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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等:如何认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作者:徐旭初 邵科     来源:本站首发     日期:2012-07-05  浏览:551

       今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合作社年,而最近随着国际合作社联盟第90届国际合作社日、联合国第18届国际合作社日的到来,全国人大农委、农业部相继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等重大活动,并且农业部还在最近颁布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共600家)”。可以说最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受到了业界的空前关注和肯定。而且,根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50.9万,实有成员达3444.1万个,并且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万户,该数据已经很能说明合作社在三农领域的巨大影响力,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士对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心存怀疑,包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被夸大,质疑合作社的专业化模式取向等。为此,中心认为仍然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境况进行阐述,以进一步消除一些人心中尚存的疑虑。

  实质上,这些人士并不否定合作社组织在理论上存在的功能价值,也看到了合作社组织在许多国家所发挥的巨大威力,不过他们对于中国大陆当前主推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存在质疑,其质疑的主要观点在于:在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精英农户得益多,而多数小农被“客体化”和边缘化,专业性合作出现了普遍性的“精英俘获”,不利于“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在这种“大农吃小农”的利益格局下,小农也许分到了一杯羹,但是比起应得的却少的可怜;甚至还有人士认为在中国专业合作社最终都不会是农民的合作社,成为假合作社。所以他们的最终观点都倾向于认为在中国要优先重点发展多功能的社区性综合型合作社。而支撑他们提出此论点的依据,一方面在于日韩等东亚模式的经验支撑,另一方面来自于他们对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的经验观察。

  由于对于东亚模式的问题,中心学者已经在《台湾农会的发展经验与启示—兼议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一文中基于台湾的农会经验已做过较为系统的论述,揭示出了东亚模式获得成功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其当前已经难以再进行成功复制的局限性。因此,中心希望通过本文尝试对他们的国内经验观察依据进行商榷。

  首先,必须要承认,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一些合作社的全部社员都来自一个家庭;一些老板为了获得税收减免就注册成立合作社,以合作社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还有在一些合作社当中,村干部等少数能人拥有绝对话语权,他们掌控着合作社的发展,也因此获得了合作社的多数收益等。但出现此乱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善,企业等法人主体发育并不充分,因此在这些农村地区,小农思想仍然浓厚,普通小农的主体意识和个人素养和能力较弱,村组织扮演着核心角色,村干部等农村能人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并且也因为法治习惯的尚待完善,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僚意识相对浓厚,因此其中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着利用公权力寻租的现象。而在合作社领域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这些农村能人自然会充分利用信息和政治优势和政府部门当中的一些寻租人士勾结,积极创办、领办合作社,运作村里的土地、劳力资源,谋求有关部门的农业(科技)等项目支持,然后和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不当分享了创办合作社所带来的相当部分好处。

  其次,也得承认,当前很多农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发展并不理想,其市场竞争能力不足,与下游主体的谈判能力弱,很多合作社成立后很快走向衰落直至倒闭。而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很多合作社成立时间尚短,人才缺乏,运营合作社的经验不足,再加上发展资金和生产经营设备不足,无足够资源支撑他们做长期经营探索。

  但是以上两种现象都不能否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功能价值,因为对于前者而言,问题根源在于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彻底,民间社会尚待培育,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尚待落实。要根绝此类现象只有更加彻底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让民间社会更加发育,市场法人主体充分培育,同时杜绝政府部门及其部分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让全社会更加彻底形成尊重市场规律,依法办事的传统。而对于后者,要充分认识到,中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着极其残酷的竞争环境,因此,要更加宽容地看待很多合作社的被竞争淘汰,不对其提出过高地超越发展阶段的要求,毕竟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依法发展时间还只有五年;同时也要更加落实和完善扶持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标准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经营,允许有能力的合作社展开多产品、多领域的生产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组织内部社员间的合作与社间的联合,并且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更为优厚的金融和财税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合作社这个舶来品为中国所用,发挥其巨大的益贫功能,为三农事业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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