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省农业厅和嘉兴学院主办的“2012国际合作社年:农业合作社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在浙江嘉兴召开。与会学者共同探讨了国际和国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与实践、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重申、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探究以及中国合作社研究的下一步方向等核心议题。
2012国际合作社年新契机
2009年12月18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64/136号决议,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对合作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将国际合作社年的主题确定为“合作社,让世界更美好”。而随着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以及农村改革的深化,我国也正迎来一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和嬗变时期,它已极大地影响着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治理进程。荷兰伊拉姆斯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主任George Hendrikse教授也在致辞中表示,目前全球有1亿多家合作社,有超过10亿人合作社成员,并服务了约30亿人口,因此2012年被联合国定为国际合作社年是势之必然,同时在他看来,中国的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也很有特点,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各地区农业合作社现状
农业部经管总站赵铁桥副站长首先作了题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趋势”的主题报告。赵站长在报告中首次公布,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全国依法新设立登记合作社55.23万家,实有入社成员超过4300万人(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7.2%,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地区的第四大类市场主体。他指出,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增长稳定、势头良好,基本实现了产业全覆盖,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示范性合作社。未来,合作社的市场营销能力将不断增强、农超对接将逐步推开、加工业务不断内部化、联合与合作将逐步增多。
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经济学系Robert Jolly教授则作了题为“美国农业合作社:现状与趋势”的主题报告,指出当前美国各类农业合作社中,供给合作社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一半,粮油合作社次之。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也正面临着若外部挑战、金融挑战、治理挑战、沟通挑战(社员教育、青年人教育及公众理解等关键性问题。现有的大型农业合作社将会继续合并、整合,可能会逐步股份化或者向投资者所有公司转变。
台湾大学农业经济系徐世勋教授也作了题为“台湾地区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的主题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台湾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产运销合作社数分别为565社与257社,合作农场则有225社。总体而言,台湾农业合作社主要面临着诸如组织与经营管理无效率、人力资源缺乏、资金不足等问题。徐世勋教授指出,未来台湾农业合作社应以市场与消费者为导向,重视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与消费者对产品差异性的需求,并引进农业企业的理念帮助实现农业转型发展。
重申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走到了新的十字路口,其继续前行必定将面对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嬗变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书记兼副院长孔祥智教授作了题为“国际合作社的原则及其演变”的报告,指出肇始于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合作社得以迅速发展壮大的关键在于充分重视社员的个人利益,把社员的个人利益与民主原则结合起来,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此后,历经罗虚戴尔原则(8项)、国际合作社联盟的1966年合作社原则(6项)和最新的1995年合作社原则(7项),实践证明,修改后的原则顺应了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能够适应更加残酷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虽然如此,但百余年来,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等原则作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始终如一,历久弥坚,基于此,我们要正确对待“真”、“假”合作社问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潘劲研究员指出,成员所有并控制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而要成为合作社所有者的前提是投资入股,这是合作社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但是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普遍存在成员边界模糊的问题。她认为,虽然《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成员一定要出资,但成员出资是合作社的信用基础,应创造条件使成员持股,使得社员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有权利参与管理,并获得相应的股金分红和公积金量化份额,以此稀释大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力,缓解悬殊的股权差距,实现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
探究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在一定意义上,合作社就是一种治理结构,但是截至目前,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问题仍旧是一个黑箱。
George Hendrikse教授作题为“荷兰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的主题报告。他认为,治理结构实际上意味着三大权利: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即表明谁拥有合作社。他通过一项调查,认为所有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通过对三种治理机制模式的实证考察,表明理事会结构,即决策权是重要的;此外,通过对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方式的研究,发现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变化表现出均摊制和差异化相结合的特点,从而表明收益分配权也很重要。他指出,今后应积极探寻和利用社员作为合作社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独特性,以确保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和农业的持续发展。
与会学者针对企业主导合作社发展这一议题也展开了讨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研究员指出,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可以细分为四种:公司领办合作社、农民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农民自办合作社再建加工企业。在不同利益联结模式下,农户只有在自我组成的合作社基础上建公司,实现合作社的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发展模式下,才可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烟台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张益丰副教授指出,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产业价值链的核心环节与产业价值链的构建者,其市场占有优势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是合作社无法比拟的。通过以企业来引领农业规模化生产,可以实现企业与合作社经营的利益共赢。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博士生吴彬则作了“合作社的状态特性对治理结构类型的影响研究”的报告,从合作社的“控制权归属”维度出发,将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划分为四大类:普通农民主导型、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并指出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
注:本文是“2012国际合作社年:农业合作社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的会议综述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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