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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放矢强化“三资”管理———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调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7-05  浏览:190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农村集体“三资”作为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劳动积累的成果,如何按照新时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集体“三资”基本状况

  根据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村级集体“三资”的基本状况如下:

  集体“三资”的规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不包括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总额为18480.8亿元,比2005年增长55.5%,年均递增11.1%,农民人均1966.0元,村均311.7 万元;净资产11107.6亿元,村均180.4万元,比2005年增长68.30/0,年均递增13.7%。全国村级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林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总面积58.97亿亩,其中耕地13.51亿亩、草地21.69亿亩、林地17.91亿亩, 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2.74亿亩。

  集体资产的结构。按照资产存在的形态划分,村级账面资产中流动资产为7904.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2.8%,村均133.3万元,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高达3466.4亿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43.9%;长期资产为10342.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55.9%,村均174.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总额达到7404.0亿元,占长期资产的71.6%;农业资产为233.5亿元,仅占资产总额的1.3%,村均3.9万元。

  集体资产的地区差异。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地区与地区之间差异悬殊。东部地区资产总额14092.5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6.2%,村均570.5万元;中部地区资产总额3228.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17.5%,村均155.3万元;西部地区资产总额1159.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3%,村均84.0万元。集体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的有广东、山东、浙江、北京、江苏等5个省(市),占全国资产总额的60.2%,村均721.4万元。

  村级平均资产东部地区是中部地区的3.7倍,是西部地区的6.8倍,中部和西部地区平均资产总额均在全国平均水平311.7万元以下。

  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3046.7亿元,村均51.4万元,其中61.6%为经营、发包及上交收入,14.4%为财政补助收入;总支出2114亿元,其中41.6%为经营支出,26.7%为管理费用;当年收益为932亿元,比2005年增长251亿元,年均递增6.5%。但是,在全国61.6万个村中, 无经营收益的村达到31.4万个,占总村数的53.O%;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村16.8万个,占总村数的28.4%。这表明,平均数下掩盖着村与村之间的巨f大差距,相当一部分村要依靠政策支l持或财政补贴,依靠转移支付才能维持基本运转。

  各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开展清产核资,务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础。2010年以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协调,农村经管部门具体实施,对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理、’登记和归档,建立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台账。集体“三资”清理后,全省新增资源开发和重新发包收入4.2亿元,完善经济合同8.2万份,新增入账资源面积1225.6万亩,并查处违纪违规案件410件,查处违纪违规涉案人员316人,查出违纪金额1609万元,处理收回金额1343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1年,安徽省按照“全面清查、逐项登记、公示公开、不重不漏”的要求认真开展清查核实工作。

  全省共核实现有集体资金和资产345.32亿元,比清理前账面增加127.21亿元,增幅58.32%。清出各类资源性资产1824.81万亩(不包括农户承包的耕地、山场和宅基地),村均1100亩;追回被村(居)干部占用的资产799件,价值254.64万元;收回资源重新发包91.83万亩,增收2708.2万元;解决产权不清问题1433个;查处“三资”方面违纪违法案件267件,挽回经济损失9256.64万元。

  实行网络监管,创新农村集体“三资”体制机制。福建省在乡镇)建立“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招投标委托中心”、“村公有资产监管中心”等机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监管。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共投入2000多万元建立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目前,全省64.7%的村建立了资产和资源管理台账,98.3%的乡镇建立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93.8%的乡镇实现了与所在县、市计算机互通的网络监管。福州市各个区县均成立了农村基层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在原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实行了网络监管。2009年开始,吉林省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统一实行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由县级经管站任命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经管站选配工作人员;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省级财政安排建设资金4760万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省98%的乡(镇)已经完成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2009年,上海市提出了运用“制度加科技”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着力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市纪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经信委等单位联合建立监管平台,加强“三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监管平台建设的组’织和推进等工作,在区(县)着力依靠科技手段构建监督管理的预警系统。

  构建交易平台,提高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效益。2008年,四川省成都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交易、技术与资本结合、投融资服务”等多功能的综合性服务。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有效整合同类交易资源,成立了地区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一些地方在乡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者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或产权交易)中心。北京市通卅区宋庄镇,在实行村级经济事项招投标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首家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从2010年4月开始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共有73个镇级单位、27个行政村、148个村民小组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纳入平台管理。

  成效显著

  初步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目前,全国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5个省(区)制定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8个省(区)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上,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制度体系,促进了有章理事、按章办事的落实。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目前,全国村集体财务公开的比例达到98%,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比例达到85.7%,超过95.3%的村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每年对近40万个单位进行了审计,初步形成了财务管理机制比较健全、财务公开比较全面、民主理财比较规范、审计监督比较有效的新局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23个省(区、市)的1.98万个村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量化集体资产总额2528亿元,累计分红441亿元。实践证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破除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传统体制和机制,强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规建设滞后。目前全国已有超过一半的省(区、市)出台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方面的条例和办法,但是大部分的条例和办法都是税费改革前出台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多年来,国家迟迟没有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进行立法,造成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资产经营、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不适应新时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需要。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2009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下发以后,各省陆续出台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展仍然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进展不大,存在畏难情绪,推进力度不足;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现象,特别是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产和资源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制度缺失;一些地方还没有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仍然存在账目混乱、农村集体“三资”底数不清现象。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依然比较严重。由于农村长期实行“村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所有者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地方资产占用经营者不考虑资产保值增值,不认真履行民主程序,造成资金被贪污、挪用、侵占、挥霍,资产被非法侵吞,资源被非法侵占;有的地方不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不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的方式,而是暗箱操作,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低价发包或者出让给村干部或者亲戚朋友,从中牟利。据全国农村经济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各级农业部门对全国39.9万个村进行了审计,共审计出违纪单位8699个,涉及违纪金额9.8亿元,其中贪污案件581起,贪污金额1687.6万元,受处分人数2335人,受刑事处分250人。

  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矛盾突出。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核心利益。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集体资产谁有份及份额大小,成为农村改革的难点。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不断升值,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已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纷纷将户籍迁回农村。如广东省佛山市仅2004年7月实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起至

  2005年2月止,户口回迁农村的总人数就达15765人。在部分农村,甚至出现了回迁人员比原居民还多的局面。在回迁人员是否享受集体资产权益的问题上, “回迁派”与“本土派”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农村社会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工作措施与政策建议

  (一)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措施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督管理。鼓励各地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依托乡(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加强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职人员,积极争取将监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条件成熟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监管系统,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三资”预警、经济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内容纳入网络监管,逐步实现省、市、县、乡(镇)四级监管。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动尚未启动改革的省(区、市)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招标投标和公开竞价机制引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将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变卖处置,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持有股权转让等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推动农村产权要素合理流动,实现集体资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法规的地方,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的地方,抓紧制定有关集体“三资”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界定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经营与使用、管理的主体,指导监督的部门,法律责任等。

  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久远、数量庞大、影响深远,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断生存和发展,必须明确其法人地位,取得法人资格,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灵活性同国家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整体性、指导性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法律为集体经济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使集体经济全面纳入整个农村市场经济体系中。

  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属其成员共同占(所)有,但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其成员资格标准。成员资格确认标准的缺乏,必然导致集体收益享有权争执的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作为民法中的物权,其性质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虽然是不特定的,但权利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如果权利主体的范围和界限具有不确定性和非特定性,必然导致该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同时农民作为现行社会结构中的弱势群体,只有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财产权得到确认和维护,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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