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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回顾与展望——基于合作社制度创新理论的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6-05  浏览:120

  摘要:回顾了我国农村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历程,分析了农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构想。

  关键词:制度变迁; 农村合作组织; 制度创新

  1 我国农村合作社制度变迁

  我国的合作社运动早在建国之前就已经出现, 20 世纪30 年代是我国合作社的早期发展阶段,当时国民政府积极推行合作社,我国乡村合作社运动有了一定进展[1],还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最终合作社的发展还是夭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更是曲折, 20 世纪50 年代由于当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2]农村产权相对明晰,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基于当时我国工业化水平较低,城市发展缓慢,为了更好地从农业中获取剩余,以满足工业发展的需求,我党提出了实行农业合作化的策略。

  然而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合作化运动逐渐偏离正确轨道,农民退出权的缺失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力量,逐渐使合作社原则扭曲,在很短时期内由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跨越式进入共产主义社会[1].20 世纪70 年代共产党开始实行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化,以进一步降低与农民的交易费用,获取更多的农业剩余,加速工业化的发展。而这种非常规发展方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农村又经历了一次历史性的转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业生产又回到了小农经济时代,然而却推动了当时整个农业的发展。理论上来说从合作化返回到小农模式这应该是一种制度倒退,那为什么又会创造出连续多年的大丰收呢?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民的产权明晰化,虽然土地不是农民所有但至少经营权、收益权等通过合约回归于农民,解决了之前合作社因产权不清导致的低效率问题。70 年代的合作社是政府主导的,以公有制为特征的,完全排斥市场经济的体制模式,这种模式严重抑制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因此新制度安排使得产权进一步明晰,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创造出了联系多年的丰收。

  然而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之后,这种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其问题也越显突出,整个农业发展出现缓慢前进,部分地方甚至出现停滞不前。同时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村治理问题越发严峻,尤其是因土地产权无法满足此时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剧增,家庭承包制执行成本在不断提高。从历史发展来看,家庭承包制主要解决了广大农村的农民温饱问题,但它解决不了当前我们面临最为严峻的问题---农民增收。要使农民增收就必须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问题,如何降低农户“小生产”在“大市场”中的交易费用过高、回避交易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这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当前农业转型所必需解决的问题。

  2 进行农村合作组织化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提出,可以通过制度变迁由新的制度安排来替代旧的制度安排,从而解决旧制度的高成本问题。西方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小农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必然会被新的合作模式所替代。中国农业生产连续多年徘徊不前,农业分工合作的程度相当低下,这些事实已经证明小农经济的种种弊端不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3].

  进入21 世纪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运动兴起,但是农民的合作组织要替代小农生产,不可避免地就要去重新界定在这个替代过程中要重新组合和分配的产权。将农民组织起来,关键是不仅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应明晰此过程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2. 1 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由于20 世纪50 年代我国的合作化过程是以政府的命令迫使所有农民参与的,这使得当前很多农民在自发组建合作社时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权。而产权不明晰是农民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权的关键。科斯在1959 年曾提出了一个命题: “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4].周其仁提出,产权界定也是合约的前提---要不是双方或多方各自拥有清楚的资源产权,他们之间怎么可能达成任何一个合约? 我认为可以得出一个新的结论: 合约缔结与产权界定根本就是不能分开的同一回事[5].可见在合作组织的过程中界定农民的产权、保证农民签订缔约的自主选择权是组建合作社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农村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农民的偏好。因为农民在经历了多种制度安排后,已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看法,这些看法并不一定与法律政策相一致,在两者发生强烈冲突时,政府有时候也不得不做出让步。可见农户偏好对具体的制度安排仍有较大的影响[6].

  2. 2 明晰合作过程中的产权界定

  从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建国后我国农业的发展模式经历了从“合作化-小农生产-合作化”的过程。从形式上来看好像是一个循环,但如果从制度层次来看,这个过程是所有权的转移和产权明晰化的过程。20 世纪70 年代左右为了更多地获取农业 剩余国家不得不建立了一个统购统销和合作化这两种制度体系来降低与农民的交易费用[7],从而实现工业化发展所需的资本积累。但在90 年代之后,随着小农模式的制度供给与当前农村制度需求发生偏离,与农民相关的各类产权界定模糊,相应的产权纠纷问题频发,产权的不明晰产生了制度执行中的高成本问题。

  3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合作化,部分合作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依旧不容乐观,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现象严重[8],合作社发展陷入“资本瓶颈”,管理滞后等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问题百出。从宏观环境来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模糊; 从内部机制来看,合作社缺乏内在激励机制和管理人才。

  3. 1 法律地位模糊

  2007 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这种制度的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集体经济的制度需求,却规范了当前合作社的发展和设立的程序。由于立法与政策的滞后,现实中合作社的登记程序、产权界定都是比较模糊,致使合作社对于自身社会地位和身份认识不清,造成管理混乱或不规范现象。

  3. 2 内在激励机制缺乏

  奥尔森指出,即使在组织成员同意分担实现组织目标所需成本的情况下,如果不对他们实现不同于共同利益的单独激励,则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组织成员也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在诸多激励中,由于集体物品的特点和合作社对于入股及分红数量的限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就成为惟一因成员而不同的组织激励[9].但是许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善这种激励机制。相反,一些合作社再分配制度上很少做到盈余返还,大大地打击了社员的积极性。

  3. 3 管理层管理水平低

  管理人才的短缺也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因素之一。目前合作社管理层的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如何降低内部成员的管理成本,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问题已经成了管理层必须解决的问题。

  可见不管是从宏观还是微观来看,制度缺陷所引发的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障碍已经是合作社当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那么如何突破因制度供给不足而形成的合作社制度陷阱?

  4 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构想

  4. 1 制度创新是关键

  通过对过去50 多年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来看,要使合作社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新的制度安排是关键,然而制度安排是由制度创新来推动的,政府是形成制度创新的主体。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在于现行制度是否还存在潜在利润,通俗地讲就是有没有比现在的制度更好的制度,使得人们的净收益更大[10].农村合作制度能否替代或超越家庭经营成为主流,取决于合作社是否能将外部利润内部化,使农民的净收益增大。

  4. 2 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支持,政府不仅是合作社发展所需制度的供给者,同时也应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各种支持和引导。根据合作社“自办、自治、自收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行不能进行过度干涉或变相干涉。在政府的角色定位上,可以总结为: 政府既不能强化对农村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和控制,避免成为一个粗暴的干涉者; 但也不能放手不管,政府应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各种优惠条件。

  4. 2. 1 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制法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这是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的良好制度环境。政府通过法律体制,不仅规范了合作社的外部设置程序,同时也规范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目前合作社的内部结构: 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然而在实践中一般会出现理事会权力过大,社员大会权利弱化,而监事会形同虚设。基于这种发展现状,我们可以在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进行改革,可以不设置监事会,监督职能由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直接行使,并在明确规定监督者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责任,使其权责相平衡,否则还是会造成监督者监督不力的局面[11].

  4. 2. 2 放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制度管制,降低合作社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门槛。

  资本缺乏是当前我国合作社的发展,甚至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资本缺乏的主要原因是传统金融结构对资本的“抽水效应”,而其他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门槛又高。从2006 年开始,国家允许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幅放宽了农村金融的准入条件。因此作为合作社可以以此为契机,发展自己的金融组织。

  在资本供给方面如果没有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直接或间接的支撑,农民就容易沦为各类垄断性金融力量的剥削对象。合作社是一种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通过合作社农民进行资本性投入相比传统金融结构要容易得多。合作社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在交易成本、风险等方面有着绝对优势,因此在资本市场放宽合作社的进入门槛,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长远性措施。同时将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承接财政“普惠制”投入的主要载体,不仅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从制度上维护外部主体与2 亿多中国兼业小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12],也能形成集体“谈判”条件而产生制度成本较低的“可维护契约”.可见从农村资本市场和其他实体市场入手促进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是关键。

  5 结语

  农村合作社制度创新的目标就是培育各类农村合作组织,从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协调的关系,以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和其他不确定因素,让农民在生产经营中获取规模效益。

  2006 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曾经说:

  “穷人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和智慧摆脱贫困的,我们所要做的,只是解开他们身上的枷锁。”今天,中国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就印证了尤努斯的这句话。有了稳定而规范化的制度激励,有了尊重农民自由选择权利的制度前提,中国农村的微观经营体制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迁,而惟有这种变 迁,才能应对未来全球农业竞争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王曙光。 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 年[EB/OL]. http: / /www. zgxcfx.com/Article_Show. asp? ArticleID =21583.

  [2]李良玉。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J]. 江苏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 1) : 39 -44.

  [3]王军。 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轮回[J]. 农业与技术,2005( 1) : 22.

  [4]COASE R H.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Economic Review,1992,82( 4) : 713 -719.

  [5]周其仁。 邓小平做对了什么[R]. 芝加哥大学“中国改革30 年研讨会”报告,2008.

  [6]王秀辉。 农民分化、产权偏好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D]. 南京: 南京农业大学,2004.

  [7]温铁军。 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8]苑鹏。 合作社“空壳”盛行[N]. 农村大众报,2011 -06 -17.

  [9]王天宇。 我国农村合作社制度分析[J]. 宁波经济( 三江论坛) ,2008( 5) : 34 -37.

  [10]朱琴芬。 新制度经济学[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1]洪远朋。 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12]温铁军。 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 7) :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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