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兼业“小农”到有组织化“大农”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基本趋势。合作社的发展,意味着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增强,也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同时,组织化“大农”的出现也标志着我国乡村治理发生了深刻变化。
很有意思的是,20世纪50年代,刘少奇曾经主持草拟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这部法律的名称与现在这个法律很不一样,涵盖的范围也更广阔,立法的框架也更全面。这部法律允许城市工人和乡村居民组建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倡导全方位的合作。现在回过头来看,不得不承认,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都很规范,也大体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只是在以后的十几年中,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治环境的左右,使其逐渐偏离原来设想的轨道,不再是农民自愿的互助合作组织了。
2007年合作社的立法强调了“专业”这两个字。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意思?笔者认为,这是希望农民组建一些单一的、涉及某个具体领域的合作社,比如板栗合作社、养猪合作社、脐橙合作社等,而不鼓励综合性的合作社。这个立法意图在现阶段有一定道理,比如可以使合作社发展更加稳妥,使合作社和监管者都可以积累一定的经验,而不是急于搞综合性的合作社。但是,这个立法意图仍旧显示出立法机关在合作社立法上的“保守性”和“封闭性”.经过对各地合作社的调研我们发现,实际上,农民办综合性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要素的“全要素合作”,是农民的自发需求,是由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两年,注册部门的态度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有些综合性的合作社也可以注册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种合作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全过程合作。全过程合作意味着农民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合作,合作贯穿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其中包括:第一,农业生产上游环节的合作,即各种投入品和消费品的合作,包括化肥、种子、生产工具和机械、农药、信贷等合作;第二,农业生产中游环节的合作,包括生产过程、技术培训、灌溉、农作物管理等领域的合作;第三,农业生产下游环节的合作,即农产品加工、品牌建设、营销等领域的合作。
其二是农民的全要素合作。农民通过合作社要达到什么目的?农业生产涉及多方面的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
从本质上说,农民参与合作社,是实现各种要素的共享与互助。
农民进行全要素合作意义重大:
第一,只有实现全要素合作,才能实现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效配置;第二,只有通过全要素合作,农民才能实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第三,只有通过全要素合作,农民才能实现更高程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第四,只有通过全要素合作,才能使合作社成为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殊主体。单一的合作会极大地限制合作社的竞争力,因此,全要素合作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2007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个局限性,就是对联合社的成立没有给予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各地工商部门为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凡是带有联社字样的合作社,一般都被拒之门外,当然现在一些地区对合作社的联合也给予了较为宽松的政策,这使得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
合作社是农民之间的自愿联合,只有形成联合社,要素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联合社与合作社一样,也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各合作社自行组建。现在,各地的合作社之间自发地进行合作,由于不能注册,只好采取迂回的“曲线救国”方式。比如,“板栗生产销售联合社”
的牌子不能注册,就改称“栗联专业合作社”,实际上还是起到联合社的作用,只不过在注册的时候不能叫“联合社”,以这样的形式规避法律。不过,这样的规避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联合社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清晰的条文规定联合社的组建程序和法律要件。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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