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欧洲最大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出口国,但在上世纪70年代前却是一个农产品及食品净进口的国家。从1971年起农产品及食品贸易开始转为顺差,此后迅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净出口大国和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
法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生产组织型向产业经营型的转变,使之形成从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到产品加工、销售的产业链而实现的。法国农业部官员称,“今天法国农民的富裕,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带来的。”
法国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体系的地位
农业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生产体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组织,在法国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法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合作社3750余个,入社社员130万人,90%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1650亿欧元,占相关行业的全国市场份额分别是:粮油收购75%、餐用葡萄酒收购60%、鲜奶收购47%,奶酪生产61%、牛肉生产38%、猪肉生产89%、羊肉生产49%,谷物出口45%、鲜果出口80%、家禽出口40%等。农业合作社已成为广大农户与全球化大市场联系的桥梁。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受法国相关法律关于“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等条款的限制,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以组织生产为主,导致数量一度萎缩,但之后随着限制的取消,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由单纯的生产组织发展成为以生产组织为基础,以产业经营为主导的合作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经营内容由最初的农业初级农产品生产,扩展到加工、贮藏和销售领域,形成了从种植、养殖到加工、销售的产业链。
具体功能和作用包括(1)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的生产、统一采购和供应;(2)生产过程的技术服务,包括模式化栽培,土壤成分分析,田间管理,化肥、农药使用的时间、数量指导,动物营养和保健等(3)按照市场要求,统一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追踪和认证(4)统一调配组织使用农业机械(5)统一进行农产品的贮藏、运输、加工和销售(6)信息服务,包括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在20世纪40年代,法国确定的农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个农业初级产品生产的联合体,禁止从事产品销售,由于产品加工和销售的链条被法律切断,严重地阻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62年颁布的法律及其后一系列的法规,将农业生产链延伸到农业初级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确定了农业合作社走产业化道路的法律地位,主要规定包括:
(1)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联盟是不同于民事企业和贸易企业的一类特殊企业,它具有独立法人权利和完全民事权利”;(2)农业合作社是可变资本企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本和社员可随时变动,理事会有权吸收新的社员以增加合作社资本,也可以因为社员的退出而减少资本。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法国农业合作社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协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作社的股份。社员入社时土地并不作为股份入股,而是要按照与合作社预期交易量的多少交纳股金,股金不参与分红。
社员的入社与退社。在法国,合作社的组建是基于农民的自愿合作,而不带有任何的被迫性质。社员入社的程序相对简单,只要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就可入社。社员退社受到一定限制,有的规定社员5年内不能退社,如果退社则需要支付罚金。
社员的清退。如果出现社员被清退的情况,对社员个人来讲将失去所有的生产和市场服务的保障。所以,历史上,社员很少可能出现违章行为。假如出现违章行为,一般是在两个领域,一是不按合作社规定的栽培模式和饲养标准操作,偷工减料,随意使用农药、化肥、动物添加剂、抗生素等;二是初级农产品不销售给本合作社,将产品高价倒卖。被清退出社,就意味着将再也得不到合作社的良种等农资供应、技术咨询、农业补贴等,销售产品再无法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等。
合作社的内部机构。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则设立社员代表大会。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报告,由社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和表决。由理事会聘请的总经理及其工作人员是合作社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法国合作社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二是留作合作社的发展基金。两部分的具体比例一般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
合作社的投资。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资金实力的增强,合作社希望从事更多的经营业务,法律规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可以投资建立商业公司。在法国,许多大的农业合作社都设立了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属于一般企业,不受合作社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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