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
●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支持和鼓励创新金融产品
● 改进服务方式
●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为什么要在当前背景下出台这一《意见》,《意见》包括了哪些具体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有效用好这些政策?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
解读一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着力点,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目前浙江、江苏、山东、湖南、四川等地都有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解读二 金融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意见》明确,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2009年上半年,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稳步构建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
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的针对性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扶持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探索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扩大信用贷款发放。鼓励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
四是改进服务方式。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
解读三 地方银行监管部门如何落实相关政策?
《意见》要求,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和政策激励。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解读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用好这些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有各地的特点,但总的说来,发展得好的地方一是当地有较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合作社自身有较好的管理能力,三是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关键是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比如,合作社在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办理。例如,一个社有会员200人,在工商登记时应提交所有会员的身份证,如果只有个别大户提交了相关身份证明,在合作社赢利时其他会员的权益难以保证。另外,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否健全,是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此外,合作社的发展主是得益于内部因素,还是源于外部行政推动,直接影响合作社未来发展。国外比较成功的农民合作社一般都是经过较长时间发展自发形成的,协作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也都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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