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已达51.3%,而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仅为35%左右,即全国有2.1亿人以上是城乡两栖的“半城镇化”人口。大量人口在城乡间两栖流动,导致运力浪费和宅基地低效利用,制约农业规模经营,并严重削弱家庭功能。随着农村社保体系的健全和土地权益的攀升,城镇户籍的含金量大幅减少,农村户籍的含金量明显增加。在这一大背景下,让农民带着农村户籍享有的财产权利进城,是破解“半城镇化”难题的理想选择。为使理想变为现实,要以在城镇过上体面的小康生活为目标,妥善解决农民财产的界定、增值和迁徙成本等一系列问题。
界定主要财产范围。农村户籍的财产权利集中表现为土地权益,包括耕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只是界定这些权利的手段,关键是要以全局观念和长远眼光,科学界定农民的主要财产。集体土地的有限性和在实物上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其不易成为农民家庭的主要财产。耕地作为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短缺性,以及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耕地承包权也不能成为农民家庭的主要财产。相反,为了维护职业农民的利益,确保“耕者有其田”,还必须从严控制土地租金。而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产权,作为农民家庭的主要财产,既便于实物分割和流动增值,也能够实现农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统一城乡住宅市场。对符合集中居住要求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的农村住宅,建议发给城乡统一的房屋产权证,允许上市交易。通过形成城乡统一的住宅市场,使农村住宅显著增值。而进城定居的农民,也可通过出卖农村住房产权获取相应收益。城镇居民也可依法购买有合法产权的农村住宅,在农村居住。为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效利用宅基地和促进新农村建设,对零星分散或人均居住用地超标的农村住宅,一律禁止上市交易。进城农民如果没有符合交易条件的农村住宅,或交易价格达不到预期目标,只要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可直接换取城镇的经济适用房。
降低农民进城成本。产业集群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轨道交通的兴起,使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条件改善,生态优势凸显。要按照发展大城市群的目标优化城市布局,在依托特大城市或大城市打造核心城市的同时,高度重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满足农民低成本就近向城镇迁徙的需求,增加其带财产进城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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