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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效能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19  浏览:55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市场主体,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5周年。5年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平稳增长,截至2012年3月,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5.23万户(含分支机构),成员总数1321.19万个。工商机关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机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它的农民成员必须占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它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而其他市场主体是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它的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它的产权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必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存续、变更、解散、清算等各个环节得到切实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要求在登记管理上有相应的特别规定,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但是,工商机关在登记管理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农村土地入股问题、联合发展问题、成员登记问题、信用监管问题等。

  工商机关负有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不同于传统法人企业的新型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特别是解决好上述几个突出问题,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工商机关应坚持立足职能,优化服务,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培育服务工作。建议总局联合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商请全国人大同意,出台具体政策意见,细化操作程序,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规范、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市场主体的适应性,提高生存力和竞争力,使其更好地承载法律所赋予的功能和使命。

  一是落实中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决定,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支持规模较大、跨省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成员跨省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并允许其使用无地域名称。

  三是在保障合作社成员权属、身份、权利与义务关系清晰的前提下,探索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相关登记手续的程序和手段。

  四是为满足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建议总局内部建立有关业务司局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整合工商机关信用建设、合同管理、商标管理等职能,科学设立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尽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平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水平,为社会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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