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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等: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助推合作社发展壮大
作者:孔祥智 郑力文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年第3期     日期:2012-06-01  浏览:224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力度”,另一方面“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这就为缓解合作社及其成员普遍面临的资金约束提供了一种内外兼修、双管齐下的解决思路。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成长壮大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然而,由于受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合作社的信贷需求普遍得不到有效满足,“贷款难”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矛盾。从内部原因看,产权不明晰、经营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有限、财务管理不健全、内部运作不规范等是目前我国多数合作社面临的现实情况,使得外部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估贷款风险,缺乏信贷信心,因而往往采取谨慎的信贷供给行为。

  从外部原因看,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服务的方式和手段也比较传统,外部正规金融与农村乡土社会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外部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终因交易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因此,要做好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对其信贷投放力度,除了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创新外部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信贷交易成本的有效机制;同时,努力帮助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贷担保能力,从根本上助推合作社发展壮大。

  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面,山东菏泽农村信用社通过探索实施合作社独立理事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创造了独特的“菏泽经验”.为了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显着优势,帮助合作社解决诸如经营管理不规范、融资能力较弱、市场信息滞后等问题,同时加强与合作社的信息沟通和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菏泽农信社引入了《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委派信贷人员入驻优质合作社并担任其独立理事,以此建立起农信社与合作社的沟通联系机制,实现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指导和贷款使用的监督,从而避免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利影响。截至2011年年末,由菏泽农信社派出信贷人员担任独立理事的合作社已达30余家,累计发放贷款320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当地合作社发展。

  发展内部信用合作,增强服务生产能力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也是合作社满足自身金融服务需求的重要形式。

  实践证明,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会因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而具备特有的机制来控制信贷风险和成本,从而具有许多正规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在满足农户资金需求、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不少合作社已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内部信用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在遵循“吸股不吸储、对内不对外、分红不分息”的管理原则下,将合作社及成员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有偿借贷给资金短缺的成员发展专业生产。

  二是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合作社通过组织成员之间联保、运用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服务。此外,合作社还通过向成员赊销农资、预付收购款等贸易信贷的方式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开展信用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的是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强化和服务领域的拓展。大力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增强服务于专业生产的能力,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加强成员决策参与度,为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其次要促进合作社其他服务,尤其是农资供应与农产品销售服务功能的发挥和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增强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内源驱动力;再次要拓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多样化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赋予合作社发行投资股金的权利、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金融供给等;最后要优化合作社内部金融生态环境,培育农民良好的信用意识,建立农户生产经营的经济方案和诚信档案,推动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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