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制度设计缺陷和农村金融环境不和谐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要通过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建立灵活的互助机制组织,构建多元化的外部金融体系等来化解。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 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内部结构加快调整,广大农民生产观念不断更新的条件下产生的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2. 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100 万户,合作社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安排,使得农民在牧业生产上分工更加合理,节约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1].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为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2009 年2 月银监会、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受制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特的制度设计,较低的发展水平,薄弱的经济实力,可抵质押财产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仍然制约者其作用的发挥和自身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特征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资金需求量骤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发展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以内蒙古为例,截止2011 年12 月底,内蒙古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5679 户,2011 年净增长4637 户,比2010 年同期增长38.
61%.合作社成员总数153448 个,其中农牧民成员145989个; 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到300. 37 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态势正由初级阶段的单一服务演进到高级阶段综合性服务,由传统的互助合作制模式向高度市场化的现代合作制模式转变,这种变化带来了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量迅猛增长,已有的资金来源渠道已经无法满足其发展的需求[3],合作社普遍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 注册资本有限,内源融资能力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依托经济实体由农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成立,成立时多数合作社没有对社员提出股金和会费要求,也没有建立完备的社员股金制度,以内蒙古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不足二十万元,剔除相当一部分非现金出资额,社均现金出资额不足以购置一台大型农牧业机具。内蒙古专业合作社资本额在100 万元以下合作社9647 户,占合作社总数的61. 53%; 资本额1000 万以上的仅有260 户,不到合作社总数的1. 66%.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必须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才有可能增加社员收入。
但现实中合作社的内部利益约束机制和外部市场化盈利模式发生了严重矛盾,导致合作社合作盈利能力低下,限制了合作社通过提取公积金来积累社内资金的能力。我们2011 年对内蒙古鄂温克、锡林浩特26 家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调查中61. 50%的合作社经营能力一般,经营效益也无明显增加,提取公积金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需求[4]
.3. 金融支持缺位,外源融资困难
由于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有效抵押资产较少、难以获得担保,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放贷非常谨慎。2010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1. 77 万亿,占全部贷款的23. 1%; 农村贷款余额9. 8 万亿,占全部贷款的19. 3%;但农村各类组织贷款6415. 6 亿元,仅占全部贷款的1. 3%,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903. 7 亿元,仅占全部贷款的0. 2%.即便是农村金融最主要的资金供给者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合作社的支持也非常有限,农业经济组织占信用社贷款的比重非常低,并且呈递减趋势,从2002 年的9. 57%下降到2007 年的7. 44%.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出现了信贷融资困难的局面[5].
4. 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有限
作为承担一定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国政府对其发展都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支持方式有补贴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对合作社的技术咨询进行补贴,建立合作社发展储备基金,提供政府优惠贷款等[6].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其发展。中央连续7 年出台1 号文件,都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税部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总额不小但僧多粥少,财政资金主要扶持示范社建设,虽然有涉农项目的实施向合作社倾斜的支持政策,但实际落实到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无论是支持方式还是支持额度都远远解决不了合作社的资金饥渴。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缺陷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资格限定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合作社大量吸纳股金。一个基本股金就可确保社员实现其在合作社的权力,除非有足够的利益吸引,否则社员没有必要加大在合作社的资本投入,而现阶段合作社的盈利水平显然无法满足这样的资本逐利要求。
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使得合作社一旦经营面临较大风险或者预期经营目标无法实现时,一般成员往往选择退社以规避风险,退社时的撤股致使合作社的自有资本数量减少,撤股时对社内积累剩余的索取、以社员名义获取的合作社贷款的处理等问题又会干扰合作社正常经营活动。合作社强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一个互助经济组织,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目前的资信评价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成为独立的合格借款人。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实力较弱,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低下,资本积累不足。成员及主要管理者大多是农民,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较低,很难适应企业化的经营管理要求,为节约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常由并不具备会计资格的社员兼任,因为专业的财务知识缺乏,没有建立完备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账目的能力,财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专业合作社财产也并没有形成真正独立的合作社资产,而是被量化到可自由退出的社员账户下。资产权属不明,财务管理混乱,有效抵押不足使得金融机构很难对其信用水平做出真实判断,难以对其提供信贷支持。
3. 农业的产业弱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经营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而农业对自然有极强的依赖性,生产周期长,产业调整往往滞后于市场变化,承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回报率低,是天生弱质性产业。特别是我国目前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我国的农业成为一个风险较大但是收益较低的产业。这种低收益、高风险的发展状况恰恰与资本所追求的安全性、盈利性原则相悖,无法吸引商业资本的大量投入。
4. 农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差
随着农村金融改革深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得了巨大进展。已经建立起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为补充,民间金融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共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但是,在农村金融机构构建中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金融需求,没有建立起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满足地方特殊金融需求的金融系统。目前能够为农牧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但农业发展银行仅限于粮棉收购运行资金,农业银行撤销了多数的乡镇机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数量有限,资金薄弱,邮政储蓄银行以个人小额信贷业务为主,真正能够为农牧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竞争性不充分,机构网点少,资金少的现状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能力。
5. 正规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信贷供给不足
针对合作社的融资困难,正规金融机构在融资模式上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创新了“三方协议+ 互保联贷+统一账户+ 贴息保险” “通过合作社内部联保来构建银社合作模式” “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等金融服务新模式[7][8],但这些融资模式只是对原有的涉农信贷产品进行了简单的风险控制组合,借款的主体还是农户,并没有把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借贷主体来放贷,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社融资问题。
四、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路径选择
1.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建设
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根本措施就是增强合作社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抓好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努力通过规模化发展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和更强的市场竞价能力[9].一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社员为主体的产权制度。在股金筹集上,引入管理权受限但分红权优先的投资股,在社员退出方式上,探索建立合作社的股份转让模式,以此来扩充合作社内源融资渠道,保障合作社投资额的稳定。同时对合作社各类财产进行合理界定、明晰产权,将属于社员、非社员投资者及全体成员的财产权属进行明确。二是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关键是合理划分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经营者的任务、权利,既要保证社员的民主参与和管理,又要有利于提高集体决策的质量,促进合作社的业务经营。三是要完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引导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提取公积金,按照社员贡献、结合出资额进行股份分红或按交易量返还盈余。
要切实落实“二次返利”制度的执行,在此基础上探索既能够切实保护社员的利益、又兼顾投资者利益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四是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施行) 》,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营水平。
2. 建立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机制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合作也应当成为合作经济的核心。通过在合作社内成立社内资金互助会来为社员生产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10].引导合作社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合作社之间开展金融合作,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合作社参与解决自身的金融问题。
3. 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广覆盖多层次和可持续的原则
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合作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为有益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直接贷款和对高风险低回报项目发放项目贷款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应要求商业银行设置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部,创新贷款评价体系和审批规程,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三是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降低农村金融市场进入门槛,鼓励和发展小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农村合作性金融,建立农民所有和农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继续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四是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回归农村合作金融的本质,使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组织掌握合作社的资金和信贷的控制权,使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组织真正享受到作为社员应有的民主管理权和贷款优先权。五要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培养一批由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市场化、商业化的民营金融组织,使其向正规化过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小、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的现状,为合作社寻找有效的贷款担保,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一要尽快完善对专业合作社资信评级办法。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信档案,对其进行信用评定,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按信用等级给予信贷支持,推动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合作社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予以更多的资金支持。建立一批经营规范、制度健全的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政策性的省市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再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以政策性机构担保为主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11].三是政府应当对专业合作社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适当补偿。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基金,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损失性担保项目给予按比例补偿,或者直接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专业合作社担保项目给予补助。建立由财政投入为主、税收优惠为辅的资金补偿机制,促进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尽快形成。
5. 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惠民利民的一件实事,是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农村经济的重要保障。农业政策性保险对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直接减少了农业自然灾害损失,间接降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农业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应当设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保险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成本、高风险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提供保险。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合作社发展有了保障基础,合作社的融资也就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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