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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鹏:改革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作者:苑鹏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31期     日期:2012-08-03  浏览:377

  摘要: 改革以来,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沿着两大路径展开, 一是政府主导下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形成的社区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农民自发形成、政府积极引导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者由于创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相情愿的设计, 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窠臼, 因此收效甚微; 后者则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自我创新, 并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未来发展看,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

  一、农村社区型合作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社区型合作组织的初始改革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和主导下进行的。而这背后的直接驱动力来自于农民的创新, 来自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施。

  (一)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前: 建立地域性合作组织, 取代传统人民公社体制。

  1982年, 当中国农村98??7% 的生产队建立了农业生产责任制, 80% 以上选择包干到户的形式后, ?? 中共中央1984年一号文件明确, 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 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指明了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方向。1987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阐明, 乡村合作组织基本职能是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资源开发。

  中央政府坚持要建设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 其目的是想通过集体的统一经营解决分散农户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事情, 同时也便于完成国家的生产任务。然而正如有同志所提出的, 农村的现实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已经形成了 双层经济!, 而不是 双层经营!: ? 即农户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 作为自主经营的独立实体, 农户经营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在完成集体经济经营活动中的某些内容或某些环节, 农户自身有着相当多的自主决策权和产业选择权, 不少经营活动已经超出承包耕地上的活动。并且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作经济的发展以承认私有制、保护农民私有财产、从而是保护小生产为前提, 而集体经济则是要消除成员的财产私有制、消灭小生产, 变财产的成员私人所有为集体所有。

  因此,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窠臼, 由于它成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相情愿的设计, 而非农民的自发、自愿的抉择, 结果导致这种组织难逃人民公社旧体制的覆辙。

  (二) 20世纪80年代后期: 启动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 自发引入股份合作制改革。

  1987年, 中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项目, 合作经济组织与基本经营制度建设!是其中一项。社区合作组织的试验以清理集体财产、明晰产权、促进公共积累为切入点, 搭建县、乡、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系统网络。由于地方政府部门改革的滞后和缺少法律保护等, 试验改革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但是它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 进一步说明了宏观制度环境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是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与此同时, 20世纪80年代后期, 以广州天河和深圳横岗等地为代表, 掀开了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自发改革, 其直接动因来自社区成员对于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要求。以保证社区成员在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顺利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它通过是将村合作组织内的集体财产部分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 实现社员对集体财产的部分收益权。由于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意识形态压力下, 量化给村民个人的股权有限, 并且是残缺的, 只有收益权, 没有买卖、处置权, 不能转让、抵押, 甚至不能继承, 导致改革效果有限。1994年, 广州天河将集体资产全部明晰到个人, 按股分红, 并允许个人股份拥有继承权。

  至此, 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已经朝着全面股份制的方向发展, 并且改革的目的已经不是如何为社员提供更多生产性服务, 而是通过集体资产的私有化来保证村民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转让权。

  (三)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拓展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空间, 引入土地股份合作制。

  进入20世纪90 年代, 为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分享农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 广东省南海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中又全面引入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实践, 它通过对统一合理规划集体土地用途, 对集体土地进行折股量化到人, 实现土地的资本化, 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减少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的阻力, 促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

  90年代中后期, 南海一些村组织深化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实行 生不增, 死不减!的股权制度, 同时完善个人股权的权利, 在拥有收益权的同时, 还拥有处置权, 可以在社区范围内进行继承、流转、赠与和抵押。

  进入21世纪, 借鉴广东等地的改革经验, 江苏苏南及部分苏中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开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对土地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 重点将村级经营性资产量化给每个村民, 个别地方如昆山也开始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然而由于不少村级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委会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对外称 股份合作社!, 结果导致改革不彻底, 村、政、企不分。

  从发展走势看, 传统的社区合作组织正在、并将自行消亡。集体经济实力强大的社区合作组织, 将改革成为全(村)民股份所有制; 相应地, 社区合作组织将被村公司、村集团取而代之。

  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新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它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依托于传统社区、生长于社区母体, 但又不囿于社区母体。

  (一) 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 发展农村( 民)专业技术协会。

  改革初期, 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 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加快。一些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率先行动起来, 在坚持家庭承包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的原则自发地联合起来, 共同开展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活动, 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对于农民的组织创新,1983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5个一号文件中不仅明确了国家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态度, 并且及时加以引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稳步向前发展, 推动了农业生产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 并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二) 20世纪90年代: 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共同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 中国农村农产品流通的市场机制初步建立, 在解决超小、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中, 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先在山东潍坊等地发展起来, 在各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中, 涌现出了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据农业部1998年的一项调查, 以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约占其总数的30% 左右, 而合作经济组织当中有60%是专业合作社, 因此, 90年代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载体。

  与此同时, 已有的农村(民)专业技术协会进入90年代后, 协会总量规模、会员数量、技术服务领域等不断扩大, 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并且为会员提供的服务范围也不断拓展, 不少协会在满足会员技术服务要求的基础上, 向产前和产后领域延伸, 由松散联合向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型联合体发展, 演进成为共同购买农资、共同销售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

  但是总地看, 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旧相对缓慢, 其原因有两点, ( 1)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刚刚起步、农户的专业化生产规模偏小、农产品销售以传统的田头交易方式为主, 因此农民的合作需求不强烈。

  ( 2)缺乏有效的合作知识供给和法律政策环境, 缺乏外部第一推动力。从最高决策层到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不一致, 迟迟不能出台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导致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缺乏可持续性、缺乏有效的制度创新供给保障。

  (三) 21世纪以来: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加速创新、发展态势。

  进入21世纪, 随着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趋好, 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 中国农村合作事业进入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活跃的创新、发展时期,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开始成为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

  1 发展速度加快, 覆盖面扩大、产业特征突出。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的统计显示, 到2007年, 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 成员规模2363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量的13 8%; 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21 9%, 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35 7%.

  2 合作领域和合作内容不断拓宽、深化, 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继续保持种植业(占49% )、养殖业( 占204% ) 为主体的情况下, 农产品初加工、民俗旅游、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等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多, 占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超过了20%.在服务内容上, 为成员提供产加销服务占据首位, 为443%; 其次是技术信息服务, 占202%; 再次是运销服务, 占8 8% ; 加工服务79%.此外,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内部自发开展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农业保险等新的业务。

  3 农民精英成为领办合作社的主体力量。全国15万家合作组织中, 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领办的比例已经达到了69 2%, 其次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占127%,两者合计达到了近82% , 其余领办者为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民间组织、科技人员等。个别地区同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出现了横向联合、创办实体性的合作社联合社的现象。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 促进农业的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 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效果日益显着。农业部的统计显示,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注册商标有26万多个, 取得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等 三品! (生产基地)认证3267个, 占全国总数的近1/4.入社农户平均增收20%以上。

  但是, 从总体水平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仍是起步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实力弱, 承担风险能力差, 入社农户及其带动农户的比例偏低, 通过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购买的农资等的市场份额非常有限。合作组织内部运行不规范, 并不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而是反映出合作制原则与公司制原则的一种混合, 突出表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没有形成民主控制的决策机制, 没有建立按照盈余返还的收益分配分配机制。不少合作组织被发起人所控制, 普通农民社员的参与度低, 普通成员与组织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未来展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前景广阔、专业合作社将独领风骚

  1 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双种压力下,广大小农如何改善自己的市场境遇, 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 合作社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选择, 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组织载体。合作社制度是突破家庭经营方式在生产要素有效组合等方面的制约、提高农户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和主要途径, 它对于我国未来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也将具有普遍意义。近些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态势昭示, 广大小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主联合经营, 将成为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一种发展方向。

  2 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将独领风骚。其内在逻辑是, 一方面,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传统社区内的同质性小农逐步分化, 形成了商品化的专业小农和准商品化的兼业小农两大类型, 并产生了不同的合作需求。

  相比之下, 以销售产品为生产目的、生产相同农产品的专业小农有着更为强烈的、一致的合作要求和合作意愿, 因此更有可能率先一步、自发地联合起来, 开展合作经营,解决他们遇到的共同经营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 现代农业和现代流通业的发展起来后, 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将顺应农产品终端市场的变化要求, 引入现代的农业经营方式, 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标准化、品牌化生产, 专业化农户、规模化农户将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此外, 面对农业外部工商资本、跨国公司的竞争挑战,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量, 农户经营将朝着规模经济发展。因此, 以经营业务、而不是地缘为纽带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将代表着未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主流形式。

  3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将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缺乏市民社会的民主思想基础, 缺少合作事业的外部推动者, 合作知识的社会有效供给不足, 特别是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它将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创新步伐和生成率。二是合作社内部缺乏具有合作理念的企业家式领导人, 面对工商资本的残酷竞争, 合作社存在着被个别领导人所利用、不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从而走向(股份)公司化的潜在危险。

  为了有效应对挑战, 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创新的健康发展, 继续加强政府的支持和加强监管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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