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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从农民组织化到农业一体化的变革
作者:冯开文     来源:《经济纵横》2010年第8期     日期:2012-05-28  浏览:272

  摘 要:从农民组织化到农业一体化,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变革的基本路径。本文通过对中国农村家庭责任制、乡镇企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一体化)、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微观经济组织发展变革的回顾,运用制度经济学、博弈论方法分析了从农民组织化向农业一体化转变的内在机理,并论证走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道路将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农业一体化;合作社;农村微观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变革基本上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开始之前的所有组织制度变迁,都属于农民组织化阶段;农业产业化之后的组织制度变迁,则可纳入农业一体化实践的范畴,属于农业一体化阶段。值得指出的是,从集体所有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形式中,明显可以看出其中共同具备的广义的合作社“底色”;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既是农民组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又是农业一体化的基本形式之一。因此,上世纪90年代首先实验于山东潍坊、随即迅速推向全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确实可看作农民组织化的多样化和深化,但它更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开启了农村微观组织制度变迁的新阶段——农业一体化。按照历史顺序,我们的分析将从农民组织化开始。

  一、农民组织化的成因

  自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责任制以来,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步伐的不断迈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就成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的先决条件。从那时起,农民组织化就成了农村微观组织变革的必然趋势。分析农民组织化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技术进步的必然要求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改革的起点,它促使农村经济实现了第一次飞跃,但仅靠这种经营制度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现代农业是以现代商品经济为纽带、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相结合的社会化大生产,实现机械化、电气化等生产条件的现代化是其主要内容。而在家庭责任制下,农民普遍采取小规模的生产,无法采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改造农业;而且单个家庭经营难以抵御巨大的市场风险和农业生产本身的自然风险。因此,为了克服家庭经营规模小、资本技术短缺等弱点,需要将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农民自己的事情。同时,在技术推广中,由于农户家庭自主经营选择性强,组织化程度低,缺乏有效的联系方式,单个农户的技术服务成本远远超过经过组织集聚的经营单位,难以获取规模效益。因此,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将农户联合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可以克服家庭责任制所面临的“小规模、分散化、盲目性、粗放型”经营局限性,大大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因此,实现农民组织化是现代农业分工与协作的需要,也是实现现代农业目标的基础。

  (二)是解决农村资金缺乏问题的重要途径

  除了科技进步这个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之外,农民组织化还是改善其他要素配置的重要途径。农村发展普遍面临一个瓶颈性难题,就是资金紧缺。不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落后地区,资金紧缺已经成了制约各地农村发展的障碍。农户数量多、规模小,呈现出金融需求单位数量巨大,但单个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小、需求差异大等特点,增加了金融机构与分散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再加上农户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差及缺乏有效的信贷抵押和担保机制,从而制约了农户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也是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困难的关键。

  (三)农民组织化是农业市场化引发的制度需求

  农民组织化的第三个成因,肇始于日益加深的市场化程度。中国的国内市场日趋扩大和一体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也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发生巨大变化。而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活动普遍呈现分散性、小规模、低水平等特点,不仅使农户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利益得不到充分实现;并且,还将使他们跳出“市场谈判能力低——过低的市场价格决定能力——高交易费用和高市场风险带来的低收益——市场谈判能力低”的恶性循环,不仅从市场中得到的利益越来越少,而且通过市场交易能够实现的增量收益也越来越少,更有可能使他们实现收益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少。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破解农户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之间矛盾的关键。如韩先聪所说,应对市场竞争的最佳途径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鼓励发展大户、专业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中的信用合作组织)、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精神,更是指明了农民组织化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二、农业一体化的原因与发展障碍

  农业一体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农业一体化实践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企业主导的和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两类。企业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包括“龙头企业+农户”、“涉农企业+农户”、“农村经纪人+农户”,“公司+市场+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市场+基地+合作社+农户”等连接形式或模式)基本上属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范畴,实质上就是企业“做主”将农户“编入”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流程或者产业链条;其中的主体企业,可以是“龙头企业”、一般的涉农企业或农村经纪人等,农户只是产业化经营契约被动的接受者和实施者。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则是农户自己组织起来,“自主”实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增量”收益,并通过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不断提升一体化(包括组织化——横向一体化)效率和成员收益的过程。

  (一)走农业一体化道路的原因

  1 是节约交易费用、适应发展市场农业的需求。各种形式的农业一体化将各个环节联合成为一个整体,实现了交易费用内部化,从而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得以存在的经济前提是实现了经营成本的节约,但一体化节约的程度比社会化的高,社会化则比专业化更高。因此,从节约经营成本的角度看,发展农业一体化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产业一体化恰恰能够发挥一体化产业各环节的协同效应和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协同功能,突破传统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被割裂的体制障碍和农户经营规模不经济的瓶颈,将系统外的市场机制及系统内的“非市场安排”结合起来,是我国目前市场农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2 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农业经济效益不高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而将产前的农资供应、产后的加工销售与生产过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采用农业一体化经营,既可以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生产成本,又可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这就为农民收入的增加提供了保障。这是因为:在农业一体化中,避免了资产专用性等问题;实现了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将农业的附加值留在了农民手中;同时,在整个过程中采用现代化的供应链管理,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从采摘到销售全过程的运作效率,降低了交易费用,减少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总成本,为农产品形成价格竞争优势奠定了基础;通过供应链管理,缩短了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时间,为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赢得了时间优势,减少了损失,还能获得一个比较好的价格。通过合作社或者合作社的联合社将农户以及基层合作社连接起来,使从购买到销售的几乎所有环节都掌控在合作社手里,就成了减少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增加农户收益的根本途径。当然,出于效率的考量,合作社也可以将一些加工、销售、出口业务交给其他企业。其他企业也会由此选择对自己更经济的农业一体化形式。这也许就是现实中出现“公司+农户”、“合作社(或者合作社的联合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农业一体化模式的原因所在。

  (二)农业一体化现有模式的局限性

  农业一体化存在一定局限性。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形式,主要表现为“后天不足”,也就是所承担的使命与自身的实力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而普遍采取的“公司+农户”模式,则因为其中有两个利益主体,而存在着“先天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不同利益主体导致高交易成本。“公司+农户”是传统农业一体化模式中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农户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的情况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公司与单个农户进行交易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且公司与农户是拥有各自利益、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公司+农户”模式存在双重道德风险。“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在节省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上非常有限,甚至导致了内生交易费用的上升,主要是由于内部不同利益主体必然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虽然合作社在节省内生交易费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中,合作社并没有真正把交易成本大幅降低。这说明在公司主导的一体化形式中,利益纠纷是一个难以根除的痼疾。

  2 没有真正形成“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利润分配是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上。公司和农户都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合作就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局往往是公司因具有信息优势而占有产业化带来的大部分利润。

  

  公司与农户利益博弈如表1,在这一博弈中压价是公司最有利的策略。公司具有地位优势,所以先进行选择,即选择“压价”。如果农户是理智的且是一次博弈,农户最优的选择只能是“出售”,利益明显受到了损害。由于信息不对称、组织分散、资金技术劣势等原因,农户在与公司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规避市场风险时同样会受到严重损害。市场风险大时,农户会选择生产而遭受损失;风险小时才会有收益。而公司不管风险大小都会坐收渔利,即在风险大时不收购,在风险小时追求市场利润。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市场风险就被轻易地转嫁到了农户身上。这表明,在“公司+农户”的农业一体化形式中,公司与农户之间难以形成良性、有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在“公司+农户”模式基础上改进形成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似乎有利于缓解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矛盾,但合作社只是起到连接公司与农户的作用,并没有真正改变公司与农户之间关系的本质,甚至有的合作社就是公司创建、可以被公司操控的。可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本质上没能超出“公司+农户”的链接框架和利益格局。

  3 农业生产技术、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公司+农户”模式还存在农业新技术推广难、农村基础设施改善难的问题。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改善取决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然而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和增加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会提高生产成本。在农户和公司共同分配利益的博弈中,是否采用新的生产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及由谁来提供这些技术,完全取决于采用这些技术后得到的利益和各自的成本收益。如果农户提供技术可以多得到净收益,那么农户就可能采用这些新技术;如果公司提供这些技术后可以多得净收益,那么公司可能会提供这些技术,从而这些生产技术也可以得到应用。实际上,如果一方供给,供给方将会有利润损失,不供给方将得到好处;如果都供给,大家平分得到利润,并且这时的利润少于单方供给时选择不供给的那方得到的利润,所以理性的公司和农户都会选择不供给,最后的均衡是双方都选择不供给。这证明公司与农户间的利益分配矛盾,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

  三、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农业一体化的主体,但在我国,农业合作社这种载体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成员们之所以自愿提供关于家庭和邻里事务的信息仅仅是因为他们感觉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可以信赖它;相反,如果他们是在与外部机构打交道,他们是不会愿意提供任何敏感的局部信息的。与农户利益的一致性,是它最突出的且有利于农民增收的特征。合作社大多建立在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几乎无监督成本且交易成本极低;成员之间相互信任,还可以有效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在农业生产新技术的应用方面,由于合作社的介入可以通过规模化地技术提供和技术运用,降低技术进步中的成本。因此,只要有纯收益存在,合作社自然会为了农民成员的收益而积极追求技术进步。合作社提取公共积累资金以应对发展难题的做法,也为解决农业技术供给不足问题、快速提升生产力提供了保障。在风险方面,合作社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大大提高了单个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也提高了对农业生产信息的获取能力和风险的预测能力,从而可以合理安排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与市场交易方面,以合作社这一农户整体身份出现,不仅有利于提高市场地位,还可以减少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带来的利益损失。很明显,如果合作社的这些组织制度优势与农产品的纵向一体化结合起来,也就是说,使农民组织化的优势与农民合作社主导的、农业向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纵向延伸结合起来,使农民合作社主导的农业一体化在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两方面都得到充分发展,农民增收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基于此,农村微观组织的发展趋向,应当是农民合作社的农业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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