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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经济合作组织——高合作成本低合作收益如何解决?
作者:贺雪峰     来源:《人民论坛》2006年第17期     日期:2012-07-25  浏览:37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民人均只有不足两亩耕地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户难以应对市场和生产中的各种风险。如果能够通过经济合作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比如组织农民生产和消费合作社,农户用水用电协会等,将会改善个体小农在市场和自然风险面前的不利处境。

  问题恰恰也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组织经济(生产、购销等)合作社,来应对市场和自然风险,其收益往往较小,而合作成本却可能很高。具体地说,农民合作起来应对市场,只能在高度竞争的市场末端获得不多的利润空间,因此收益不多。而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强制,组织小农的合作,会因为农民事实上的高度原子化和利益计算短期化,而使合作成本很高。高合作成本和低合作收益,就使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很难持续下去,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国内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容易失败的原因。不仅如此,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希望乡村组织退出农村生产领域的事务,而由农民自发组织诸如农户用水用电协会一类组织,来解决生产中的合作问题,但实际上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用水用电协会,都无法有效运作,最终归于失败。也就是说,“官退”是容易做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自愿的“民进”却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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