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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良正:浅谈我国农民法律信仰培育的新思路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9-24  浏览:120

我们知道法律的价值无外乎自由与正义,但是法律的价值还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效益”。而法律所包含的“效益”这一价值正是我们可以用来与中国的本土资源“实用理性”和“天学”相结合的切入点。

  在我国农民看来,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甚至因为拖延没有效率而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也就不会对它产生任何感情,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信仰了。同样,也只有信仰法律,法律所规制的对象才会积极地去配合法律的实施,法律自身的实施和法律规制对象自身权利的维护才会有效率,法律也才会给双方都带来“效益”。从这个角度看,“讲究实用实际的思维方式”与“法律信仰”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重长远利益轻眼前得失的行为模式”是中国人的实用理性中另一蕴含“法律信仰”基因的重要方面。中国人的实用理性排斥仅仅着眼于当前胜负成败的思维模式,它鼓励国人从更加长远客观的角度对事物进行分析和考量。然而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无数的历史事实向我们表明,只有法治才是最符合我国人民长远利益的选择。只有法治才能对权力进行充分的限制,才能对权利进行最好的保障,也才能对我国人民群众尤其是我国农民自身的根本利益形成最好保护。然而,实行法治不可或缺的方面在于要形成国人的“法律信仰”。同时,这也正是与中国人实用理性思维中“重长远利益轻眼前得失的行为模式”具有强烈一致性的。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功利性,才使得我们如今社会的法律信仰不同于我们之前所说的具有完全超验价值的“法律信仰”。在现代社会中,完全没有功利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这更加使得我们所说的法律信仰不同于伯尔曼所说的拥有宗教性基础的“法律信仰”,而是一种更多的具有“认同、信任”的“法律信仰”。

  天学所具有的法律信仰的基因也已经在上文中得以证明,其中体现出的我国古人,尤其是我国农民对于天的信仰可以给现代法律信仰的确立提供至少两种可能的启迪。到了现代,天学中所具有的法律信仰则更多了一些现代因素,而且这样的启迪至少有两种:一是将由对天的信仰转换为对自然及其法则的敬畏和信仰;二是将对天的信仰转换到对人民的尊重和信仰。最后再从对二者的信仰中逐步转换为对法律的信仰。

  笔者认为,我们所说的法律信仰主要是一种基于对自然法的精神,尤其是包含着“自由与正义”的法律精神的信仰,这是人类将其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共有的一种内在的和谐统一性,即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所共同遵循的一种规则进行的一种语言的转化与叙述。正是因为现代人缺乏对于自然法则的信仰,缺乏对于包含自然法则的法律的信仰,才会造成人们所不忍目睹的灾难。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都是这样,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反映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甚至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人民是不愿意发自内心地去遵守这部法律的。所以,法律只有在真正地保护到人民利益,对人民有用的时候,人民才会对它产生感情,才会去信任它,也只有这样,人民才会真正地去信仰法律。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需要的也许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来自人民内心的“法律信仰”往往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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