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办发[2010]6号
(2010年11月1日)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强化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的重要组织资源,是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支农政策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组织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夯实工作基础,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从2011年起,力争3年内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00家以上,覆盖全市所有农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产品统一销售率分别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加工,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品牌化营销,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国家级示范社达到20家以上、省级示范社达到80家以上。
3.坚持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依法办社、按章办事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登记注册、经同级经管部门备案、依法依章运行。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三是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鼓励发展、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四是坚持质量建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保障成员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4.探索多种类型。鼓励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投入、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合作社,延长产业链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和信用担保服务。引导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力争三年内,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和信用担保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0家以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达到100家以上。探索发展农村产权合作社,鼓励加快发展各种联合社和跨地域性合作社。
5.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湖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登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落实优惠政策责任制,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和重点监控。
6.优先安排项目。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项目资源,如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扶贫开发、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村信息网络等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或实施,实现项目与产业的有机结合。项目原有的申报渠道、资金来源渠道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7.加大投入力度。市财政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创建、“三品”认证、品牌创建和产品营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测和追溯体系;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担保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鼓励社校、社所联合,开展成员培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农村工作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经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机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开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常德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市农教办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由市委农村工作部部长(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经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和调度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9.明晰部门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农村工作部(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经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职责。工商部门负责优化注册服务、规范登记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力度。市金融办负责积极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担保服务。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发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申报省级、国家级标准化基地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务部门负责优先赋予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引导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收费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本地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农民教育部门负责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省级以上示范社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培训纳入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发改、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国土资源、税务、科技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能,通过项目安排、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其他涉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扶持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0.强化工作考核。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从2011年起,市委、市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基分考核。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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