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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国外农业合作社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7-19  浏览:132

  摘要:本文立足于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总结归纳其在组织治理模式上的特点,针对我国当前农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以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土地合作社发展及相关组织治理制度建构。

  关键词:农业; 合作社; 治理;

  2010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2011 年6 月11 日,农业部下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试行) 》,用于指导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8. 43 万家,实有入社农户3 87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 5%.近些年,虽然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当前农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势头中,更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以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一、国外农业合作社治理的经验

  二战后,农业合作社在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并渗透到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各个行业。根据合作社的功能和主要业务性质,有学者将农业合作社分成三类: 一是市场型合作社,它们在市场交易中讨价还价,负责对农场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二是供给型合作社,它们购买并向农场供给各种原材料和产品,如种子、化肥、食物、农药、汽油、设备、建筑材料等; 三是服务型合作社,它们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包括运输、仓储、磨坊加工、播种、灌溉、信贷和保险等。但20 世纪末美国成立的“新一代合作社”

  ( NGC) 开始突破以往合作社的传统组织形态,并推动世界范围合作社的结构重组与制度改造。NGC 保留了传统合作社的许多特征,但它的重点在于“增值”( Value - Added) 的诉求与更加商业化的活动。在这一诉求下,合作社成员的资本投入会得到相应的收益回报,并且其产品和产权可以转让; 同时,成员的进出权不再自由开放,而是有一定限制。新一代合作社在组织管理上采取了更为积极进取和市场化的策略手段。克洛普认为到21 世纪时,新一代合作社在美国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将在国家农业政策制定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2005 年,美国国家合作社商业联盟( NCBA) 的报告称,美国有48 000个合作社,而同期全世界有750 000个合作社。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虽然合作社在全世界普遍存在,但真正成功的合作社主要在北美、欧洲和日本,少数为分布在阿根廷、巴西和印度。

  ( 一) 美国农业合作社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从建国不久就开始萌芽,并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形成遍布全国的网络,其突出特点是农场是合作社的基本单位,且单个农场规模大,合作社的整合网络特别大,产业链比较完整,因而围绕产业链衍生的服务型农业合作社分门别类、系统庞大。在二十世纪80 年代以前,美国的合作社是发达国家传统合作社的典范,二十世纪90 年代以后“新一代合作社”开始改变了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其变化主要有: 合作社的逐利取向非常明显,已经接近或转变成股份制公司; 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多元产业综合体的整合中,功能日益细化,单个农场对合作社的依赖、合作社对美国整体经济的依赖越来越强; 全球化的趋势让美国合作社顺势而变,具有更加敏锐的市场嗅觉,生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而专业的农业协会与合作社一起成为必要的公共服务型组织。

  ( 二) 法国农业合作社

  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在组织治理上,法国农业合作社对社员实行有限制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这一机制下,社员必须向合作社缴纳一定量的股金,股金金额由农户依据其自身经营能力及其与合作社交易预期进行衡量; 法国农业合作社主要分基层社( 一级社) 、联合社( 二级社) 两层,不过无论哪一层级的合作社,都坚持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 合作社由理事会成员进行管理,理事会成员没有工资,但根据其参加会议的次数给予补贴; 在经营贸易上,原则上实行合作社内部交易,但法律上也允许非合作社交易,但交易额需控制在总营业额的20%之内,且这部分交易额不享受国家的税收补贴。

  ( 三) 日本农业合作社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构建起来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从1947 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以来,日本根据其行政区划( 都、道、府、县) 形成了遍布全日本的三级农协系统。其中,又以基层农协( 分为综合农协、专门农协两种) 为基本组织形态。农协获得政府在资金、专业人才、公共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因而成为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公共服务机构,这一点是与欧美农业合作社的不同之处。不过,农协的主要功能是为农民服务,具体包括: 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规模经营规划、标准化生产指导等; 在农协组织下,农民共同兴建农业基础设施,购置农业生产设备,并共同分享使用,但在使用中农民需缴纳少量费用给农协,而这笔费用在年终结算后若有盈余会根据农协社员使用次数比例来分红返还,从而保障了服务的公益性质,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员之间因利用设施可能产生的纷争; 农协为社员统一采买生产所需的资料,并根据社员此前的订购额来分销给每一位农民; 农协代表农民统一进行产品销售,避免其遭遇不公平的市场价格。

  二、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四种组织治理模式

  近20 年以来,占主流地位的合作社形式在全球化、网络科技及信息知识经济等趋势推动下,不断受到新的市场挑战和新的投资机遇侵蚀,促使传统农业合作社模式向新一代合作社的转型,并呈现出多种组织治理模式。

  ( 一) 传统模式传统合作社模式

  以一百多年发展成熟的组织原则为基础,在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会议及很多学者的研究中被广泛接受。这一模式的特点如下: 所有权为合作社共同所有,具有很大的公有性质,并且新成员可以自由加入; 合作社创办的企业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个人常常没有所有权,即使有也会在集体的控制之下; 入社自由,且个人对合作社财物没有私属的所有权,意味着合作社成员无法或者难以将其在合作社中获得的物品( 或其成员权利) 用于交易; 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在组织中的治理权( 或决策权) 是均等的,无论其为合作社贡献多少产品; 合作社由全体成员共同控制和管理; 外来参与者无法影响合作社的组织运转; 即便某些合作社给予成员一定的个人股权,该股权也是均等的,并且在统一的规则管控之下; 合作社利润不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返给成员,而是以返还赞助款的形式还给成员; 一般会限制以增值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其活动保持在较低的利润水平。

  ( 二) 参与股份型合作社

  参与股份型合作社与传统型合作社相比有以下特点: 非成员的合作社参与者可以通过投资来换取一定的股权,可以据此分享合作社的收益,但合作社会限定股权的持有人群,一般限于合作社雇佣的人、本地居民或具有业务往来的合作社; 投资者分享的权利是属于个人的; 合作社股权可转让,因而具有增值效应; 投资者可以参加董事大会并参与投票; 大部分投票权在合作社成员手中,也就是说合作社不受外来者控制; 如果合作社盈利,那么投资者将获得资本收益,收益额按约定的比率( 或利润率) 获得。

  ( 三) 附属型合作社

  一个传统的合作社可能会将其一部分业务分割出来,交给附属机构( 或子公司) 来运作,该机构由合作社与外来参与者共同所有,即附属型合作社。它具有如下特点: 由合作社总部决定是让外来投资者自由进入,还是让其有限参与; 外来投资者的股份归私人所有; 投资者股权可以增值; 外来投资者可参加董事会并有权投票; 合作社持有主要的投票权; 根据股权份额,利润在合作社与外来投资者之间分配; 在附属型合作社组织模式中,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相对较大,商业投资价值更大; 比前两种模式更市场化、更高效的管理。

  ( 四) 交易股份型合作社

  配额交易股份型合作社模式是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主体形式,因其合作社的成员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合约进行配额交易,成员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投资者( 股东) 和受益人。其组织特点如下: 合作社不能自由加入或退出,只有购买了可转让的股权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因而成员权力是有限的; 合作社股权可自由交易,是属于个人的、可增值的产权; 投票权一般是平等分配的,但会给大股东增加一定投票权; 合作社成员掌握控制权,而不管外来投资者占有多大股权; 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配额,与其持有的合作社股权份额对等; 成员按其股权份额分享的利润,在分配时还会考虑其与合作社交易配额的完成量,最终收益所得一般会对应其在合作社的投资额; 交易转让权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合作社商业运作与成员利益有机结合的基点; 合作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制管理。

  以上四种合作社模式的特点既具有共性,又有独特的个性特征,具体比较如表1 所示:

 

  

 

  三、对我国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启示

  回顾国外合作社一百多年的发展以及近20 多年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国外农业合作社在组织原则方面不断变化,组织形态也因地而异、因时而变。但在这种变化中,我们仍能看到一些不变的东西: 合作社组织的精神理念,合作社组织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合作社治理中的核心制度因素等。全球合作社运动只是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 在不损害合作社原则和目标的前提下,合作社该如何应变新的经济、社会和技术环境? 同样处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在构建农业合作社时也应深思这一问题,并从国际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合作社的主旨是维护和发展一个社会群体共同的文化价值、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因而个人主体对合作社组织整体的认同感是组织的精神核心。在传统的合作社里,个人的权利被忽略,而新一代合作社普遍确立并尊重个人的私属产权,并进而尊重其转让交易权,但同时对其进入和退出实行有条件的限制。这种变化说明,在新兴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个人的经济主体资格越来越不容忽视,甚至个人已成为组织最宝贵的资源。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构建合作社组织最大的困境也恰恰在于有经济能力和组织能力的个体权利缺失,一方面是很多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人力资源出现严重断层和匮乏;另一方面是个人的土地产权( 尤其是土地承包使用权) 虽然得到法律的明确界定和保护,但在现实经济中经常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构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需要人才引进和对个人产权的保护。

  第二,欧美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变化,说明新经济形势对合作社的生存发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合作社必须更加专业化以提升经济竞争力,必须具有市场导向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必须综合使用金融、技术、新型管理和营销策略以实现利润增长。在做到以上几点的基础上,合作社才可能有比较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比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小型合作社利用社会化网络和技术网络进行联合,农业生产型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 如贸易型公司、大产业集团) 合作,嵌入产业链中,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选择。我国农业合作社很多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生产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都非常欠缺,在生存发展中与行业专家、专业公司的合作就更为必要。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借鉴参与股份型合作社模式,引入技术专家、管理人才入股合作社,或与相关产业集团进行交叉持股合作,以形成产业链效应。

  参考文献:

  [1]杨丹,刘自敏。 农民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化和农村经济增长---来自中国2445 个村庄的证据[J]. 社会科学战线,201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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