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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沿胜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以陕西省宜县为例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2-06  浏览:181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改变了以往农户单家独户闯市场承受风险较大的状况,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广新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发展不规范,融资难等问题也困扰和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对此,我们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金融支持有效对接进行分析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2009年宜川县被确定为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截至2012年10月,宜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41个,注册资金7010万元,入社总户数1.88万户,占到农业人口的78%,覆盖了全县每个乡镇和行政村。在全县141个专业合作社中,其中种植业109个,养殖业26个,旅游业及农机服务业等6个。目前,该县已建成1个合作联社,被评为全国50佳合作社1个,农业部部级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30个(其中百强示范社9个),市级示范社2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有23个,年经营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有15个,年养猪存栏1000头以上的有2个。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较非成员高出977元,同比增长40%。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1.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存在不足

  一是合作社运作体制不规范。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实际在组织结构、管理水平、内部运作等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较大差距,由于整体经营规模不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

  二是合作社的发展良莠不齐。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数量多、增长快的发展态势,但从发展的质量看,效益好规模大的合作社比重较低。只有20%的合作社制度健全并能够较好执行,其余大多数制度流于形式,离规范化管理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个别合作社成立专业合作社存在明显的短视行为,成立目的就是获取一些财政扶持资金、享受优惠贷款,没有把精力放在业务经营上,致使盈利水平低,并没有给农户带来应得的利益。也从未进行过分红,难以使信贷部门相信合作社的偿还能力。

  三是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不完善。大多数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的照抄照搬别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核算,与本身合作社实际明显不符,也极少有正规的财务报表,使信贷部门难以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评价信贷风险。

  四是抗风险能力较差。受发展时间、服务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模小、实力弱、自有资金偏低,会员之间经济利益联结不紧密,没有真正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总体抗风险能力较差。

  五是贷款担保难,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金融部门对额度较大的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很难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抵押物。同时,随着担保纠纷的逐渐增加,农民为他人作担保也日趋谨慎,担保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建立起风险补偿机制,导致合作社贷款难度加大。

  #p#副标题#e#       2.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由于合作社自身状况及特点,很多合作社尚未成长为合格的经济主体,没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或者虽有账户但一直无结算往来。能够获得贷款的往往是以种养大户或者企业的名义获得贷款,而直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贷款对象还存在一些困难。

  二是金融服务尚未完全到位。金融部门思想认识和服务意识不到位,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该县银行业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放贷意向,其他金融部门尚未涉猎该领域,说明金融部门的服务意识尚待提升。

  三是金融创新难以跟上步伐。农民专业合作社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规模小、“体质弱”等多方面的先天不足,加上内部组织管理较为松散,因此,这就要求金融部门对合作社发放贷款的产品种类、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都要进一步优化,甚至是重新制定。但由于金融机构对这种新型经济组织认识和研究不足,并未及时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产品。

  四是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金融机构信息来源比较单一,信息采集不够全面,难以全面掌握专业合作社整体的产销情况、成本情况、市场情况、盈利情况、风险情况等。难以对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导致金融机构顾虑重重。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大做强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金融支持的有效对接,一方面是提高专业合作社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话语权;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着力创新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要求的金融产品体系,提升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规范建设发展。政府在扶持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注重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性,不仅要成立足够数量的合作社,更要在质量上把关,真正建设一批主体合法、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务管理的民主决策;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管,树立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法人形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三是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2、树立金融服务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金融机构要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金融创新突破口和切入点,自觉树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和支持。

  3、创新改善金融服务,量身定做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掌握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信息,找准信贷投放切入点,及时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在贷款模式上,构建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在贷款方式上,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灵活的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短、平、快”的优势,大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农卡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在贷款对象上,对组织运行健全规范、经济实力强、发展生产基础好、品牌效应高、服务功能强、带动农户多、信用记录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贷款用途、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在贷款利率上,农户、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建立“统一授信、利率优惠、贷款先行、封闭运行”的机制,实现三方信用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得。

  #p#副标题#e#       4、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一是强化信用基础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单位”建设活动,通过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员取消其贷款资格。二是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

  5、强化保险业务渗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同保险公司的合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时可通过合作社集中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保险,社员贷款后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所得资金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以转移和分散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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