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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
作者:苑鹏     来源:《农村经济》2011年第1期     日期:2012-10-23  浏览:248

  政府农技推广体系始终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力量.农业部门的多功能性、农业技术的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以及农产品的社会属性等特点决定了公共部门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基础性地位。但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技推广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农业推广组织体系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从供给方的意愿出发,而不是按照作物区划或生产布局,从满足需求方的意愿出发.因此,存在着无法有效配置资源、供求错位等潜在问题。其次,农业推广体系的设置目标是满足小农大众对大宗农产品一般性技术服务的需求,而现实中的小农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综合体,其技术需求呈现分层次、多样化的结构特征,单靠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无法满足;第三,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将农技推广体系推向市场化,在相当多的地方没有了经费保障,导致农技体系“线断、网破、人散”的状况多年来始终没有根本性的好转。为维持生存,农技推广部门依靠经营促推广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而推广公益性、为农民服务的目标与以经营促推广的手段存在的内在利益冲突,导致公共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品牌缩水,公众信任度下降。在一些农民眼中,他们已经蜕变为私人供应商的代理人或就是私人供应商。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体会是:

  “经营促推广”的做法是“促了推广、坑了推广部门”,并且也没有改善农技推广人员的整体收入水平。2006 年 10 月中国农学会对 203 个县全国 2 万余名“全国县域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县域同期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普遍存在工作条件差、工作设施落后等问题导致农技推广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到为农服务的效果。

  经过十余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私人部门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占据技术、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私人企业在品种改良、新肥料使用以及新机械推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私人部门是一种典型的以供应方意愿为出发点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模式,其趋利本性使得他们在向农民提供服务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由于农产品产出水平的影响因素复杂,并非仅由投入品所决定,与土壤、气候条件、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私人企业存在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供虚假信息、夸大自有产品效果的负激励。如笔者在东北某粮食大县调查时农民反映,全市销售的玉米品种多达 200 多个,每家企业都说自己的品种好,农民自己根本没有能力辨识.

  并且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是围绕更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展开,服务对象主要瞄准购买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农户,服务群体具有特定性、狭窄性。由于服务对象农户在区域范围上比较分散,私人部门的服务成本也相对偏高,而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年的实践看,以其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农业公共服务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没有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弥补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的不足,形成政府、企业和农民组织三者互相补充的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具有同质性强、生产地域集中 、 从事产业相同的特点。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通常是以业缘、而非地缘为纽带,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成员的生产区域相对集中,通常以村庄、乡镇范围为半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特性使得成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同质性强。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有利于目标群体瞄准准确,并且以较低的组织运作成本开展服务,实现规模经济。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以成员为导向,成员集所有者、推广者、使用者于一身,有利于提高农业推广的服务效果。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农业技术及服务的推广者、使用者,合作组织成员的三位一体性,是其他任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技术带头人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推广者,也是新技术、新品种的率先使用者。在开展某项先进适用技术或新品种的培训、推广中,他们率先采纳新技术、运用新知识、使用新设施。按照农业推广理论,如果推广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技术推广将产生非常显着的效果.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制度是入社(会 )自愿 、退社 (会 )自由 . 加入合作组织是成员的自我选择,合作组织的正常运作依赖于成员联合一致的集体行动。这种成员制度要求组织的运行要以保护和增进成员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满足成员的需求。具体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合作组织提供的农业服务是反映成员需求者的要求,而不是服务供应商、提供者的单方意愿,相比公共社会化服务部门,它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的有效性。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策制度是社员参与、民主管理。 这种成员主体、以人为本的决策制度保证了成员是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的主动选择者,决定服务的内容,而不是简单的被动的接受者。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品的现代化进程。最突出的是引进推广新品种、广泛普及优良品种。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使用的先锋队。很多合作组织有效发挥其组织优势,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建立长期联系,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的重要试验地和前沿阵地。其次是有利于加快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它是与投入品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品种、优良品种要求相配套的生产管理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以合作组织为载体,有助于推进农户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安全化生产。

  再次是有利于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从成员的技术联合走向销售联合,开展共同销售农产品业务,在终端客户的“倒逼”下,向着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发展。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约2 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而广大农户通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用标准化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产品的内在品质,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了收入。并且,农户通过直接参与合作组织的各类活动,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个人素质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提升。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户生产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赖性也将随之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以其服务成员为宗旨的组织目标,农户同一性强的组织基础,以及集所有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身的成员制度等独特组织优势,将成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有效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将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形成星罗密布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生产的前沿阵地网络。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覆盖乡村的范围小,约50%的村庄还没有合作组织,农户入社(会)的比例低,仅占农户总量的10%左右,并且领办人控制合作组织运作的现象突出,这种现状对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形成了严峻的挑战.从今后发展看,政府一方面要继续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扩大其在乡村、农户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引导合作组织实现全体成员在重大事务方面的集体决策,从制度上保障农民专业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充分反映、满足广大成员共同的意愿和需求,推进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农民自我服务部门三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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