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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珏宇:确保土地流转农民受益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20  浏览:61

       目前,我国土地的流转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条件下,将使用权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我国对土地流转方式规定有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然而,如何既要让农民的土地合理流转,又要让流转后的土地效益最大化,还要确保农民的收入持续提高,这就是一个很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城乡统筹这个动态过程中,政府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处于主动、有利地位,更要注意把握好方向和适度。实践证明:农村土地的有序整合与集中,重点在于农民劳动能力的提高,在于政府土地政策的推动。由于农民的劳动能力客观上存在差异,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可能,政府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就便于推动土地整合集中到劳动能力高的农民手中;不同政策、内外因素对土地流转影响主要体现在土地收敛速率上,并不改变土地流转的方向和最终的结果;政府提出以产量甄别农民劳动能力的方法,可以改进政府定向采购方式。市场主体要运用好定向采购办法,有目标地区分农民的劳动能力,并有选择地向劳动能力高的农民配给更多的土地资源,以最大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保值增值。在此过程中,要考虑到非农劳动力市场的容纳能力。

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增强农民非农产业就业能力,十分重要。加强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让农民的非农经济活动能力增强,有助于农民获得更高的预期收入,降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土地更快更合理的流转。对那些有热情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农民要提高其农业技术,增加务农的收入,刺激该部分农民转入土地增产增收,以达到提高土地产出率,加快土地流转率的目的。增加非农就业机会,提高非农经济活动收入,刺激更多农业劳动能力相对较低的农民转出土地,进入非农经济领域,可有效推动土地整合与集中。同时,要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使城乡劳动力能够真正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由流动。城乡统筹、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收入,该举措有利于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机会,提高非农经济收入,从而加快土地流转。

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民受益。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保障,一种退路选择。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减少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只有削弱农户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入新阶段,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保障覆盖面越广,保障程度越高,土地流转就越顺畅。因此,要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中国的国情国力出发,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逐步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北碚区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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