的额度,但是南康希望每人能贷到10万元。最终信用社给5名理事各贷了10万元,总共50万元。后来南康又找到政府,希望解决融资问题。政府由于要搞旅游,要保护好当地生态就决定有条件地收购他们合作社的茶叶。这些条件为不掺假、合理采摘和卫生干净。最初南康想把合作社的古树茶以300元/公斤卖给政府,但是经过协商最终还是定为200元/公斤。如前述,合作社现在已经拿到了一部分预付款,暂时缓解了流动资金问题,但是从长远看,这些融资方式难以持续。
3.3 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的绩效评价
总体来看,迄今为止,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古树茶、打击假冒伪劣和提高茶叶质量、恢复保留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经济利益和提高其收入水平、提高农民合作生产的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组织化这种制度创新带来的各种优势和绩效均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经过南康等人的努力,该合作社为农民争取到了政府采购的订单,一定程度上IPRCC缓解了合作社的销售问题。
未来从政策上应当考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条件,提高改善外部条件、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社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包括在融资方面特殊的政策。从内部来看要进一步调动普通社员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接下来,我们对国内其他地区的农民专业社融资困境的创新性解决方案进行分析,以寻求解决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题的对策。
四、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典型模式:一些探索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自2008年10月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组织开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之后,于2010年5月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尽管整体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育水平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质)押财产不多,但是2008年以来全国范围内仍出现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模式,在福特基金会项目实施期间,我们搜集并实地调查了一些地方正在开展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的实践模式,在此对其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剖析。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融资模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生产合作+资金合作”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随后的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和“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的具体办法”。随着农村金融市场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开始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村级互助基金等合作金融模式,尝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合作、发展综合性合作社作为解决合作社融资困境的潜在手段。
案例1:江苏盐城阜宁县古河生猪合作社是集古河畜禽交易市场、饲料销售门市和良种母猪繁育合作社三者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古河畜禽交易市场占地近30亩,负责优价包销会员和本镇生产的所有畜禽,每年为周边地区代销苗猪15万头以上,销售网络覆盖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的600多个县市;吸纳股金20万元创办了饲料销售门市,实行饲料厂价直销,降低会员和养殖户的饲料成本;良种母猪繁育合作社是2004年由25个会员入股59万元,以协会种猪场为基地,创建了古河良种母猪繁育合作社。为解决合作社成员购买种猪资金短缺问题,2007年7月,河生猪专业合作社探索开展社员内部资金互助合作,成立资金互助服务部,向200多个社员筹集互助金140万元。资金互助服务部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自愿有偿、互助服务”的原则,将合作社内部社员的分散、闲置资金以入股的形式集中起来,以低于同期本地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率定向投放给需要资金的合作社社员用于生猪生产,资金仍不足的再由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农村金融机构向社员发放贷款。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综合性合作社的演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约束。但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该种模式相对而言更适用于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地区,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并其作用和意义很有限;二是防范资金互助合作可能带来的风险,风险一方面来自于行业系统性风险,还有可能源于资金互助部对外吸收储蓄资金的冲动,超出合作社范围的资金互助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对于生产合作社内部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合作+担保合作”
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于2009年3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借以发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生产经营方面相对同质,便于相互了解和监督,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因此,基于生产合作基础上的担保合作从理论上来讲类似于联保贷款的机制,充分利用了本地信息和成员之间的信任等社会资本,同时生产领域的合作对于成员而言则是增加了违约成本。
案例2:湖北随州市三里岗镇是中国最大的香菇集散地,每年在该镇交易的香菇、木耳占到了全国总量的六成左右。随县裕国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0月,位于三里岗镇吉祥寺村,是由裕国菇业有限公司、吉祥寺村共同发起,下辖香菇栽培专业合作社、贷款互助担保专业合作社、物流运输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的联合型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金415万元,现有农民社员2369名。为了解决社员在香菇生产、运销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该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于2009年成立农民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其主要做法是合作社中有资金需求的社员自愿组成多个联保小组(平均每个小组10人左右),农户入会时向合作社交纳5000元担保基金,农业银行按照农户交纳担保金10倍放大贷款比例,农户最高可以获得5万元贷款支持。担保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收入为担保费和股金利息收入,农户在贷款时按照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向合作社缴纳担保费,担保合作社40%的经营收入存于补偿担保基金账户,用于偿还社员的逾期贷款;同时,担保合作社设立担保基金账户,成员入股的股金存入担保基金专户,主要用途是在补偿担保基金账户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垫付贷款;剩余60%的经营收入设立费用管理专户,用于担保合作社的管理费用。
该模式的主要创新就是把担保合作社和社员联保模式组合起来,形成了独特的担保体系和担保模式。同时,在运行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合作社成员在经营能力方面的差异导致其资金需求水平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联保小组成立的前提时小组内的成员资金需求规模相差不大,否则收益和风险出现不对称,联保小组难以形成。二是适宜在有一定的产业支撑和成熟的产业链条IPRCC的地区进行推广,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易于监测贷款人的经营活动,防止联保小组成员的集体策略性违约,另一方面具有这样条件的地区产品和市场较为成熟,抗风险能力较强。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领域内的垂直协作越来越普遍,如何将各有关行业和产业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共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看成一个整体,可以发现,从农资(种子、饲料、机械等)供应到农产品生产,从农产品加工(分级、包装、贮藏等)再到农产品销售是由一系列公司和组织所组成的有序链条。在农产品市场不断由区域化向全国化甚至国际化发展中,农业竞争更表现为产业链条和运作体系的整体竞争。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嵌入进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条中参与垂直协作。源于工业生产和贸易领域内的产业链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并创新出产业链融资[13]模式。这一模式逐渐被一些金融机构运用于农业领域。对于处于农业产业链条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这是一种解决其外源债务融资难题的可行贷款模式。
案例3:2008年,肇东市五里明镇开始探索土地规模经营,成立了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动员农民以土地入股,最初的经营规模接近1万亩,秋后测产一万亩的项目区玉米平均亩产1058公斤,规模经营带来的产量增长初步显现。2010年,五里明镇党委牵头成立五里明镇胜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有8个合作社,除了5个玉米种植合作社,还有2个农机合作社,1个米业合作社。
2010年全镇20多万亩耕地中有7万亩由合作社统一规模经营,入社农户2300户,占农户总数的近三成。农业公司对内为合作社服务,统一供种供肥,统一生产标准,协调农机合作社与玉米合作社间的对接,对外联系厂商,负责农产品的销售。其中,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全部由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投入,同时还对土地划片、打井上喷灌、修道铺路进行了资金投入。
从2009年开始,五里明镇规模经营的吨田示范区每年以2万亩的速度推进,尽管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但囿于资金缺乏,规模难以进一步突破。原因在于,合作社在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和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平均每亩土地年租金350元)时出现资金瓶颈。龙江银行于2008年介入该合作社,最初贷款规模是178万,承贷主体是10个发起人。由于发起人的承贷能力有限,2010年开始尝试以合作社为承贷主体的产业链融资模式,2011年贷款规模增加至1400万。其采用的产业链融资模式由图1所示。
五、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5.1 主要结论
本研究集中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在对国内外现有文献进行全面的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契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融资需求分析框架,并以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典型案例对该分析框架进行一定地验证,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的融资特征、融资困难及其背后的各种原因,并对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创新模式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最终得到如下的结论:
(1)文献梳理中,我们发现,国外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结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而前者受到了学者们的重点关注,这与合作社在产权结构、剩余索取权等方面的特殊性和缺陷有关,搭便车、视野和投资组合方面的约束使得合作社社员缺乏投资的激励,有学者称之为“股权饥饿”。债务融资的特征仅表现为长期贷款不足,银行不愿意发放长期贷款同样与合作社自身的特殊的产权结构以及其股本的动态变化特征密切相关,但是,合作社在获得短期贷款并没有太多的约束,原因是在于国外合作社的内部股权融资充足且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可以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但是,近年来,随着合作社面临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譬如产业集中度、垂直合作(形成产业链条)和资本密集度的增加对合作社市场势力的影响深远,在西方国家,通过破产、清算和转型为股份企业来重组合作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实际上可以看作合作社积极地通过组织创新和结构转型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转型之后的合作社均在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以更好地吸引内部和外部投资者,缓解其在股权和债务融资方面的约束。
(2)相比于北美欧洲国家合作社而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且面临的法律、政府支持等外部环境也相差很大,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包括融资结构等方面均表现出相当的异质性和多样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总结出我国合作社融资结构一般性的特征:股权融资严重不足,很多合作社资本金非常少,大多数普通社员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充足的股本和可抵押资产(如本文案例中提及的布朗族茶叶合作社股本仅包括福特基金会的援助资产和农户的茶地),很难以合作社的名义获得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得到的贷款主要是针对少部分掌握合作社控制权和决策权的领办人和依托单位的贷款。
我们提出一个关于合作社融资的理论分析框架,解释成员异质性和政府不当的支持政策下合作社的融资特征和融资约束。通过对云南地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我们提出的假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验证,即合作社成员要素禀赋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异化,少部分具有资金优势的经济主体(领办人或者依托单位)具有控制权和收益权,大部分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在于获得其生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改进,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户的资金约束和风险规避倾向使其缺乏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和能力。因此,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像是一个“领办人或者依托单位所有的企业”,这样,合作社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自然只能取决于领办人、依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其次,政府不当的干预和支持政策错误地扩大了合作社的作用边界,扭曲了经济主体组建、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股权融资规模和经营能力,破坏了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上的信号,从而导致外部融资困难。
(3)芒景村农民茶叶生产合作社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古树茶、打击假冒伪劣和提高茶叶质量、恢复保留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经济利益和提高其收入水平、提高农民合作生产的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民组织化这种制度创新带来的各种优势和绩效均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经过南康等人的努力,该合作社为农民争取到了政府采购的订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的销售问题。未来应当提高进一步的外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扶持,增加内部融资和社员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5.2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最终本项研究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政府需加强对当前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进行规范管理。首先,强化合作社组建过程中注册、登记程序的规范性,防止一部分利益主体以获得政府补贴、优惠税收为目的注册所谓的合作社;其次,尽管现阶段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无法彻底消除,但是仍需重视合作社的控制权问题,有效发挥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防止合作社偏离其本质属性,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普通成员对合作的信心和信任,提高其对合作社股权投资的激励。只有在解决了合作社成员的“合作难”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缓解其“股权融资难”。
(2)合作社自身需加强在产权结构、管理机制和经营能力方面的建设。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农村信贷市场是以有限责任为基础,农村金融机构必定会以贷款人的经营利润、资产拥有水平等作为其放贷标准。如果合作社没有足够的资本金、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相对明晰、规范的产权结构和管理机制,是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的。
(3)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支持对接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产品。由于当前我国合作社在产权结构、治理模式等方面的问题不是短期内可以得到彻底解决的,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发展,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其面临的融资约束。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合作社的不同特点,灵活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方面的对接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产品。譬如,可以尝试使用政府对合作社的直接补贴资金组建微小型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合作社贷款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贷款担保难,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把注册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并以此为担保金,获得数倍于(一般5-10倍)担保金的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推荐的合作社给予融资服务,可以大大缓解部分合作社的融资难题。除此之外,合作社最主要的可抵押资产或许就是其经营的农产品,银行在对产业链相关的资金流、物流的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可以尝试供应链融资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贷款,由上游企业根据其与合作社之间的供货合约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
(4)鉴于当前在中国农村地区两种要素(具有合作精神的熊彼特式企业家和资金)的高度稀缺,加之农户分化严重,具备这些要素的人(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往往也最可能拥有资本)将占据控制和主导地位,企业家才能和资本所有者与一般普通社员的身份将很难同一,即使身份同一,也很难使一般社员持有资本的数量达到对合作社拥有平等话语权的水平。因此在合作社中,这些关键成员(通常是发起者、领导者或大股东),有着远多于一般农户的货币资本和远胜于一般农户的人力资本;他们一般都不从事生产,从一开始就从产业链中的销售环节切入;他们从本意上就是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组织来获得自身利益,他们常常是把合作社当作企业来办。因此,他们作为合作社的制度创设者和实际控制者,无论在最初的产权建构、制度设计上,还是在日常的管理决策中,都拥有着突出的影响力,这就难免使合作社走上股份合作的道路。那么我们需要提出疑问的是,为什么这些具有企业家才能和资本的人不是去创办企业,而是选择组建合作社?实际上,这与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关,政府扶持扩展了合作社的生存空间和作用边界,如果力度足够大,它甚至使原本的IOFs转变为合作社。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支持目标,以瞄准那些真正需要得到支持的合作社。对于那些更像是投资者所有企业的合作社,是否应该给予其大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和税收减免政策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商榷。
同时,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充足的外源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一些合作社在应对融资约束时可能会采取设置较高入社门槛的策略,将小户、散户拒之于合作社门外,譬如要求社员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资金实力(某禽业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年养殖规模要求1万只以上;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养殖水面30亩以上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入社经营面积在5亩以上),以降低合作社对于外源资金的需求或方便合作社获得低成本的股权融资。虽然提高入社门槛的做法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却不符合中国的人多地少、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的国情。至少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仍是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人为抬高入社门槛,会将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挡在合作的门外,无法获得合作的种种利益,这将制约很多地区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民经济利益的获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约束对其内部组织形式的影响值得未来进一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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