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透视
牟小凡:关于“农民工”替代称谓的思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7-30  浏览:47

     一、引言
  “农民工”成为被中国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而,被冠以“农民工”身份的劳动者本身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2012年两会期间,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呼吁引发热议。广东省人社厅在省政协“双转移”监督视察工作动员会的汇报文件中,首次正式使用了“异地务工人员”的提法,在原则上废止了“农民工”称谓。
  二、“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源于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农民”代表该群体农村户口居民的社会身份,“工”则代表该群体的职业(贺汉魂,皮修平)。广义上的“农民工”包括了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农村乡镇企业的务工者等,其中进城务工的劳动者,是“农民工”的核心群体和关注焦点。
  各省市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对“农民工”的身份界定可以作为狭义“农民工”的参考。例如,北京市:“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重庆市:“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由此看来,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应包含以下四个要素:是劳动力;持农业户口;作为被雇佣者与当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非农职业。
  三、替代“农民工”称谓的现实必要性
  3.1 双重边缘——“农民工”称谓的身份限定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城乡分治、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人为划分了市民与农民两种公民身份,进而,使得“农民”不仅仅代表着职业农民,也代表着“农民工”这样的身份农民。“农民工”一方面在非农产业工作并获得收入,他们的职业是工人或第三产业从业者;而另一方面,他们的身份却是“农民”,使得他们难以真正融入城市。这种社会身份和职业身份之间的矛盾,最终使得“农民工”成为尴尬的双重边缘群体。
  3.2 话语暴力——“农民工”称谓的多重歧视
  如果说“农民工”称谓本身是非常简明清晰的事实陈述性概念,那么称谓所带有的社会偏见和社会歧视含义则使“农民工”一词成为一种话语暴力(熊光清)。社会心理中普遍的工农差别意识使得“农民工”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中成为一个身份标签。其他社会成员凭借主观认知中的刻板印象,对被冠以“农民工”称谓的人表达歧视、排斥、同情等情绪,“农民工”意味着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不公地与城市居民划清界限,被排斥于城市圈之外。
  心理层面的歧视继而反映在制度层面,催生了生产生活资源分配、劳动权益维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多重歧视。“农民工”长期充当着城市工人的角色,多数从事基础行业中最底层最辛苦的工作,并“理所当然”地以更多的劳动投入换取更少的产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劳动权益维护长期缺失。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与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都未能有效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其中,亦不能平等地获得社会资源。
  3.3 新生一代——“农民工”称谓的现实挑战
  以80后为主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体现出鲜明的区别于传统“农民工”的特征,相关研究成果将之总结为“三高一低一少”,即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相比,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对职业和职业发展的期望值高,对物质条件和精神享受的期望值高,工作耐受力低,从事农业生产经验少。这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对自身的身份认同倾向于突破“农民工”的限制,不再将打工作为单纯的谋生手段和过程,更加积极地要求融入城市。
  四、“农民工”替代称谓的选择
  重新定义“农民工”,一方面需要实现“农民工”身份的去标签化,消除心理歧视进而消除资源分配、权利和福利歧视;另一方面,“农民工”不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有必要对“农民工”群体进行重新的界定和划分,以更好地满足人口和劳动力管理要求,促进社会结构的改善。
  对于替代称谓,相关研究者的建议有“合同工”“新市民”“外来异地务工人员”等。其共同之处在于打破了农民工“大群体”的存在,既体现“农民工”的本质特征,又使得新称谓能够体现且不仅仅包含“农民工”主体,在削弱群体歧视的同时为制度设计提供便利。
  选择替代称谓需要考虑的核心原则在于:
  第一,依然能够表达“农民工”群体的核心特征。“农民工”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对这一特定群体有明确的认识并针对其特点和需要制定政策,不同于将类型复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统称“农民工”,新称谓应该适当地聚焦于进城务工人员身上。
  第二,实现去标签而非改标签。“农民工”群体遭遇的歧视,关键在于“农民工”标签的附加含义而非概念本身。要逐步消除社会歧视和社会不公,需要打破社会公众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农民工”的刻板印象。
  第三,替代称谓应更多地体现过渡性。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制度体系不能碎片化,在未来,需要将“农民工”纳入划分更科学更宏观的社会群体中,使“农民工”顺利地进入社会保障和公民福利体系,进入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和制度规范。
  据上文,“农民工”称谓主要表明了劳动力身份、劳动关系、非农职业和农业户口四个条件。劳动力是一种价值体现,劳动关系反映劳动力市场中的位置,非农职业反映工作性质,这些条件是中性的且对定位“农民工”有利。但农业户口属于从户籍身份的层面界定“农民工”,也是造成“农民工”标签化的实质原因,不宜再提。
然而,在户籍壁垒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无差别对待既增加了财政负担,也存在巨大的管理难度。替代称谓的选择应以促进市民化和权利平等化为目标,在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地域暂时取代城乡,并考虑劳动力的流动性,具备现实可行性。
  广东省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一词是一个相对优的选择。“务工人员”反映了“农民工”是从事非农行业的被雇佣劳动力,而“异地”是一个按照地域维度区分群体的概念。“异地”说明劳动者是尚未拥有本地户口的人,有利于根据现阶段需要制定相关城市管理与社会保障政策;与此同时,“异地”仅代表非本地户口而不强调农民身份,实际上“农民工”是“异地”劳动力的一个组成部分。相比“外来”,“异地”又削弱了语意中的社会排斥色彩,体现出更加尊重和开放的态度。因此,“异地务工人员”可以作为一个过渡性称谓使用,也为今后取消户籍壁垒实现更高程度和更广范围的劳动力迁移做好铺垫。
  在户籍制度进一步打破的情况下,“流动务工人员”更能适应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要求。“流动”是相对于城市常住人口而言。对于广大希望向城市迁移并真正脱离农村的“农民工”,其未来倾向于在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他们将成为城市的“居民”并构成稳定的劳动力供应。“流动务工人员”的称谓将其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中划离出来,实则承认其“市民化”,有利于将该群体统一纳入市民管理体系,在生活上实现城镇居民福利与居民社会保障的均等化,在工作上,成为无差别的劳动者,平等地适用于法律及企业的管理制度。
  而“流动务工人员”称谓指代在地区间呈现高流动性、在城市中长期处于暂住状态的劳动者,包括了原“农民工”范围内的部分人(如外出打工但家庭尚留守农村、呈现周期性回流或在区域间流动的),也同时涵盖具备“流动务工人员”特征的非“农民工”群体。对个体,“流动务工人员”是依据劳动力的流动性等维度定义的客观概念,打破阶层化“农民工”整体,规避了“农民工”称谓的歧视性等弊端。对社会,“流动务工人员”更符合劳动经济学和社会学角度的群体划分,有利于对劳动力市场中不稳定的流动劳动力进行符合短期化要求的管理,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缺失、地区间接续困难等问题,为调控劳动力市场变化和规范企业用工提供依据。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