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些年来虽然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作出了大胆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这项工作牵扯面较广,地方政府难以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出现“真空”。
为失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金,尽管国家对此早已明确,但是,审计署在审计中,仍然查出截至2011年底,全国尚有192.90万名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127.57万名被征地农民虽然参加了养老等社会保障,但待遇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月1日《河南商报》再次公开披露同样的问题,全省尚有15.19万名被征地农民没有做到应保尽保。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们知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者个人、所在村组和政府按比例负担。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政府出资部分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能够及时到位,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但事情往往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一些地方要批复积极,给保障费用消极。在征地项目得到上级政府批复后,保障所需费用迟迟不能按规定到位。一方面,与地方财力吃紧有关。比如说,某市一年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足3亿元,要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超过30%,显然压力过大。另一方面,不排除少数地方政府违规使用保障金,人为造成资金短缺。先前审计署查出部分地区违规使用保障资金17.39亿元就是最好的例证。
与此同时,政府设计标准的低水平与参保者个人的高期望值形成较大反差。这恐怕也是被征地农民消极对待参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如,某市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目前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60元,这一标准仅及当地社平工资的1/5左右,难以维持一个老人的正常生活开支;而据抽样调查,被征地农民期望的养老金水平约为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的60%左右,该市人均月消费水平达1038元,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应不低于600元。
看来,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真空”,并非一日之功。但对于这一“德政工程”,各地必须在政治上与中央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要结合实际,积极应对。有关部门应大力督促被征地农民养老资金的及时到位。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资金的征收,对上级政府已经批复的征地项目,当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应暂停办理供地手续,直至所需缴纳的资金全额到位。同时,要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基金专户,收支分离,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此举更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防止跑冒滴漏。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还应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比如说,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保险类型,由农民自主选择参加,这不失为明智之举。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退还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这些规定,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相衔接,并实现人性化操作,有利于带动其他被征地农民走出“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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