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近20年来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
新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确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机构岗位全为专业技术岗
新法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新法还规范了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区、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法律地位
新法对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明确:在“一主多元”推广体系中,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规定“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同时规定: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新法规定: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新法在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
一是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二是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并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新法专门增加一章,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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