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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 :欧美农业合作社的演进及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作者:逄玉静 任大鹏     来源:《经济问题》2005年第12期     日期:2012-08-15  浏览:444

  摘 要: 从欧美农业合作社的起源与发展, 来探究其农业合作社的成因、经验教训以及发展趋势, 并结合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 分析和概括欧美农业合作社演进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 欧美; 农业; 合作社; 发展; 启示

一、欧美合作社的起源与发展

( 一) 合作社的起源、发展及其法制化建设的跟进

1844 年, 在英国曼彻斯特郡附近一个名叫罗虚戴尔的小镇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 起初是由28名纺织工人自发组织的一个消费互助组织, 即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这一组织, 后来被各国学者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合作社, 遵循社员资格开放、自筹资金、以市场价格销售和以红利形式将某些盈利分给会员的原则。该合作社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上, 不论社员入社资金多少, 均实行一人一票的社员多数决策原则。

  1895 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亦把罗虚戴尔这些原则引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其后, 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上, 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共有7 项: ( 1)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 ( 2)社员民主管理; ( 3) 社会经济参与; ( 4) 自治与独立; ( 5) 教育培训和宣传; ( 6)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 7) 关心社区。

  从以上合作社的起源和发展上看, 合作社相对于城市经济组织基本上是弱势群体的联合, 即“穷”人的联合体。但是,它与公司这一“王牌”法人组织一样, 自始便把自己嵌入了法制的轨道。合作社基本原则的确立, 就是合作社法制化的标志。从上述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的执行和适用不难看出, 其基本原则是该组织得以运行的根本或总纲。可以说, 这些合作社日后的健康、有序发展, 无疑得益于其法制化建设的自始跟进。当然, 其基本原则也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而不断修订与完善的。即使是已被公认的原则, 在各国的合作社运动中也有不同的适用和修订。而且, 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各国仅是参考性的, 并无强制性约束作用。

  ( 二)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演进

1. 传统合作社的有限运营。美国农业合作社迄今已有100 多年的历史, 是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和发展的。美国农业合作社, 就其法律形式而言, 可分为法人合作社和非法人合作社。法人合作社, 又可分为股份合作社和非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 是指发行股票的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 是指不发行股票、通过发给社员的证书以证明其在合作社中的权利的合作社。非法人合作社, 是指由若干成员组成的联合体, 它不经注册, 只要有名称、章程、管理成员及其明确的职责即可成立。美国农业合作社, 既可以依据专门的合作社立法成立, 也可以依据普通的公司法成立,不论依据什么法成立的合作社,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即不以营利为目的, 旨在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和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 提高农民收入。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上采取“民主管理原则”,其基本表现形式是“社员多数决”.“社员多数决”

  已成为合作社广泛接受的基本原则, 与商事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区别。当然, “资本多数决”也有例外, 如有些州的合作社法规定, 一个普通股票的持股者不准多于一票。

  但是, 不论实行哪种合作社形式, 都由于受经济自由化、农产品需求市场变化以及合作社自身体制和管理等原因影响, 遇到了不少麻烦。主要表现为: ( 1) 合作社经营业务额不断下降; ( 2) 农业合作社社员人数不断减少; ( 3) 农业合作社经营的利润不断下降; ( 4) 农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减少。

  2. 新一代合作社的突破。针对传统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在20 世纪90 年代初美国兴起了新一代农业合作社( New Gener atio n Co oper ativ es) ( 简称NGCS) .它们在坚持 合作社的3U ( User- Ow ner, User - benefits, User- co ntrol) 前提下, 对传统合作社的内部制度作了适应新形势的修改, 主要是突破了传统农业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则。新一代的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方式从此更趋向多元化, 即合作社重大决策或按人投票, 或按股投票, 或按交易额投票。由于NGCS 在制度上作了创新性安排, 才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合作社的种种缺陷。

  在表决权制度上, 新一代合作社既坚持了传统合作社的“社员多数决”原则, 即每个社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而不管拥有股票的多寡; 如不实行一人一票制, 则社员股份红利不得超过8%, 或不超过各州的法定利率, “社员多数决”原则已成为合作社普遍遵从的原则。但同时又对该原则作了大胆突破, 即在“一人一票”基础之上安排了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取决于社员持有的股票数量, 或是他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 或是他的贡献大小。社员额外的投票权常常是有数量限制的, 这为合作社全体社员的民主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资金的组织和筹集上, 新一代合作社首先根据合作社的加工业务量, 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 然后算出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通常要求每个社员承购一定数量的交易权股, 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股, 只能将股份转让给合作社社员。这样, 合作社建立时就获得了一笔稳定的资金。另外, 还允许外来资金参与合作社投资, 这种通过从社会吸收大量资金的改革, 更加提高了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从而提高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效率。

  总之, 新一代合作社由于在运行机制等诸方面对传统农业合作社进行了全面革新, 自然也就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3. 合作社的机构设置、运行及问题。美国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组成。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可以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由社员投票表决, 如果会议的主持人压制多数人意见, 他将被罢免。董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通常也要来自社员, 但并非所有社员都有当选机会,凡是存在同本合作社竞争的任何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人都没有资格成为本合作社的董事。董事会享有除社员享有之外的合作社的其他权利, 负有督促和指导合作社活动的职责。董事的义务与职责与普通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具有一致性, 如董事对合作社也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董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章程及细则的规定, 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有任何欺骗和不诚实行为, 否则, 合作社社员有权追回其从非法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也有权要求董事赔偿因其行为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董事会有权聘任经理, 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在董事会的监督下, 负责经营本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包括采购、销售和处理由合作社处理的所有农产品和供应品;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编写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 雇用、监督和解雇合作社的任何一个雇员。

  4.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与经验。从以上分析可知, 美国农业合作社在其整个农业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对内解决了社员物资与资金的短缺问题, 以及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等问题; 对外则解决了社员劳务过剩的输出和农产品的销售等问题。这样, 农业合作社就不仅成为土地和市场联系的纽带, 而且成为一种能够避免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的合作经济组织, 同时也大大促进了美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可以说是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所在。那么,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成就或成功的经验是什么呢? 早有学者给出了答案, 这就是美国有完善的农业合作社立法。我们也认为, 农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不断调适, 都离不开其法律、法制的及时跟进, 甚至其发展、革新、跃进本身就是法制化的结果。

  ( 三)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演进

1.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特点。荷兰农业绝大多数实行农场化经营, 而农场又基本上是家庭式经营。这样, 各农户间结合起来组成一定的联合体就成为客观必然。这个联合体即是由农业生产者在荷兰农民行业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组成的合作社。在荷兰的农民收入中, 有60%以上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综观荷兰农业合作社, 有两大特点: ( 1) 荷兰农业合作社是单一目的的合作社, 而不像其他国家的合作社那样是多种目的的合作社。荷兰农民最早建立合作社是为了某种直接的经济目的, 也就是说, 合作社的建立总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市场, 被作为“抵抗力量”的手段和方法。由此, 荷兰的农业合作社是高度专业化的单一目的的合作社。( 2) 荷兰农业合作社与其说是社员间的合作, 不如说是家庭间的合作。

  合作社的成员几乎首先都是家庭农场的成员, 因此, 每个社员在把合作社的意见贯彻到自己农场的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时, 实质上就形成了每个家庭间的合作。这种合作框架客观上使荷兰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种外向型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体制。

  2.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国家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在荷兰,几乎所有的农业合作社都加入了荷兰农业合作社理事会( NCR) .NCR 是一个国家的伞状组织, 建立于1934 年, 其目的是在国家一级的平台上维护和保障合作社每个社员的权益, 从而抵御来自非合作社企业的竞争和侵害。NCR 的具体目标是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上代表合作社社员的利益。NCR同时还是欧共体农业合作社总会( COGECA) 的成员, 因此,它也是其农民合作社在国际协调机构的代表。COGECA 成立于1959 年, 旨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组织, 扩大农业合作社的利益。荷兰NCR 有两个姊妹组织,其一是贸易合作社中央协会( CECOHA) , 其二是工业合作社中央协会( CECOIN) .CECOHA 从事农业贸易, CECOIN 从事农产品加工。

  二、欧美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 一) 我国农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从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产生、发 展和成熟情况看, 它完全是市场的产物, 并在市场中成长、壮大, 其间始终遵循着市场的轨迹不断地否定、修正和调适自己。从英国罗虚戴尔合作社奉行的社员资格开放、自筹资金、按市场价格销售和按红利形式将盈余分给社员的原则, 到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对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否定, 在管理和决策上或按人投票、或按股投票、或按交易额投票的改革无不以适应市场为前提。

  与之相比, 我国的农业合作社, 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不如说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么说, 并非是因为我国1980年代以来的发展是改革开放在前, 实行市场经济在后, 即农业合作社在前, 市场经济在后; 而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也远非欧美当初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尤其是我国的农村、农业市场经济。这样, 我们除了应当注意国际合作社市场化发展这样一个背景外, 还应当注意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发展相对缓慢这样一个“国情”.但是, 我们今日发展农业合作社, 虽然不完全与欧美的历史条件、背景相同, 我国甚至更多地在于政府主导、而非市场主导, 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国际趋势决定了我国农业合作社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而且, 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正处于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向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的过渡过程中, 发展农业合作社就更应侧重于市场化管理、运作和发展, 避免政府主导下的合作社大起大落、一哄而上。从长远说, 农业合作社必须摆脱政府这根拐杖, 在市场中自立、自新、自强。

  ( 二) 我国农业合作社必须坚持法治化的发展道路从欧美国家、乃至国际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情况看, 其无不与法制化建设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甚至主要是得益于法制和法治, 真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我国上述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而言, 毫无疑问, 我国农业合作社要想获得与欧美农业合作社质量一般的发展和成就, 必须加快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工作。只有建立健全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体系, 才能使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运行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 才能使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根据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法的成功经验, 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必须注意坚持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 入社和结社的自愿互利原则。组成、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完全自愿这一点, 无论对法人还是自然人都适用, 不准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撮合。农民有选择合作的自由, 也有不选择合作的自由。合作的程度及合作的规模完全由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自己决定。

  2. 社员地位的民主平等原则。合作社民主管理, 平等身份, 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制。即使在一些合作社中实行了“比例”原则, 即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大小适当调整社员的投票权比例, 但是, 每个社员都有投票权的最高限制和劳动雇佣资本的合作社本质特征, 仍然是指导合作社运作的基本原则。

  3. 利益分配上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利益分配上坚持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这一特点使合作社区别于股份制企业。

  4. 指导思想上的“三民”主义原则。所谓“三民”主义原则, 即必须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为此,立法应当坚持: 一要坚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 体现专业性强的特点。二要有比较明晰的产权关系: ( 1) 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 2) 不改变成员的财产关系; ( 3) 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归其成员共同所有。三要坚持自愿, 实行民主管理。

  5. 运营上的“自治”原则。“自治”原则, 既是“私法”自治的一般原则, 更是合作社法的绝对原则。“自治”原则的体现,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规定。在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中应有明确的宗旨、业务活动范围、社员资格、股权设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合作社的资本构成、盈利分配原则以及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稽核、社员教育与培训等合作社的自我约定和规定, 惟有如此, 合作社才有望规范运作, 健康发展。

  ( 三) 我国农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从欧美国家看, 其农业合作社的诞生和成长, 与其他近现代经济组织形式一样, 总是于一国刚一生成, 便很快扩及邻国及世界, 进而联盟化、国际化。世界第一个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51 年后, 其组织模式、运行原则等就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模式和原则。这种特定组织体的克隆或放大, 到现代就更加迅捷了。欧洲各国的农业合作社, 几乎都是其国家级农业合作社的会员, 如荷兰国家级合作社NCR即由其各地众多的农业合作社组成。国家级合作社又同时是国际合作社的成员、本国合作社社员利益的代表, 如荷兰NCR 就是COGECA 的成员。

  从我国农业合作社现状来看, 其发展不但不是市场化、法制化型的, 而且也远非国际化型的。从我们今日所处的国际背景来说, 无论是机遇也罢、挑战也罢, 都没有理由自退国际舞台, 相反, 我们必须放眼世界, 瞄准国际同类、同业发展,学习、总结其适宜我用的经验。如果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能够多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的做法, 尤其是其法制化、进而法治化这一根本性的制度建设, 而不去教条地、甚至“左”倾地“走自己的路”,搞“中国特色”,那么, 我们的农业合作社将少走弯路, 迅速成长。我国已是WT O 的成员国, 我国要发展农业合作社, 就必须同欧美国家一样, 把自己的组织同时当成是国际的组织。我国要建设经济、文明国家, 就必须参加到国际大家庭中,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制,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规则, 坚持走国际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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