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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07  浏览:88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原因、意义、实践操行及所要实现的目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济发展转变方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意义

  自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短短几年的实践运作,带给“三农”的发展和助推作用已明显凸显出来。但同时也使我们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因时就势改变自己的发展战略,转变自己的经济发展方式,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和未来发展的要求。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建设现代化农业绝不仅仅是国家农业部门本身、农村内部和农民自己的事情,而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这里涉及党和国家政策调控与提供环境保护,也涉及到当今产生的现代农业本身经营组织的发展等,而现代农业基本经营组织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国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产生于现代农业的初始阶段,但就其运营的状况而言,基本上仍属于带有传统色彩和粗放形态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群众组织,很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所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务之急,也是发展之需。

  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传统式的、粗放式的管理,统辖着所有的经营活动。加之合作社的产品,大都是来自于长期“生产在家”分散经营、千家万户独家生产的产品,即使合作社再统也难以统到十分精确标准的地步。在合作社还没有真正走向成熟时,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依然是“傻大黑粗,长短不一,少有问津,价格偏低”的形象,为使这种产品形象的改变和质量的提升,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根本不可能的。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运行质量的需要。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运行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四个不到位”:即规范化经营不到位,民主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能力不到位,发挥合作社应起的作用不到位。

  究其原因,是当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有“四大缺失”:即普遍缺少流动资金的支撑,缺少人才的支撑,缺少企业文化的支撑,缺少党的直接领导的支撑。“四个不到位”源于“四大缺失”,而“四大缺失”源于缺少“四大支撑”.所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必须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强化“四大支撑”,改变现有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运行机制,打破束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传统体制和新生的障碍机制,不断提高合作运行质量,以此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多年来,党和国家结合新农村建设,在“三农”问题上,上演了“重头戏”,实行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乡村、废除农业税、取消“三提五统”及“两工”等一系列农业改革和扶持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使广大农民群众早日富裕起来,让落后农村早日繁荣起来,让弱质农业早日壮大起来,把新农村早日建设起来。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却只有极少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担当起重任,发挥了强有力的推进和带动作用,成为一支不可缺少、不可忽视的生力军。相反的是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目前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行为,还不足以完成这一使命,“实体不实”、“力不能支”.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的运行机制及发展规模,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所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身健体”之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和担当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的主力军之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践操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个思想、经济、科技、管理、服务等全面转变的过程。有来自社内的、也有来自社外的;有来自思想上的,也有来自经济上的;有来自科技上的,也有来自管理上的。根据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实践操行。

  1.转变入社农民的思想观念,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目前所有入社农民都是在长期“生产在家”、分散经营基础上加入合作社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近三十年的各自为战的经营格局和经营行为,使他们重新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团队,不得不在思想和观念上,有一个难以适应和转变的过程。一是要用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去教育与启发农民,谋划产业化的开发与发展。二是要用商业化的经营理念去教育与启发农民,谋划农产品的流通与升值。三是要用标准化的经营理念去教育与启发农民,谋划农产品的品牌与质量。四是要用工业化的经营理念去教育与启发农民,谋划农业产业的组织化与规范化。要教育分散经营的农民力争把自家生产场所当做“生产车间”,并进行工厂化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把自己当做“车间工人”,并按生产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然后进入合作社接受组织化的统一管理,实现自己生产产品的价值。

  2.加大合作社员的有效服务,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办社宗旨和基本原则,搞好服务惠及农民。要在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物质、供应、维权以及灾害保险等诸多方面为入社农民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同时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国家扶持,通过服务以及政府、政策的保护和支持,使入社农民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得到更多的优惠和厚爱。

  3.积极开展自主的科技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条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长足发展,必须站在历史和科学的高度,实施自主的科技创新战略,把推进自主的科技创新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任务来抓,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作为国家和政府,要积极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战略性(如环保、绿色、有机等) 产业,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振兴合作社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合作社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资金和资源要素投入带动,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带动转变。

  4.完善规范发展的民主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从强化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入手,加强成员的组织建设。树立成员自主理念和自我承担风险意识,主动参与合作社的决策事务,有效限制核心层的权利,保护普通成员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确立民主管理地位,完善民主管理内容,贯彻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进程。这既是民主管理的基础,也是合作社成功的关键,更是合作社发展的保障。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目标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合作社经济良性发展,积蓄后发力量提出的紧迫要求,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全局和进程。根据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应该完成以下目标。

  1.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现代的生产方式转变。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民无论是种养业的还是销售业的,无论是加工业的还是运输业,其生产和经营基本上属于传统的生产方式。而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不仅没有解放生产力、没有节省剩余劳动时间,而且这种高投入、高消耗也没有达到高产出、高质量和高效益。相反由于过多采用的所谓新方法、新技术,而使农业产业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所生产的产品带有大量的生物残留。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资源高耗,而且经济效益也没有明显增加。因此,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传统的生产方式,必须转变到现代的生产方式上去,合作社的生产与发展才会有所突破和提升。

  2.由粗放的经营方式向科学的经营方式转变。从调查和走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来看,大部分合作社的经营过程既没有科学的经营依据,也没有科学的经营创新,而是属于半原始和粗放型的经营,缺少合作社本身自主创新、研发、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所生产的产品大都是传统货、大路货、低档货,品位低、产值低、价格低,很难与瞬息万变的市场对接,要想做到科学经营,就必须在经营方式上进行改革,在生产技术上、经营模式上、营销机制上进行创新,研发自己的技术,开发自己的产品,通过经营方式的科技创新,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3.由无序化管理方式向有序化管理方式转变。管理无序是目前所有企业的通病,对于初建的合作社来说,无序化管理更是生产经营中的致命所在。目前众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管而无序,管而无理,管而无方,管而无益的局面,就是说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乱管;管的没有规矩,管的没有重点,管的没有体系,管的没有计划,管的没有效益。因此,合作社必须由无序化管理方式向有序化管理方式转变,合作社事业才能实现长足发展。

  4.由简单服务方式向多功能的服务方式转变。目前众多合作社开展的单一购销、信息服务,已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入社农民的迫切要求。合作社今后在服务上不单单在生产、流通、销售领域中提供服务,而要把服务功能扩张到金融、保险、开发等其他社会领域中去。只有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多功能全方位的社会服务,才能使合作社不断地扩大规模而发展壮大。

  5.由专业化发展方式向多元化发展方式转变。专业化发展是当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共同点。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真正逐步做到“对内服务,对外赢利”;要想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做长远,一味强调专业化发展是不可能把合作社打造成现代化企业形象和有其作为的互助合作组织。因此,在专业发展基础上逐步向多元化的发展方式进行转变,不断延长上下游产业链条,从而实现合作社合作多元化、生产多元化、赢利多元化的新局面。

  6.由无党的领导方式向有党的领导方式转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在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并在创新争优活动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与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那么,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逐步做大、做强、做向长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2]苑鹏。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意义和面临的挑战来,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6[3]曹国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论读本,辽宁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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