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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等:制度变迁视角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产生、优势与挑战
作者:楼栋 孔祥智     来源:《林业经济》2012年第八期     日期:2012-11-12  浏览:345

摘要:以浙江省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为例,在制度变迁视角下探讨了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产生和运作机制,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优越性、存在问题和未来的发展空间。案例研究表明:第一,走向合作是林权改革后分散林农的必然选择,但合作形式是专业合作还是股份合作,并无固定模式;第二,政府对于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但其介入应当有度;第三,社会资本可以降低林业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并能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第四,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并不一定要“自下而上”,关键在于林农是否存在对合作的强烈需求和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运行能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既能保持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又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局限性”的产业组织(黄祖辉,2008),近几年来在全国发展迅猛。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1 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2.17 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100 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农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各个行业。就林业而言,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分配到林农家庭,这体现了外力强制形成的“统”向激发林农生产积极性的“分”的转变;林业合作社大量涌现并将林农联合起来,则是林农为适应市场竞争、满足生产需要而自发走向“统”的过程(孔祥智等,2009)。实践表明,林业合作社在化解林农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促进林业规模经营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谭智心等,2010)。

在林改推进较早的福建、浙江等地区,目前出现的林业合作社类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合作社,也是较为普遍的,其运作模式和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类似,即农户专心于农业(林业)生产,而将其他经营活动,例如投入品的采购,新技术的选择,信息的获取,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运输、营销以及品牌化分离出去,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与服务(黄祖辉,2008);另一种是股份合作社,即林改后,农户将手中的林地、林木产权经资产评估折成现值后入股,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孔祥智等,2009),由合作社来负责一切林业生产与相关的经营活动,最后的合作社收益进行按股分红。

随着许多林区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从事林业一产的劳动力越来越少,一些农户既要在外面打工、做生意,又要照看家里的林地,既不方便,也不经济;所以,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选择把自己的林地和林木产权作价入股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但据国家林业局的信息,截至2011 月,我国林业合作社入社农户仅占获得林权证总户数的9%,经营林地面积只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2.7%。林业合作社为什么发展缓慢,股份合作社会成为林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吗?本文试图在制度变迁视角下,从浙江省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个案分析入手,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林业股份合作社是如何出现的,又是如何运作的?林业股份合作社显示了哪些优越性,还存在哪些问题?林业股份合作社未来的发展空间如何?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有哪些?

制度变迁视角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产生及其运作

2.1 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应用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一定的社会知识存量和资源禀赋决定了社会经济的技术生产边界,制度变迁的目的是选择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形成结构性生产边界,以使技术边界内成本最小而产出最大(诺斯,19941999)。在制度变迁的动因上,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拉坦(1994)认为,制度变迁本身是一种资源实用性的活动,可能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戴维斯与诺斯(1994)在分析了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后指出,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于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等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利益格局或收入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动团体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即发生制度变迁。

近几年来,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备受重视,中国丰富的制度变迁事实也为制度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充实的理论素材(黄少安,2000)。在农业组织制度变迁方面,也有许多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了中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池泽新等,2003),比较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郭晓鸣等,2007),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也取得了许多有益成果(国鲁来,2001;袁迎珍,2004)。

本文将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以浙江省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为案例,详细阐述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产生过程与运作机制。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一般来说,制度变迁过程中变迁总成本和变迁总收益都是递增的,并且可以知道,变迁既然得以进行,那么收益肯定是大于成本的;也就是说,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立是农户在比较了成立合作社的成本和收益后作出的理性决策。由于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只能在理论上可行,实际中很难进行计量分析,因此有关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多数不是形式化和准确定量化的(黄少安,2000)。在本文中,我们也将笼统地使用制度成本与收益的概念。

2.2 林业股份合作社产生及其运作的理论模型

根据上述制度变迁理论,我们可以设定农户选择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行为决策的数学表达式为:DR= P{E-C)﹥R};其中,为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为农户成立和运作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本(损失),为农户单家独户经营时的平均收益,DR)为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决策函数。模型表明,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林业股份合作社成立及其运作的相关成本以及农户目前单家独户经营所享有的平均收益将影响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行为决策。只有当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扣除合作社成立与运作成本后的净收益大于其在单家独户经营时的平均收益,农户才会做出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决定,否则他们就不愿意成立合作社。

该模型中农户成立和运作林业股份合作社的相关成本(损失)和农户单家独户经营时的平均收益是相对较易确定的变量,而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难以确定,取决于农户考虑机会成本后的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预期收益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

其数学表达式为:

E=f{FXi ),G}

约束条件为:FXi )≥0G0

其中,FXi )≥0,意味着农户考虑机会成本后的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预期收益至少大于零,农户的机会成本指的是除了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外的其他选择所产生的收益,如农户将林地转包给其他人所获得的固定租金收益。为政府对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认同和支持程度。G0,意味着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同(至少不反对)。总之,该模型表明,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考虑机会成本后的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预期收益和政府对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态度,以及两方面的共同作用。

从上面理论模型的讨论可知,农户成立和运作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行为决策和意愿受农户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农户自身因素的共同影响。农户只有在对成立和运作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后,才会最终做出是否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意愿表露和行为选择。

3.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及其运作

安吉是全国百个林改典型县之一,于2006 年完成了12.8 hm2林承包经营的林改任务,20 万农户获得山林权证,这对当地林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 年,安吉林业产值突破112亿元,对县域经济的贡献率达到30%;竹产业平均为农民增收6500 元,占到农民纯收入的60%左右。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皈山乡尚书圩村,成立于2008 12 月,现任理事长由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兼任。李某出生于1960年代,初中文化,从2002 年就开始担任村支书,之前他自己办过竹筷厂,有较为丰富的毛竹产业经营管理经验。尚书圩村距安吉县城18km,全村总面积5.98km2,下辖个村民小组,312 户农户,共1140人。全村山林面积共468.7hm2,其中竹林面积413.3hm22008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079 元,村集体可支配收入达33 万元。

3.1 农户单家独户经营时平均收益下降

近年来,当地的竹林效益及林农的相关收入并不十分乐观,林农普遍反映林业投资增加(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成本上升),人工工资提高,劳动力紧缺(这是由于当地林业相关的二、三产业发展迅速,从安吉占全国1.5%的立竹量产出了全国18%的竹产值中便可见一斑,安吉是真正把一根竹子做成了一个产业),林产品不能及时下山。据当地村民介绍,清明前后砍毛竹,靠肩膀背,每人每天200 元,都请不到人。单一的林业一产收入不能真正使农户增收,单家独户的经营方式既耗费劳动力也达不到良好管理的目的。

3.2 股份合作社可以满足农户的持续增收需求

当地的一些村子在遇到单家独户经营平均收益下降的情况时,开始尝试着通过山林流转,来进行大户承包经营。到2008 年底,安吉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流转的山林面积达到1.05 hm2,占山林总面积的7.6%;其中统管山面积8593.3hm2,责任山面积1313.3hm2,自留山面积591.67hm2,涉及流转农户4403 户,集体147 个。在已流转的林地中90%以上的林地是通过承包、租赁的形式流转的,由承包大户一次性或按一定的基数每年付给林农或集体租金(安吉县林业局,2009)。大户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加大了对林地的投入,通过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让流转的林地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如安吉县报福镇林农杨某2005 年承包了66.67hm2毛竹林,通过修建林道和低产林改造,到2010 年年底毛竹产量增加到了65 kg,是2005 年产量的倍左右;同时,每度毛竹生产成本节省22 万元,杨某用年时间(两度毛竹)就收回了投入山林的100 万元成本。杨某靠投入山林富了,他承包的山林也因流转增效了。

但是,一个新的问题也出现了:通过承包这种流转方式,许多林农虽然在保证一定收入的情况下能从林地中解放出来,并从事二、三产业,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了农民增收。但是林农在“失地”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林地也长期“失权”了,他们从林地上得到的一次性收入或每年的收入只是一个较低的基数,导致失地林农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享受不到政府对林地的优惠政策。对村集体来说,山林承包后只能使1届村集体一时有钱,却失去了经营山林持续壮大集体经济的可能。这样的林地流转方式无法达到林地效益持续增加、林农收入持续增长、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的目的。因地制宜,建立各种模式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林业合作社是对该流转方式总结提炼后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即林农通过林地作价入股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

销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模式就是当地林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探索出的一条适合现代林业发展的路子。

3.3 林改契机催生了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产生

尚书圩村以林改为契机,开始积极探索现代林业经营方式,引导林农规模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村委会于2008 月中旬,召开了次以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为主题的动员大会,次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和户主会,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农户的意愿。当时村里农户对股份合作的理解不到位,不相信合作,认为合作是回到大锅饭时代。于是,村委想办法先开导几位核心成员,让他们去开导其他农户;上级主管部门(林业局)也积极帮助,到村里宣传发动。2008 12 月,根据该村劳动力转移现状,在吸纳了42 户农户、45hm2竹林后,成立了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当初制定的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销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将入社农户的剩余劳动力投入到其他产业就业,扩大农户的增收渠道。合作社办公地点位于尚书圩村委办公楼内,房屋两间,面积110m2

在林业股份合作社成立前,有一个林地作价评估入股的过程。对自愿入社农户的竹林进行基数评估的方法是:由社员推荐评估小组成员,组(同一评估小组里的成员一般来自不同的村民小组,以方便监督)对毛竹林进行实量(1200 根竹子,70 /工的评估工资),折股;一度毛竹5000kg 1股,共有股份114.12 股,折合资金419439.1 元。在股权分布上,现任理事长(李某)持股数4.7 股,占4.12%;理事会成员持股总数17.2 股,占15.08%;监事会成员持股总数6.45 股,占5.651%;普通社员最多持股数5.25 股,占4.6%;普通社员最少持股数0.9股,占0.791%;最大的前个股东股权分别为5.25股、4.7 股、4.3 股、4.27 股和4.08 股。股份合作中没有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重大事项都是通过大家开会决定,基本上实现了农户的民主管理。目前,林业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这一块委托给了村委会财务,公开透明,社员都比较放心。

2008 年底,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了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制合作社成立大会,全体合作社成员出席。大会由社员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在组织结构上,按照合作社法的框架设置,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一共人,李某任理事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任理事,徐某等人任监事,任期三年。

在合作社运行模式上,社员把自己的林地交给合作社统一管理(合作社用1200 /月的工资请了专门人员负责,这些人是当地的老林农,虽然学历低,但经验丰富,管理效果好)、统一经营(修建了林道,方便林产品下山,以前山坡从上到下的砍竹成本依次为16 元、元、元和元,有林道后统一为5.5 元,节省了成本)、统一销售(节省了中间商费用)。如此,则合作社可以“为林农增收,为已经转移出去的劳动力省心,而且还把没有转移的农户逼出去上班以增加额外收入”,这是理事长的原话。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十分简单明了,到砍竹的时候,理事长召集大家开社员大会,大家根据市场行情定竹子卖价和砍竹工的工资,各抒己见,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在合作社收益分配方面,2009 年度,合作社承接各级政府的相关项目资金50 万元,经营性收入还不是很多(还没有砍竹),之后通过合作社决议,准备按照合作社提留60%,给农户发放的40%以按股分红的方式进行分配。合作社准备用提留、相关项目经费以及以后林权抵押贷款来进行低产竹林改造、竹产品品牌经营等业务的开展。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与运行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3.4 当地政府扶持、农村社会资本利用降低了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与运作成本

安吉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权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基于安吉林业产业发展特征,制定了相应的林业合作社支持办法,如完善农村土地(林地)流转的意见、县十佳合作社评选、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林道修建项目扶持、竹林精品园项目实施等,促进了安吉林业合作社的发展。具体到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无论是合作社成立前的指导宣传(如合作社法的宣传、股份合作的指导),成立时的审批注册(安吉县在林业合作社注册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介绍林业合作社的登记知识和流程,设立登记专窗,实行优先登记,尤其对林权出资条件、林木评估、业务范围、出资金额等内容给予登记指导,提供“一条龙”快捷注册服务,快速办证领取执照),还是成立后的项目资金扶持(如林道修建与其他相关扶持资金50 万元),都得到了当地各级政府领导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可以说,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持使得林业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大大降低,为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与稳定运行保驾护航。

在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诞生与运作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农村社会资本利用对降低林业股份合作社组织成本的作用。在发起成立过程中,发起者利用乡村社会“差序格局”(费孝通,1948)的特点,先让每个村民小组里德高望重、威信较高的人理解股份合作的意义所在,然后再让他们把想法带给各自身边的人,这样就便于达成共识。在理事长的选择上,本来资本可以体现出持有人的经营能力,这在信息不充分的陌生社会是十分有价值的,可以避免东郭先生来滥竽充数搞经营(张维迎,1995),但是林业股份合作社里大家的资本都差不多,那怎样才能选出有经营能力且有动力去搞好合作社的带头人呢?农村社会资本又起到了关键作用: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一个人经营能力的强弱村里人都心知肚明,连其品德与习性都了如指掌,广大农户很容易推选出一位出色的经营者,这里不需要资本来传递信息;此外,这位经营者也承受了压力,他不敢乱来,有能力,他会出来带大家致富,没能力就让贤,农村里口碑与面子很重要,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这从许多合作社理事长的使命感中就可以感觉的到,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理事长李某也不例外。此外,在财务管理方面,合作社委托给了村委管理,这充分利用了社区资源。总之,无论是差序格局、熟人社会,还是财务委托,在本质上起作用的还是农村社会的信任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林业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增强了合作社的稳定性。   

3.5 小结

回到我们之前根据制度变迁理论设定的农户选择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行为决策的数学表达式:DR= P{E-C)﹥R}。在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及其运作过程中,农户单家独户经营时的平均收益下降,即在变小;当地政府扶持、农村社会资本利用降低了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与运作成本,即在变小。而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考虑机会成本后的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预期收益和政府对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态度,以及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农户在比较了林地转租和入股合作社的比较收益后,认为股份合作社可以满足农户的持续增收需求,能给农户带来的收益更大,“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合作社原则也让农户看到了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即满足FXi)≧0;同时,林改契机和当地政府对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支持使G的条件得以满足,于是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预期收益在变大。根据上述分析,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及其运作趋向于符合(E-C)﹥R,制度变迁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农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行为决策。

4林业股份合作社初显的优越性与潜在的问题

4.1 林业股份合作社的优越性

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成立时间虽不长,但是,其优越性已经初显。

首先,提升了林农与下游竹制品加工企业的市场谈判能力,打破了原来林农只能无奈地面对竹制品加工企业的独家买方垄断、完全被动地接受其单方给定的竹笋等级和毛竹价格的市场格局,实现了林农抱团与竹制品加工企业直接谈判、讨价还价,在竹笋和毛竹的收购价格形成中占有一席之地。由此还引来了多家竹制品加工企业上门联系,寻求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理事长李某形象地反映,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后最大的变化是从原来的“送毛竹”(之前农户需要自己单家独户地送毛竹到竹制品加工厂)变成了目前的“卖毛竹”。当然,这和理事长李某多年的毛竹产业生意经也是分不开的。

其次,实现了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这在前文讨论林业股份合作社运行模式中已有体现。从低产林改造到林地维护,从产前农资购买到产后竹笋、毛竹销售,从林道修建到砍竹工聘请,这些环节都实现了规模经济,相关成本大大降低。在分工经济方面,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使农户既方便又赚钱,免去了在家林业生产经营和在外打工、做生意之间转换的时间浪费和辛苦,生产效率显著提高。正如一位社员所说,“以前既搞林业又出去打工,辛苦不说,有时常常两头都顾不上,效益不好”。

第三,股份合作便于抵押贷款和实现持续增收。安吉县对林权抵押贷款有的利率优惠,这使得合作社可以用全体社员的林权去申请低息的抵押贷款,解决一般合作社中容易遇到的资金短缺和贷款难问题。同时,由于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还是归农户所有,农户在“失”地的同时并没有失权,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政府相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可以实现“林地效益持续增加、林农收入持续增长、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

由于效益明显,2010 年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数达200 户,占全村农户的60%左右,林地200hm2,占全村林地的一半左右。一些已经在外面赚到钱的社员这样说道,“200 户农户,200hm2林地,原来要200多人干活,现在只需两三人,其他人打工、开农家乐赚钱;现在入股,就无所谓多赚少赚,只是让合作社帮我们看着子孙林了。”

4.2 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困境与问题

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在取得明显的股份合作效益的同时,运行中也遇到一些困境,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可以总结为如下个方面。

一是新加入社员的毛竹估价问题。由于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效益明显,要求申请加入的农户越来越多。而合作社一般愿意接收毛竹长得不好的,因为长的好的作价可能就高了,之后统一管理时可能就达不到原来单家独户精心培养时那么好的产量,现在尚林毛竹股份制合作社准备采用作价时打折的方法来吸纳这部分农户。

二是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问题。由于规模扩大,兼职管理就有点跟不上了。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不给工资,只进行义务劳动,不合常情,也没有物质激励(精神激励一直存在,因为合作社办得好的话村里人都会对你竖大拇指),不适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与运行。当前理事会正在研究是否需要收取会费,以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当然,最终的方案要提请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是股份合作社是否还是合作社的问题。这个问题曾一度阻碍了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成立注册,后来经过浙江省相关部门的调研论证后,最终把这样的林业股份合作社界定为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在工商管理部门以合作社的名义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切优惠政策。但是,在一些地方,林业还无法成立合作社,只能靠注册茶叶合作社、油菜合作社等来打擦边球。其实,在我国,土地(林地)是基于人口承包到户的,是基于农户劳动者个体的,这样的股份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农户的合作,是劳动者组织联合起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所以,从一定程度上看,农户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作为合作社的一类,是人的集合,而非资本的集合;是劳动雇佣资本,而非资本雇佣劳动。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制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上可以清晰地体现出这一点。

四是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的选择问题。林改后,分散的林农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合作是一种必然,这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便可以清晰地看出来。那么,就林业而言,是选择股份合作还是专业合作呢?理事长李某说,当初选择股份合作还是因为劳动力转移的原因,现在村里搞林业一产的农户已经很少了。专业合作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搞合作,以减少产前、产中、产后成本,提高对外谈判力。但在,没有劳动力愿意从事林业家庭生产经营时,可能用股份合作的方式比较好。当然,在一些劳动力还大量留在农村的林区,可能选择专业合作会比较有效,毕竟专业合作可以发挥家庭经营精耕细作的优势(正如前面提到的“林地统一管理时可能就达不到原来单家独户精心培养时那么好的产量”),这种优势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产业(如温室大棚的反季节蔬菜种植、林下经济作物培育等)中体现的更为明显。

五是债权与股权的选择问题。如果当初尚书圩村的林农也选择承包给大户经营,那么林农在“失地”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林地也长期“失权”,从林地上得到的一次性收入或每年的收入只是一个较低的基数,这相当于“债权”。这一份债权收入虽然少,但是固定,没有风险。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农户就变成了股东,可能收益会比较高,但是也面临亏欠的可能。所以在债权与股权之间,也需要农户自己去权衡,去进行他们自己“英明”的计算。

前景展望与启示

在未来规划方面,安吉县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有如下的打算:一是先把现有的200hm2毛竹林经营好,管理好,用事实说话,让老百姓看到并得到林业股份合作社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利用项目经费来进行低产林改造与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林道、地磅等;三是兴办竹业下游加工企业并尝试拓展林业休闲观光产业,探寻村集体经济的增收途径。总之,这样的林业股份合作社用林地和毛竹作价入股,产权十分清晰,林农可以按股份分红,很省心,但前提是当地的二、三产业可以持续发展,可以吸纳这些转移出来的劳动力。

从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个基本推论:

第一,走向合作是林权改革后分散林农的必然选择,但是,合作形式是专业合作还是股份合作,并无固定范式。从案例中发现,当地林业产业发展情况、劳动力转移情况、农户的风险偏好等都会影响到合作形式的选择。多样化合作形式的出现,是农户在进行资源(资本、土地、劳动力)配置效率的比较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形式的结果。所以,发展林业合作社需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要多听取农户的意愿。

第二,政府对于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但其介入应当有度。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是林农的一次集体行动,其目的是通过联合行动追求林农的共同利益。但是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集体行动往往难以产生(奥尔森,2003);况且在发起成立林业股份合作社时,往往大家的股份都差不多,难以进行“选择性激励”,而在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部分都是由大户发起的(张晓山,2009),所以能较好地解决发起人不足的问题。这样一来,林业股份合作社就需要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的介入,作为发起者去引导集体行动的发生。然而,如果政府介入过多,那在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就会被注入政府意愿与行政色彩,这将不利于合作社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和农户真实意愿的体现。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只要政府插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会“变味”,最后自行消亡。因此,发展林业股份合作社时政府不要过多干预。

第三,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资本来降低林业股份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成本,增强合作社的稳定性。在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诞生及其运作环节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农村社会资本在其中所起的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交易费用)的作用。其实,除了本文提到的合理选择带头人和激励作用外,农村社会资本还可以保证社员对社长的信任(郭红东等,2008)、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功能(黄季焜等,2010)、提高社长对合作社的发展信心(楼栋等,2010)等,这也启示我们可以把社会资本和交易费用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视角,来研究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与治理机制问题。

第四,林业股份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并不一定要“自下而上”,关键在于林农是否存在对合作的强烈需求,在于林业股份合作社的运行能否真正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在安吉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的诞生与运作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其所坚持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同时也看到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村委一起指导并帮助林业股份合作社成立的整个过程,林农的需求也随着合作社的产生与运行而得到了满足。也就是说,林业股份合作社这个新制度既可以沿着“自下而上”的路径发展,也可以沿着“自上而下”的路径落实(刘玉照等,2009),而这个“上”与“下”的结合点,是那些“具有合作精神的熊皮特式企业家”(苑鹏,2001),就像本案例中的尚书圩村支部书记李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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