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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炼: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内部股金融资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18  浏览:105

  【摘要】本文以山西省“永济市果商服务中心”内部股金融资为例,就基于“熟人社会”的“草根”金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运作方式及其经济后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一般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所涉及的治理机制、利益分享乃至制度支持等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部股金 融资风险防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后,以农民为主要成员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 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达50 余万家,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帮助和提升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了资金短缺问题,而现有法规尚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式以及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使得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缺乏资金而陷入困境,有的甚至“停摆”.

  为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瓶颈,实务中的一些合作社开始积极探索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的“草根”金融创新模式,这不仅为合作社的发展寻到了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在规范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规制度、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限制,这些“草根”金融创新遇到不少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伤及的不仅仅是“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更可能诱致制度层面的强力干预,处理不当,会使本具活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的金融创新自生自灭。基于此,本文以山西省“永济市果商服务中心”(下称“永济市农资店”)为实例,在分析其金融创新的动因、运作方式及其经济后果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一般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所涉及的治理机制、利益分享乃至制度支持等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永济市农资店金融创新动因

  永济市农资店的前身是1998 年由郑斌夫妇创办的以农资销售为服务内容的“寨子科技中心”,主要经营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农业生产经营用的相关产品,同时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销售范围覆盖蒲州、韩阳两镇,农户6 000 多户。在过几年发展,2007 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永济市农资店,注册资金为1 万元。目前,该农资店已经有5 家分店,采取“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六统一”连锁模式进行经营和管理,是当地农村社区管理较为规范、经营较为成熟、业务较为稳定和覆盖面乃至公信力都较大的农资店。2011 年,农资店销售收入416.79 万元,实现利润31.24 万元。

  永济市农资店的经营模式是:农资店以现金从农资产品的代理商手中进货,然后顺价销售给农户(加价比例一般在10% ~ 20%)。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在购买农资时往往采取赊账的方式,和一般的赊账不同,农民赊账的原因主要不是缺钱,而是已把钱存到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获取利息。

  很显然,永济市农资店以现金进货,以赊销的方式出货,结果是经营资金极为紧张,在无法从包括信用社等在内的金融机构获得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下,农资店随时有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2007 年永济市农资店构建了以“预缴农资款”为内容的“内部股金”认购模式,截至2011 年底,内部股金余额已接近90 万元,不仅解决了农资店自身经营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使农民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二、永济市农资店内部股金融资模式的特点

  永济市农资店以预缴农资款为内容的“内部股金”的金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 股金数量不作统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根据自愿原则以预交农资款的形式向农资店交存内部股金,金额多少不限,视个人经济实力和资金情况而定,数百元、数千元、数万元乃至更多的均可。

  2. 股金不同于股份。入注股份公司的资金是不能退出的,但可以转让。而合作社成员向农资店所交存的农资款是可以退出的。在入注资金时农资店就与农户约定,缴款自愿、退款自由,农户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情况退回所认缴的资金,并且获取农资店实际使用时间的相应收益。

  3. 股金有保底收益。农资店收到农户缴纳的款项后,开具内部收据,收据注明是“预缴农资款”,并且在收据上统一以打印的方式约定了年收益即保底收益,如1 000 元约定收益是81 元,这相当于8%的利息,和存入信用社相比,收益要高出很多。这块收益不管农资店盈利与否,都必须支付,这与现今银行推出的一些理财产品有相似之处。

  4. 股金参与分红。农户缴纳的内部股金可以参与分红:

  ①获取保底收益,即股金享有8%的固定收益率。②购买农资时可以享受相应的折扣,如一袋化肥是100 元,卖给没有缴纳股金的农户价格是全价,即100 元卖给缴纳股金的农户价格是95 元(主要以现金结算,不得冲抵预缴的内部股金)。③年底,农资店统计缴纳股金农户的消费总额,当消费总额超过所认缴的股金数额时可获得一定的消费奖励,内部称利润返还,如某农户认缴了1 000 元内部股金,当年实际消费农资款5 000元,农资店就会在内部利润的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返还,假定当年农资店的资金利润率是20%,则农户超额消费给农资店带来的总利润是800 元,则农资店从这800 元中给其返还一定金额,如50 元、100 元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资店对内部股金认缴农户的各类奖励或保底分红,均是以非现金的方式进行。比如,某农户按约定可以分80 元的保底红利和100 元的消费奖励,这些红利或奖励并不直接发放现金,而是用相应的农产品予以抵偿。对农资店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在加快商品周转的同时减少了资金的流出,对缓解资金压力有一定好处,特别是在农资店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减少现金支付对兑现分红承诺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由于返给农户的利润均是按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对农资店来讲,也就变相地实现了一部分销售利润,在永济市农资店中,农户所得的180 元可能是1 袋复合化肥,但该化肥的进价可能是150 元,因利润返还产生的商品利润30 元则留在了农资店。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农民对这些农业生产资料均有需求,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没有出现以现金方式返还农户的各类红利或者奖励的现象。

  三、永济市农资店内部股金融资存在的问题

  利用内部交股金形式融资为农村的社区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但不可否认,上述金融创新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1. 类似民间集资的制度风险并未化解。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管理规定来看,永济市农资店的内部股金认缴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有保底性收益承诺的民间集资,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 号)允许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其前提是要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永济市农资店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事实上,农资店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调研中我们了解到,2006 年农资店的这种资金筹集行为受到了包括当地信用社等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责难,并游说政府相关机构对农资店开展强制性审计。为规避外部无谓的干预,农资店才不得不将集资款性质的资金筹集行为改为内部预缴农资款的购销行为,但这并未改变其资金筹集的实质,特别是保底收益这一块,违规性较为明显。

  2. 资金稳定性较差,不利于农资店的日常营运。按照目前的规定,农户缴款自愿,退款自由,换句话说,这样的资金来源是不稳定的,特别是在遇到风吹草动农户集中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农资店流动资金可能会遇到难以承受的压力。

  3. 不利于农资店与农户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法人主体,以其依法享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无论合作社还是合作社的农户,承担的责任都是有限的。但从农资店现有的做法来看,农资店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已经建立,但与之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却一直缺位,保底收益的约定将风险全部转嫁到农资店,显然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

  党和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扶持“三农”所需要的资金巨大,短期内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但资金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制度的作用将会被抑制,可见加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的金融创新是大势所趋,而相应的风险也应引起重视,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1. 完善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金融创新治理机制。“熟人社会”的一个含义就是成员间的信息成本比较低,这在农村极为明显,无论是专业合作社还是其他经济组织形成,都具有明显的熟人社会特征。对金融创新而言,熟人社会的好处是能够迅速地筹集相应的资金,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旦约定的承诺特别是经济利益的承诺落空,伤及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需要在熟人社会构建起良好的与金融创新有关的风险管控机制,特别是在利益保障和财务监管方面亟须加强。

  2. 可持续的利益共享机制是确保金融创新得以持续的前提。利益是一切问题的关键。尽管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但利益仍然是维系各类人际关系的重要前提。因此,有关金融创新的设计应以“农户、合作社乃至所在社区”共赢的多维目标来进行设计,任何只偏重一方利益的金融创新形式都不会受到欢迎,即使见效快也可能是暂时的,难以持久。特别是在农民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情况下,金融创新的设计应向农民利益保障上适度进行倾斜,当然,倾斜的前提是有助于农民和合作社之间构建起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

  3. 制度层面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创新创造条件。没有实践创造,就没有理论创新,也就没有制度创设。因此,虽然现有法律对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问题已有所规范,但这些规范都是以非熟人社会为样本建构起来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天然的熟人社会使其金融创新具有风险的内部循环特征,即使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更大范围的社会问题。所以,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虽然规模不大,但对扶持“三农”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主要参考文献

  1. 鲁桂华。看懂会计报表:从价值与信用入手。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2. 任小平。企业财务报告。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

  3. 张新民,王秀丽。解读财务报表:案例分析方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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