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TZ001-0306-2012-0150 文 号: 台政办发〔2012〕13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与登记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与登记若干规定(试行)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的规定,指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发展,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实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除本意见有特别规定外,其登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设立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三、设立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个以上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服务的成员发起设立,发起成员需成立1年以上且取得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二)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名称;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住所;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七)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出资总额50万以下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出资总额50万以上(不含50万)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
四、联合社登记规范问题
(一)名称使用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必须含有“联合社”字样,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名称一般使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核准。对于规模较大、成员跨县(市、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市工商局核准,允许使用冠“台州市”或“台州”字样的行政区划名称。
(二)业务范围问题。除经营与成员社相关的业务范围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增加有关业务范围,表述为“为成员社提供市场经营、生产管理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三)登记管辖问题。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注册登记。
(四)执照类型问题。经登记机关核准,向申请人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五)登记程序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登记材料提交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文书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提交,出资总额50万以上(不含50万)的,同时还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成员总数不足问题。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后,总数少于5个的,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新成员使成员总数达到规定要求。
(八)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台州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五、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农业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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