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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济日报:我国建立农村住房合作社的思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19  浏览:60

  19世纪末期,欧洲出现了为社员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合作社,如住房合作社、医疗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以社员共同的利益为纽带,为社员在生活中所面对的问题提供服务,是具有非同寻常的凝聚力的农业合作组织。而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萌芽时期,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重视农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经济作用,却忽视了农业合作社的社会服务功能。针对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服务功能主要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服务功能单一、服务层次低的现状,结合我国住房困难的国情,住房合作社在我国是有很大发展空间的。

  一、我国建立农村住房合作社的可行性

 

  首先,这是由我国住房困难的现状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在我国住房需求不断攀升而住房供给绝对短缺的双层作用下,房价居高不下,农民买房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因此广大农民只能“望屋兴叹”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许多农民没有经济条件建造自己的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条件简陋、年久失修,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其次,发展住房合作社是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后的又一有效举措。虽然目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但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于在资金来源、房屋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因此需要住房合作社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住房合作社是社员自愿参加,集资建造住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作互助组织。发展住房合作社不仅是对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的有力回击,也是解决我国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最后,国外发展住房合作社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住房合作社在19世纪中叶产生于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到世界几十个国家。不同国家针对住房合作社采用了不同的模式:如瑞典采用了住房银行模式,成立了集住房储蓄、住房建造和管理于一身的银行HSB,并逐渐发展成为住房合作社;日本采用政府主导发展住房合作社模式,其合作建房组织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住房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建立农村住房合作社的对策

  首先,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发展住房合作社。一方面,政府对住房合作社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由于住房合作社旨在解决住房困难者的住房问题,而这些人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弱,单靠社员集资是无法满足建房需要的,因此需要国家对住房合作社的发展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借助除政府之外的其他力量发展住房合作社。除了通过政府出面组织住房合作社,也可以借鉴瑞典的住房银行模式,找一些有信誉、有实力的银行带头组织住房合作社,当然也可以采取居民自建住宅合作社的方式,但必须有规范的法律程序加以约束。

  其次,加强住房合作社的配套建设。搞好住房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是关键,因此应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为合作建房的居民筹措资金,我们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直接进行信贷活动,也可以通过合作方式,建立国家、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政府对住房合作社的发展在税收和财政上提供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上,应不同程度上减免房产税、建筑税等其他税费,在财政政策上,为住房合作社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为住房合作社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最后,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加大对住房合作社的宣传力度的同时,重视住宅立法,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确立住房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其发展提供保护。如授予合作社与其他类型经济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取得、立项等方面为住房合作社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依据法律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债务与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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