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把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新型经济组织。按照发展模式的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载体之一,在三个层次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能够比较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实现由农民获得农业产业化利益的经营目标。
关键词: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1995年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而自愿联合起来的自治性l办会,用以满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共同的抱负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三层涵义:合作社是在人们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不是政府行政上的或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强制性联合;合作社是通过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形式存在自治性协会。合作社是自治、自助、独立的组织,不接受政府等外界组织与个人的直接干预与控制。合作社内部遵循合作与民主,但外部执行企业行为,即在一定程度上追求企业的最大经济目标;合作社在本质上具有双重目标。合作社不仅有企业行为,更在商业行为里有其社会与文化目标,即合作社对内部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种经济目标与社会理想相结合为一体的理念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说,合作社是一种以企业为形式参与市场经营,并遵循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的经济组织。
现代合作社首先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确立并发展起来的,实践证明,合作社在农业上的运用是最成功的,可以说,合作经济与农业经济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当然,这其中也有内在的经济规律。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统一的过程,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在竞争中经常处于不利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自身存在弱小、分散、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要素分布不均等缺陷,面对千变万化、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大市场,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所以,分散的农户就有相互结合的意向,建立起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方面起到指导生产、传递信息、中介服务的作用,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与抵御市场风险的双重能力。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合作社是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的,近年来发展迅速,其积极作用已逐渐受到各方重视。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民剩余产品的增加,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矛盾突出出来。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实现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途径,也是实现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第二次经济飞跃的基础。其过程也就是一个组织创新的过程,核心是一个利益机制问题,即由谁来获得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以自愿联合的原则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增强了农民的力量,能够比较有效地保证农民利益的实现。因此,把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社结合起来,实现农民成为产业化经营的最大受益者,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一种新的农村经济体制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发展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农户”。“公司”主要指农业龙头企业,这是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形式。如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的“订单农业”、“合同农业,多数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运作方式是: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条件,与农业生产者签订合同,建立专业化的农副产品基地,并提供配套服务;农业生产者按合同进行定向生产,按时按量交售商品;龙头企业按合同收购产品并对其进行系列加工后销往国内外。简单地说就是通过龙头企业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充当龙头企业的公司,我国目前主要有加工型龙头企业、市场型龙头企业和营销型龙头企业三种类型。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实现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其目的是通过合同契约关系把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民结合成为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效益。例如,在浙江省的安吉县,全县高山蔬菜、大棚蔬菜、竹笋、瓜果、畜禽等10个门类已基本实现‘订单农业”,1999年为全县13万山区农民创收1. 6亿元。但是,在这种经营模式之下,由于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的,与农民并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道德风险。一方面,龙头企业在经营时首先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对农户收购的农产品打折压价,所获得的工商利润也常常占为己有;当某种农副产品经营出现困难时,公司往往把风险转嫁到农户身上。另一方面,当某种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价格时,农民往往无视合同或契约的存在,以高价向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售农产品,损害公司的利益。例如,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广益食品厂2000年年初与黄岩西部山区平田乡政府签订了种植收购合同,合同规定:由公司从欧洲购来法国青刀豆的种子分给农民种植,并给予技术指导,青刀豆收获时,公司以每公斤1. 6至2. 4元的保护价统一收购用来生产出口罐头。当地农民却发现青刀豆市场价高达每公斤3. 6元,于是农民纷纷把青刀豆拿到市场上去卖,公司的罐头生产线因缺乏材料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当年直接损失24万元。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公司与农民的摩擦在不断增加。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的龙头企业是主体,处于支配地位,而分散经营的农民力量薄弱,处于被支配地位,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农民往往处于下风。在实际生活中,公司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例屡见不鲜,一些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条约。可见,“公司+农户”是较低层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更高层次的组织形式来克服这种体制的弊端。
第二层次:“公司+合作社+农民”。上述的法国青刀豆事件,1999年在嘉兴市五芳斋粽子公司与农民签订的440公顷优质糯谷订单的履约过程中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汲取了上一年的教训,五芳斋公司2000年在下1400公顷订单时,以层层落实制替代了1999年公司直接与农户订协议的作法。公司与乡镇农技站签约,农技站再与村经济合作社签约,需种植糯谷的农户则自愿与村经济合作社签约,并交纳一定的定金,待粮食收购合同兑现后返还。这种在公司与农户之间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的做法,能给农民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个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收益。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中,龙头企业可以稳定自己的原料来源,又可避免与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打交道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合作社相对于龙头企业更能关注和维护农民利益,能提高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谈判地位,降低市场风险.农民还有可能分享农副产品产销环节的利润。所以,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改造和完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途径。特别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结合为统一的利益体时,效果就更为理想。
第三层次:“合作社(公司)+农户”。当农村合作社发展到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时,可以兴办自己的加工、运销等方面的龙头企业,实现农副产品的加工增值,获得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中的利润。此时,龙头企业已是合作社内部的下属公司,公司与农民之间已形成了完全一致的利益整体。这种经营模式,不仅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而目_农民还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大受益者。农民的收入增加后,又会加强农业投入,进一步发展农业商品生产,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这种模式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的更为理想的模式。现在,我国的这种经营模式还出现不久,数量不多,创办的龙头企业大多面临着规模小、资金有限、人才短缺等问题。但是,不可置否的是,这种经营模式突出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代表了农业产业化今后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新型组织载体,能够比较好地确保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在起步阶段,“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环境相对成熟,能够得到比较快的建立与发展,我们不能对其进行阻碍,而是要多注意在产业化经营下第一层次模式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第二、第三层次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和发展,以实现由农民得到农业产业化利益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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