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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等: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三农”中的五大合作机制构想
作者:王曙光 高连水     来源:《农村金融研究》2011年第5期     日期:2012-07-16  浏览:363

  「摘要」服务好“三农”是个系统工程,金融应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处于骨干和支柱地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该围绕着防范风险的主题,加强与微型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建设,以期形成服务“三农”的合力。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大、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共生,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信贷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应该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但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证实,大型商业银行直接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等小客户不具有比较优势,而通过与扎根乡土的微型金融机构1进行合作,间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则被证明是有效的,国际上也有成功的案例可寻,如ICICI银行的间接贷款模式。

  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风险更大、难度更高,大型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开展农村金融工作更是难上加难。相关调研证明,建立大型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有效对接机制,以及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有效合作,都是确保低风险、高效率服务好“三农”的重要举措。

  大型商业银行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微型金融机构近几年来得到较快发展。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的数据,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其中开业395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有349家,筹建114家。已开业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超过80%用于“三农”和小企业,总体上较好地贯彻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初的设立意图;在509家机构中,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204家、153家和152家,中西部地区占比达到60%,说明机构设置充分考虑了地区之间平衡发展的问题;另外,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贷款余额达到1975亿元,2010年账面利润为98.3亿元,初步实现了自身盈利与服务“三农”之间的有效契合。

  微型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具有必然性。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却面临诸多掣肘因素的困扰,其中至为关键的是资金短缺问题。而大型商业银行的重要优势恰恰在于资本雄厚、资金充裕。资金短缺的微型金融机构与资金充裕的大型商业银行之间便存在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除资金规模大小互补外,这种大小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还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除资金优势外,大型商业银行在机构管理水平、市场驾驭水平、技术研发水平和人才储备水平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而这些正是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欠缺的。二是大小机构合作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可谓千差万别,对象(农户、小微企业、农业产业链、专业合作组织、涉农龙头企业等)、规模(从几百元到几十万、上百万元不等)、用途(生产性和消费性)、结构(行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种类(存款、贷款、汇款、理财、投融资策划,等等)均不同,需要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之间开展创新性的优化组合和合作予以满足。三是大小金融机构合作具有国际成功经验可寻,如ICICI银行。ICICI银行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有直接模式,如通过并购马德拉银行、开设分支机构和借助ATM机等电子化机具直接服务涉农客户,但更具特色的是其间接服务模式,也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有效开展与当地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还包括与小业主的店铺和农村信息站的合作),间接地服务好涉农客户。

  在大型商业银行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实践中,最常见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的形式,直接设立微型金融机构;二是大型商业银行对微型金融机构进行批发贷款,以支持其可持续地服务“三农”.但是这两种合作模式仍然存在明显的创新不足。就第一种合作模式来看,大型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并不高。以村镇银行的组建为例,其中大部分由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性中小银行发起设立,大型商业银行则基于成本和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并不能清晰分辨出新组建一家村镇银行是否优于新开设一家分支机构,故而表现出来的态度并不主动;牵头组建贷款公司的银行更少,这主要源于贷款公司被定位于“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贷款公司不像村镇银行那样将来有可能发展成商业银行,不具有银行业性质,所以更难激发银行发起设立的兴趣。第二种合作模式基本处于局部试验阶段,尚没有大规模有效推进。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截至2010年底数目已达2451家,比上年末增加1280家,数量增长迅猛,但《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的数据却显示,小额贷款公司78.6%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外源融资很少。

  虽然目前已组建成或正在组建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组织有509家,但较之我国地域广阔的农村,可谓杯水车薪、作用微弱,即使按照银监会的规划,2011年底数目达到1300多家,平均下来仍然是一个县不到一家,示范性色彩十分明显。故此,建议未来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力度,出台鼓励支持政策提高大型商业银行参与组建的积极性,同时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为大小金融机构合作拓宽基础。而在批发贷款方面,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打消大型商业银行对于风险不可控问题的疑虑;另一方面微型金融机构要理顺管理机制,尽快找到明晰的盈利模式,为开展大小机构合作提供积极的正向预期。

  除此之外,应该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改变既有的合作方式单一的局面。例如,可以利用大型商业银行在产品研发方面的优势,寻求既有的微型金融机构进行产品代理,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大机构的产品营销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赚取代理费也部分缓解了小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大机构还可以在帮助筹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方面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以拓宽彼此合作的领域。

  大型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经验证明,提供保险服务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在分业经营的监管制度背景下,保险服务将主要由保险类金融机构提供,所以,发展“三农”保险是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以及推动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配套举措。

  2004年至2010年中央连续出台的7个一号文件,都对“三农”保险工作予以部署,保监会也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农业保险条例》起草工作,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则制定了发展“三农”保险的规划,可以说无论从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看还是从保险公司的实践来看,“三农”保险服务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仍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保险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十分薄弱。

  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保险金融服务供给明显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开展“三农”保险很难实现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这是由农业的弱质性决定的。从国际经验看,即使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中,如何实现农业保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都是最具挑战性的工作之一。于是,设法实现保险公司服务“三农”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政策制定的主要着力点,具体的思路大致有四种:一是加大政府对于保险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其可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保险机构对于农村市场的风险担忧;二是加大建设财政支持下的“三农”保险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保险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三是设法开发适销对路、品种多样的农村保险产品,切实重视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保险服务需求;四是树立系统论观点,有效整合支农资源,特别是实现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有机整合,发挥政策的服务合力作用。

  实现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有机整合,建立保险类金融机构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十分必要,因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征决定农村金融服务的开展是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关系,只有彼此合作才是最优策略。银行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具有较高的品牌认可度,与这些机构开展合作无疑能够降低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的成本。研究证实,相当比例的农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对保险产品知之甚少,大型商业银行却恰恰具有品牌认可度这方面的互补优势,开展双方的合作便是情理之中。

  当然,大型商业银行要开展服务“三农”的工作,也离不开保险机构给予的支持。北京大学田野调查组的调查证明,很多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时,对该产业的保险状况和农民是否参保等情况十分敏感,有的贷款机构则在听说相关险种开办之后,明确提出入保的客户较之未入保的将优先获取贷款。另外,开展银保合作,共同服务好“三农”也是一条成功的国际经验,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适合本国农业发展特点的保险体系,并注重设法实现与银行的有效对接。

  大型商业银行与“三农”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一是大型商业银行要借助自己在农村地区的品牌优势,协助保险机构加大“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尽量压低“三农”保险走进农村地区的成本;二是建立银保合作的长效机制,其重要特征是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的长期伙伴关系,为农民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保险服务;三是建立银行存贷款保险机制,其重要功效在于激励银行更加高效地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重要作用在于减低涉农贷款的风险。

  大型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通常来讲,小额信贷等方式基本能满足农户一般的小额短期贷款需求。现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贷款难问题,主要是指一些大额和长期的贷款需求,这既需要探索扩大农村地区的有效担保抵押物品范围,又需要加快农村担保体系建设。

  农村担保体系大致包括担保机构(公司或中心)、担保基金以及保险公司等要件。农业担保机构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内生出的制度安排。理论上讲,农业担保机构的主要作用在于,借助自身的专业化行为降低信息搜集费用,并利用自身为多方主体担保而分散风险,从而对金融服务的推进起到积极作用,成为搭建在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可以看出,农业担保机构要可持续地服务“三农”,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资本金规模足够大以实现规模经济;二是有效地规避风险。

  我国现有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如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偏小并且资本扩充机制运转不通畅,风险损失补偿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中普遍缺乏足够数量的、能够相对准确地分析企业和产业运转特征的专业担保人才等,这些因素既限制了担保业务的大规模开展,也不利于风险防范。探寻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引入保险公司,通过对担保机构进行保险来防范风险。如日本在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中,为考虑信贷资金的安全,政府通过构建信贷担保和信贷保险等双层体制,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二是通过担保收费和风险准备来降低风险。但实践证明,由于缺乏规模经济,收取的保费收入数目很小,不足以覆盖风险,而风险准备工作目前也很难落实。三是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风险联动机制,避免贷款担保风险全部集中于担保机构头上。发达国家在风险联动方面的经验是,担保机构承担风险损失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则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承担。

  农村担保机构的产生顺应了一些大规模、长周期的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而大型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的优势,决定了其更适合进行大规模的信贷业务,所以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必将有利于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而在此合作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以吉林省为例,政府的规划透露出开展畜牧业的金融服务具有良好前景,但是畜牧业本身缺乏保护价以及易受疫情侵害等特点,又使得商业银行望而却步,这时担保机构便成为联结畜牧业(资金需求方)和银行(资金供给方)双方的桥梁,其作用主要在于化解风险。农行吉林分行2009年4月专门成立国内首家畜牧业贷款中心,通过当地龙头企业投资为主和政府注资为辅的做法,创建了相关的畜牧业担保公司,成功地实现了担保公司与农行的对接,既规避了风险,又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

  未来,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为低风险地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而形成支持合力。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讲,随着信用担保机构资信的提高,应逐渐提高担保的放大倍数,以提高担保效率和实现规模经济;从担保机构的角度来讲,要对相关的农户、企业和合作组织的信息及时地与金融机构共享,以利于金融机构在贷款时规避风险。当然,担保机构的运作与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应该保持独立。

  大型商业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正面临着从高度分散、高经营风险、低规模收益的小农经济,向具有一定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农业产业的重要转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及时跟进,为新型农业产业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新型农业组织形式之一。随着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的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崭新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目已达15万,成员3878万,“全过程合作”和“全要素合作”发展迅速。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依旧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和内部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其中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是当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故而,能否有效实现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合作至为重要。合作社贷款难本质上就是农民贷款难,但根据规模匹配理论,对专业合作社这种资金需求规模相对巨大的客户,大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故而问题的关键变为大型商业银行如何有效支持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实际上,将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客户视野中,是国际大型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普遍做法。虽然我国农村经济运转的合作化水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且合作社内部的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但是从国家密集出台的支持政策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认为合作社积聚了县域蓝海中的高端客户,这些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相对旺盛,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一方面,从专业合作社来看,其信贷需求旺盛,但又存在制约其融资的诸多障碍;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来看,面对的是代表未来农村经济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型组织。这便需要金融机构与合作社的合作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既规避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盈利,又促进合作社发展,以下两种合作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通过合作社内部担保来构建合作机制。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合作社内部实施严格的内控制度,当合作社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合作社内部先进行信用审核和额度控制,并由合作社内部负责担保,然后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社中有资金实力的主要成员出面担保,合作社提出还贷承诺,这就解决了银社合作中合作社信用不足的关键问题。这种合作模式适用于合作社成员的大额资金需求。第二种模式是运用商业性的担保中心,而政府对合作性的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和担保费支持。但是,政府的这种支持不是直接地补贴和拨款给合作社,而是采取融资支持的方式进行。一方面,政府向银行贴息,支持其放贷,另一方面,政府替合作社向担保中心缴纳保费,保证担保中心的收入来源。这种融资模式的核心是,政府的支持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有利于提高各参与方的合作积极性。这种合作模式适用于合作社作为整体的资金需求。

  大型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建设在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进程中,地方政府自始至终都扮演着重要的创新角色,其创新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协助防控农村金融市场领域的风险。但从另一个侧面看,现有的干部考评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明显的做大GDP的冲动,倾向于动用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左右信贷资金的流向,使有限的资金投向容易出政绩而不容易使居民增收的行业或领域,并忽视了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问题。

  银行必须在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寻求理想的风险平衡点。为此,一要积极建立政府主导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政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扮演“发起人”的角色。如利用财政资金发起设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普遍缺乏合格抵押物的“三农”客户提供必要的担保和保险。二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农村金融领域的法规建设,出台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适销对路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研发,同时加大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特别应通过推动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对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起到示范标杆的作用。三要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加大政府补贴力度,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政府的财政补贴应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施,最大程度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避免过去那种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关机构或个人手中的低效率做法。

  服务好“三农”本身是个系统工程,必须诉诸利益相关主体的合力:大型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加强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最优服务路径;与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合作则是规避风险的最直接体现;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接则既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服务“三农”,又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大趋势;设法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则始终是搞好农村金融服务的关键因素。只有构建以上五个合作机制,大型商业银行才能更有效地化解农村金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真正服务好“三农”.

  注释:

  1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和NGO小额组织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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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曙光。农村金融改革与地方政府创新:宁夏模式[J].重庆社会科学,2009(5)。

  作者单位:王曙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高连水 北京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中国农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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