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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宜早不宜迟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0-17  浏览:47

  尽管统计数据上的城镇人口已经超过乡村人口,但在现阶段中国的根本问题仍然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土地。与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相比,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已经严重滞后。2010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8月,中央政治局就完善土地制度问题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2012年上半年,全国仍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2.9万件,大多数涉嫌侵害农民权益,一些地方政府依然是土地违法的主力军。

  土地违法的势头不减,核心在一个“利”字,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要与民争利。因为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让一些人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发展之名行坑农害农之实。因此,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当务之急。既然土地法修改非一日之功,那么不妨成熟一条修改一条,先修改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

  现行《土地管理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其中很多条文已经滞后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款实际上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所谓土地发展权就是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土地利用强度的权利。依照现行规定,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巨大利差,农民一分钱也得不到。然而孙中山的“涨价归公”并不是这个意思,世界通行的做法是政府与个人共享土地发展权,且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调节。

  再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农民的补偿规定上限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如果将来非要体现一个限度,也应该是规定补偿下限,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上限适合用在官员的“三公”消费上。

  综上所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似可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市场价足额补偿,其中现金补偿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其余部分经双方签署合同可以分期支付,利息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10%,支付期不得超过10年。经双方同意,余下的50%补偿款也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等等。

  为此,要完善土地增值税,农民按市场价足额得到补偿款,政府只需对农民这块收入合理征税。政府征收的税和费不应超过补偿款的30%,农民实际到手的不低于70%。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公布的数据:2010年,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征一亩地平均支付3万元,而地方政府转手出让一亩地平均进账43万元。地方政府对外发布数据时往往高估“几通几平”的投资,宣称自己赚得并不多。但是大账在这摆着,农民得到的太少。土地法修改后,农民被征土地平均一亩可得到20万元~30万元,甚至更多一点。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只是把原本就属于农民的还给农民而已,这样做不仅可以把很多人从维稳中解脱出来,而且还有两个好处:圈地的油水少了,耕地也相对容易保护了;卖地的外快少了,倒逼地方政府把更多的心思用在调结构促转型上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既要遵从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社会主义更加注重公平和谐与追求共同富裕的先进理念。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已经奉献了“剪刀差”,奉献了农民工,又奉献了宝贵的土地,我们给农民的补偿远远不够,不要怕他们占便宜,一个国家最大的公共利益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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