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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劲:合作社发展,不能重激励轻监管
作者:潘劲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1年第12期     日期:2012-09-17  浏览:272

  以政府补助、项目支持等为内容的激励型合作社发展政策固然可以在短期内见效,为追求政策性收益,大批合作社建立起来。但是,由于疏于监管,各种不合规范的合作社也大量产生。

  这就陷入了一个悖论: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社将农户带动起来,实现农民增收;而现实中,许多合作社由资本所有者和农村的精英群体主导,合作剩余和政策性收益并未被广大成员分享。当然,对于一些以合作社之名获取政策性收益的行为也不必过于苛责,善于利用政策捕捉获利机会也是一种理性选择。政府需要做的是完善政策体系,减少直至杜绝出现政策的这种负效应。

  这就需要制定激励与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以激励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使合作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运作,实现政策的正效应。例如,对于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合作社,要责其整改,否则就取消其政策优惠;对于未按要求使用或未按成员人均量化的政府补助款,应督促合作社按要求使用和按成员人均量化,否则可以收回。这样,才能使合作剩余和政策性收益惠及广大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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