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厅合字[2012]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提升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能力,示范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到2012年底,每个示范社都拥有注册商标,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从事种植业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二、工作重点
(一)壮大发展规模,增强辐射力、影响力
通过政策引导、利益驱动、舆论宣传多种方式吸引更多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发挥规模优势,获取规模效益,形成规模不断壮大、效益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机制。引导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在更高层次开展联合合作,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话语权。吸引农产品加工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协会等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化社员结构,增强产品加工能力和科技应用能力。
(二)加强规范管理,增强向心力、凝聚力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全章程,规范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章可依、有法可循。二是着力推行民主管理。指导专业合作社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进一步增强专业合作社向心力。三是积极推进“二次返利”。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返还分配,使社员真正享受到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果。
(三)提升运营水平,增强竞争力、生命力
一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专业合作社大力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按照农产品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升产品品质。二是加强品牌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培植品牌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开展相关认证,树立产品形象。三是推进一体化发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加工、流通等领域延伸,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协调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分拣、包装等初级加工业务,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可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城市超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对接,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提高市场占有率。
(四)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吸引力、带动力
一是积极开展资金互助。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在专业合作社内部调节富裕资金,有效满足社员开展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二是加大科技推广应用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对社员的科技培训,采取试验示范的方式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加快新技术引进应用,提高合作社和广大成员的经营效益。三是着力推进统购统销。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农业投入品的统购和农产品的统销,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是做好信息服务。引导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通过短信、网络等手段,快速、及时地将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发布给社员,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总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工作以来,我省各市、州供销合作社以此为抓手,采取多种举措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大幅提升,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抽出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质量完成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一是积极协调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协调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加强与工商、税务、农业、国土、银监等部门的沟通,在登记、税收、土地开发利用、开展资金互助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二是争取资金扶持。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将进一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动植物检疫设施等。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条件的要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示范社建设。
(三)认真做好服务。一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合作社法、财务知识、内部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社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大力推进“产销对接”。充分利用系统的网络优势,帮助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连锁超市和各类市场。积极开展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构建连接农产品与流通网络的桥梁。三是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价格、购销商情、农技推广等各类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设专业合作社产品网上展示交易平台,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
四、申报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具体工作
申报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示范社评选条件(附件1)。申报的专业合作社需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不超过2000字)、产品介绍、合作社及产品照片(2张以上)于3月31日前上报省社合作指导处邮箱。
联系人:刘 翔
电 话:0731-84403219 84403255
传 真:0731-82225884
电子邮箱: hn4403255@163.com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
2、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年实现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二、规范化管理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制订了章程,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4、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5、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7、在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标准化生产
1、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品牌化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五、市场化对接
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 ||||||
专业合作社名称 | 省(区、市) 市(县) 乡(镇) | |||||
地址(邮编) | | 联系人 | | |||
电 话 | | 手 机 | | |||
E-mail | | 传 真 | | |||
经营范围 | | 类型(种植/养殖/流通/加工/其它) | | |||
基本情况(2011年) | 入社社员数(户) | | 带动农户数(户) | | ||
资产总额(万元) | | 净资产(万元) |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 供销社出资额(万元) | | |||
销售总额(万元) | | 利润总额(万元) | | |||
年二次返利额(万元) | | 年助农增收(万元) | | |||
农产品加工销售收入(万元) | | 所获地方扶持资金额(万元) | | |||
生产基地面积(亩) | | 其中: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亩) | | |||
产品名称 | | |||||
产品获得国家质量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否) | | 商标注册情况 | 独立注册(是/否),商标名称是 | | |
绿色(是/否) | | 联合注册(是/否),商标名称是 | | |||
有机产品(是/否) | | 依托龙头企业(是/否),商标名称是 | | |||
产品在超市中的年销售额(万元) | | 超市免收费用合计(万元) | | |||
产品在批发市场中的年销售额(万元) | | 批发市场免收费用合计(万元) | | |||
是否有龙头企业带动(是/否) | | 自身是否为龙头企业(是/否)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报专业合作社填写,上报省社汇总后统一上报总社。 | ||||||
2、“独立注册”指专业合作社为其产品独立注册一个或多个商标;“联合注册”指两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共同注册使用一个商标;“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指专业合作社品牌自身没有注册商标,而是通过依托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注册的商标实现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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