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郑有贵
郑有贵:以产权联结促规范运作
作者:郑有贵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年第1期     日期:2012-05-26  浏览:28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是一道必过的坎。现在,一些合作社带头人认为规范化运作是作茧自缚,会管住自己,因而害怕规范化运作,往往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而被称为暗箱操作。一些政府管理干部也心存忧虑,认为对合作社实行规范管理不利于调动合作社带头人的积极性,因而也不敢大胆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或者说是缺乏长远发展的观念。

  如果一个合作社不能规范运作,必然导致合作社在成员中乃至社会上缺乏公信力,则缺乏合作所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凝聚力从何而来,合作社发展壮大从何谈起?现阶段我国合作社发展迅速,但其运作不规范也限制了其发展壮大,使得规模小、凝聚力弱、发展能力弱的现象难以根本改变。国内外实践都证明,只有通过规范化运作,才能真正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  的合作社原则,才会增强合作社的公信力,才能有互助合作的基础,也才能吸引大家参与合作社,最终增强凝聚力和提高发展能力,实现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在实践中,尽管国家提供了规范运作的法律制度依据,合作社也以此为依据而制定了适合本社的章程,但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仍缺乏成员参与的内在动力,这是合作社难以真正规范运作的根源所在。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形成产权联结,即让成员有其股,有助于形成规范运作的内在动力机制。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的资本联合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是以互助互利为目的的联合组织,每个成员都是合作社的“老板”.尽管如此,如果在遵循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上,让成员在合作社中有其股,可以让成员的“老板”意识更强,如此,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否则,难以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如发生少数入股者自称为“老板”和成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现象则是一种必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产权联结,根据当地和本社的实际,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其一, 让所有成员入股, 改善股金结构。现在很多合作社,成员众多,但只有少数成员入股。这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而缺乏公信力,进而导致成员不愿意入股的原因。让所有成员入股,且大体平均,并不是反对少数人多入股,而且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也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人多入股。如此,合作社成员有实实在在的股金投入,可以避免只有少数人入股而控制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形成实施“一人一票”制度的内在动力机制。

  其二,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大力推进合作社公积金和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资金所形成财产量化到成员制度的实施。如此,成员可以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增值的收益,避免传统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模糊导致的“人人有份,人人失权”的问题,可以调动成员参与合作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也增强成员参与合作社规范运作的主动性。

  其三, 创新政府对合作社财政支持的方式。例如,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资金,可以股金形式量化到成员,并要求成员以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或称配股)。同时还应规定,国家财政资金量化到成员的股金,成员享受收益权,但在退社或合作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带走。这是上述两种使成员有其股方式的结合。如此,既可以简化国家财政资金量化到成员的操作和避免国有财产的流失,又有利于调动成员向合作社入股的积极性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形成产权联结,既可以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这一瓶颈制约因素,又可以进一步形成诸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进而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认识到产权联结对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促进合作社提高凝聚力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例如,四川省郫县总结提出了以产权联结、价格保护、内部积累、风险调节和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一些合作社也探索将国家财政支持资金量化为成员股金的办法。对于这些探索,要予以跟踪总结,及时进行政策或方式的调整和完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