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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关于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与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17  浏览:415

索 引 号: TZ001-0306-2012-0150 文 号: 台政办发〔2012〕13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与登记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与登记若干规定(试行)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的规定,指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发展,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实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除本意见有特别规定外,其登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设立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三、设立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个以上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服务的成员发起设立,发起成员需成立1年以上且取得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二)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名称;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住所;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七)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出资总额50万以下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出资总额50万以上(不含50万)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

  四、联合社登记规范问题

  (一)名称使用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必须含有“联合社”字样,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名称一般使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核准。对于规模较大、成员跨县(市、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市工商局核准,允许使用冠“台州市”或“台州”字样的行政区划名称。

  (二)业务范围问题。除经营与成员社相关的业务范围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增加有关业务范围,表述为“为成员社提供市场经营、生产管理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三)登记管辖问题。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注册登记。

  (四)执照类型问题。经登记机关核准,向申请人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五)登记程序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登记材料提交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文书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提交,出资总额50万以上(不含50万)的,同时还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成员总数不足问题。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后,总数少于5个的,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新成员使成员总数达到规定要求。

  (八)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台州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五、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农业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附件:台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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