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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鸣等: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分析
作者:郭晓鸣 吴永红     来源:《经济学家》2004年第1期     日期:2012-07-14  浏览:380

  当前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和发展是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为契机,以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为动力的,是广大农民面对完全陌生而且有较大风险的市场所做出的自主性选择。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宽泛而不严格的概念,包含着农户在各种专业生产中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上建立的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农民自愿结合、联合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是农民在传统的正规组织领域外进行的组织创新。从发展过程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经历了合作关系由松散到紧密,合作内容由流通到生产,合作范围由局部到全面的渐进式演变过程。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运而生,最本质的原因是在农村市场化进程加快发展的条件下,传统家庭经营生存和竞争能力太弱,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需要。换言之,市场化推进产生的内在压力引进并加剧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尖锐化。加速了农村内部以保护自身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自组织过程,促进了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点到面地迅速发展。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大地的诞生和成长影响十分深远。它表明市场化的进程正在更深的层次上对农村经济结构形成冲击,并且历史性地揭开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大发展的序幕。当然,这种发展绝非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在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巩固。事实上,家庭经营是具有较大弹性的生产方式,能够兼容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既可以是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小生产式家庭经营,又可以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家庭经营,但要完成从传统家庭经营到现代家庭经营的转变,仅仅依靠农户的自发性发展将是十分困难的,并且也会造成较大的社会震荡,必须有独立的中介性经济组织进行过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正是为实现从传统家庭经营到现代家庭经营的转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现实途径。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处于初始的萌芽状态,不论发展速度或规模都并不尽如人意。

  就现实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主要受到下述因素的钳制:

  首先,农民自身封闭性较强,参与能力弱,对组建独立于政府正规组织系统之外的各种经济组织缺少足够的勇气和经验,致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因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举步迟缓。

  其次,农村领域一方面人才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有限人才又不断被各级政府所吸纳。因此,缺乏进取性强和有组织管理的领导层,是导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展不快的又一关键性障碍。

  再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与政府的正规组织系统的比较中仍然处在非正统的位置,其社会地位至今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确认,经济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也十分脆弱,经常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侵犯。正因如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要通过依附于政府的正规组织系统来谋求社会地位的合法化。

  最后,政府有效的政策支持严重不足,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这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都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政策指向的明显偏差,同样构成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障碍。

  笔者认为,从当前中国农村现实出发,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与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地共同发展,不能以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由削弱或否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既然市场经济是我国农村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那么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就是一个必然过程。但是,合作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家庭经营,它是以联合经营形式为农户提供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以克服单个农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完成对传统家庭经营的改造。因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仅不会最终取代家庭经营,反而将不断推动家庭经营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过渡,使其在我国农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变得更加巩固。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发展过程,不能以行政的强制性力量干预和人为加速。

  合作经济产生的基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一定发展,以及来自农民的内在经济需求的客观存在,只有当条件成熟时,合作经济才能萌发并发展壮大。因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必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任何急功近利和急于求成的做法都应当避免。以政治需要来代替经济需要则注定要归于失败。在这方面,我们曾有过值得深刻记取的惨痛教训。依靠行政干预捏合起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不会有任何生命力,而且最终延缓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加快配套改革,弱化行政干预,是保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配套改革严重滞后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就将会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信号系统、操作手段和运行机制,对各级政府行政干预的弱化才有可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也才有保障。但是,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的否定,并不表明其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将无所作为。实际上,各级政府仍可在下述几个方面发挥关键性的多重作用:“ 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增强农民参与合作的兴趣和信心。

 制定必需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合法身份,使其能够取得与其他经济组织平等开展业务的经营地位,依靠法律保护开展各种业务,实现规范化发展。 以针对性的不同教育和培训方式,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量培养各种急需的管理和经营人才。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须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以农民为主体。应当强调,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是很难真正有所突破的,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农民参与,以农民为主体创新性地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由当地农民发起建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确保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当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帮助,但这种支持和帮助应当以不干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规范和实际运行为基本前提。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须依赖有效的政策扶持,同时高度重视支持纵向合作系统的建设。从根本上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户之间的联系中介,对农村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能够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政府理所当然应当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有效的政策扶持,促进其健康地发展壮大。最重要的是应当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农业及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此外,由于单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规模小,服务功能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再合作,建立联合组织,形成更有效率的合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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