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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分析框架和影响机理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1-28  浏览:254

  摘要:本文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框架,解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和诉求,最后参照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理想状态,给出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利益相关者之间并不是均质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影响的角度和程度都不一样。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成长

  国内外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研究著述颇丰,但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展开的,由于合作社有别于企业的特征,关于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尚不多见。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把合作经济组织看作一个企业来研究,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处于集体组织优势和独立经营优势作用下的均衡状态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某些建立原则上与企业有所不同,但同样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那么其生存和发展就离不开各个专业化投资者的关注和专业化资本的持续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象企业一样拥有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物质资本、雇员和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特质,包括交售农产品或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客户与供应商的市场资本,以及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监督的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社会资本。这样,投入这些资本的投资者就形成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过程就是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因此,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及诉求,是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必然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构成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的几十年间,西方学者共给出的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有近三十种之多,其中,汤普逊、萨威齐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与某个组织有关系的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组织活动的影响,并且他们也有能力影响组织的活动”。按是否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媒体、社会团体等。提出的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个属性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潜在利益相关者,并提出利益相关者及其组成是动态变化的,更多的被国内学者们所借鉴。国内学者万建华等则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两个层次,即与企业有正式契约关系的主体为第一层次;而其他有形的、现在的利益相关者被划为第二层次。陈宏辉和贾生华 从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上将我国企业的 种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三大类。总之,利益相关者概念范围各不相同,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也各不相同,对企业的影响也不一样。

  本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运营的特点,认为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员、领办人、负责人、大股东、供应商、客户、政府、债权人、社区、被带动的农户、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等。按照这些利益相关者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合作型利益相关者、指导型利益相关者和关联型利益相关者。合作型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员、领办人、负责人、大股东、供应商和客户,指导型利益相关者则包括政府和被带动的农户,关联型利益相关者包括农村社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见图)而就某家合作社的某个具体利益相关者来说,情形各异。例如,大多数合作社的领办人就是负责人,也有一些合作社另外聘任负责人(经理人),只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还有一些经济组织,如供销社既可能是合作社的领办主体也可能是合作社的供应商,而信用社、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的也不在少数,一些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社的忠实客户。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的组成和关系是动态的,以上三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二、利益相关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和诉求

  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有的是合作社的投资者和惠顾者,有的是合作社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有的则在方方面面与合作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诉求,决定了他们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中的可能起到的影响。

  成员(包括社员和大股东):“社员”,主要是指合作社的使用者。他们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者又是惠顾者,他们购买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同时将自己的产品卖给合作社,他们投资额的多少虽然有所不同但往往只有投资才能有资格称为合作社的惠顾者。“大股东”是指有别于普通社员,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股份的个体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者,他们虽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也是合作社的成员,但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话语权与普通社员不同,因此本文称其为“大股东”。合作社成员,即社员和大股东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任何一个企业进行投资行为都希望能最大限度的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社员和大股东也不例外,追求丰厚的投资回报是社员和大股东追求的最核心的利益。

  领办人(负责人):主要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或负责人。他们虽然也是合作社的成员,但是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影响决非普通的成员可以比拟。“领办人”大多数是技术能人或供销社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他们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方面有着技术、市场、资金等人脉网络,他们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业务乃至发展方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办人(负责人)的利益诉求:他们在追求直接的投资回报的同时,还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做为自己的最大追求。

  客户和供应商:客户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产品的交易伙伴,如龙头企业、超市、进口商、农贸市场等。如何保持稳定的客户群和开发新客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恒久不变的目标和任务。供应商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商品的交易伙伴。统一采购生产资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为农民成员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客户和供应商的利益诉求:客户和供应商的最大利益取决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额、交易范围和交易前景。

  以上这些利益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结合十分紧密,他们与合作社形成合作共赢的关系,因此在本文中被划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型利益相关者”。

  政府:政府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对合作社的发展起指导作用。政府的扶持政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软环境。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应呈现适度性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晚、成长较慢,因此需要政府在技术、税收、信贷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但一定要掌握好“度”,如果实现政府干预过多,就会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力,影响合作社成长。政府的利益诉求:政府的利益诉求是多方面的,其中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加速新农村建设、发展地区经济是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

  被带动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联市场,下联农户,积极带领农民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带领本社社员生产增收,还带动周边的农户发展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一些产业化经营的合作社在当地还形成了“建一个合作社、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新局面。这些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所在地区合作社的指导和影响,有可能是未来某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后备力量。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户的利益诉求是:跟随合作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以上这两类利益主体,分别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指导型利益关系。其中,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指导、引导、扶持和帮助的作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其带动的农户也起到同样作用。因此,本文把这两类利益主体都称为“指导型的利益相关者”。

  农村社区:农村社区是指具有血缘、亲缘、地缘关系和拥有共同地区文化的农民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活动的区域范围,主要是指乡、镇和自然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业缘为基础,以乡、镇和自然村为植根的区域环境,由农民自发组织建立起来的。因此,农村社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密切相关,农村社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成长的土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单元。农村社区的利益诉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带动社区农民增收,提供就业机会,改善社区经济状况,繁荣社区文化,保护社区的环境。

  债权人:这里的债权人是指除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惠顾债权”的农民成员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是:及时收回贷款及利息;定期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财务状况。

  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这些相关经济组织包括供销社、信用社等。近年来,供销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他们的利益诉求主要是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提高效益,加快发展。

  以上这三类利益主体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发环境区域,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债务关联,或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都维系着某种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全面发展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因此,本文把这三类利益主体称为“关联型利益相关者”。

  三、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影响

  在初步分析目前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影响现实情形的前提下,本文参照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理想状态,给出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可能影响。

  社员:社员的理想状态是社员交易规模扩大,收入增加。但现实情况是许多社员缺乏对合作社的信赖,投机性强。因此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增加其管理成本。

  领办人或大股东:领办人或大股东的理想状态是达到其预期的经营目标,得到预期的投资回报。但现实情况是他们合法或非合法的控制合作社,使合作社成为“一言堂”。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为领办人或大股东服务,背离了普通社员的利益诉求。

  客户和供应商:客户和供应商的理想状态是拥有良好的交易条件和交易机会,与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现实情况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机会随机,合作关系不稳定。这就影响合作社的长期效益增长性,增加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

  政府:政府的理想状态是与合作社形成适度性服务和管理关系。但目前不少政府出现不作为或为实现政府目标对合作社干预过多的现象。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合作社的积极性,降低合作社自主性,使其发展缺乏动力和支撑。

  被带动的农户:被带动的农户的理想状态是跟随合作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成为合作社的“后备军”。但目前许多农户对合作社不太信任,以观望为主。结果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继乏力。

  债权人:债权人的理想状态是与合作社形成良性的债权关系。现实情况是其与社员“惠顾债权”的优先权矛盾尖锐,使合作社财务关系和财务管理混乱。

  社区:社区的理想状态是为合作社提供土地、资金、人力资源支持,共建良好的人文社区环境。但现实情形表明在合作社成长的初期,社区是合作社发展的推动力;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社区又反过来“桎梏”了合作社的发展。从而限制了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理想状态是为合作社发展搭建一个良好的中介平台,但实际上,以供销社为例,改革滞后,效率不高。使其无法跟上合作社的发展步伐,更好的为合作社服务。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利益相关者之间并不是均质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影响的角度和程度都不一样。由于在合作社成长的不同阶段所依赖的核心资源的性质不同,则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面临着不同的挑战,面对不同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在合作社某一成长阶段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其他成长阶段里可能并不十分重要。因此,要想进一步研究利益相关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影响,还要把利益相关者引入合作社成长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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