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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性视角下两种类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2-07  浏览:121

  〔摘要〕农村合作社社员系统具有开放性特点,从合作社社员异质性视角,按照合作社初始动力来源的传统范式及合作社制度内核,可以把合作社分为内生合作社和外生合作社两种类型。而从合作社组织系统的角度看,这两种类型合作社的划分标准又是动态的。依据各主体的属性将其模块化,并充分发挥系统内要素协同功能,内生型合作社可以构建“一主两翼+ 市场模块”模式的动力系统,而外生型合作社则更适合构建“( 核心+ 基础) + 辅助”模式的动力系统。要确保两种类型合作社在社会资本参与式发展背景下维持系统均衡,就要尊重合作社发展的客观规律,内生型合作社要走实体性合作社之路,外生型合作社可探索本土化适应性。

  〔关键词〕内生合作社; 外生合作社; 社员异质性; 结构性力量; 动力系统

  一、引言

  自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和国家的认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要求。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各地方政府、农技部门、供销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购销大户、民间资本、高等院校、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等各力量主体相继牵头组建和发展合作社,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①但是这种泛合作化现象以及合作社的真伪问题、规范性问题、利益兼容问题开始制约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合作社初始动力系统不完善以及动力不足的问题造成了合作社发展壮大受到成员异质性的制约。村庄内社员可利用资源要素的配置情况决定了合作社的发展类型,集中表现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类型合作社。鉴于我国合作社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必须协调好两类型合作社的发展路径,理顺社员的利益关系,既要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又不打消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构建两类型合作社动力系统能够很好地规制合作社主体的行为边界,约束其行动范围,促进组织系统的内部均衡,实现合作社在矛盾中寻求发展的目标。

  二、内生合作社与外生合作社的重新界定

  内生合作社、外生合作社传统划分标准是合作社成立时的初始动力来源。内生型合作社主要分布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地区,可利用的资源有限,参与主体相对同质,呈现出了较强的益贫功能,资源要素匮乏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外生型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资本、技术、组织等丰富的资源推动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了多主体、多目标的特性,成员间异质性明显。随着合作社原则发生漂移,合作社异质性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结构发生改变,传统的划分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内生合作社、外生合作社划分的新标准是合作社的制度内核,依据这种标准,可对传统的对合作社初始动力来源的划分标准给出一个补充的边界。以实现对内生合作社受外生力量影响而改变内生结构演化成外生合作社以及外生力量内生化转变成内生合作社的内涵与处延的界定。

  1. 依合作社初始动力来源划分

  按成立的动力来源来划分内生型合作社和外生型合作社。传统观点认为建立在村庄内部结构性力量的合作社是内生型合作社,建立在超越村庄结构性力量的合作社为外生型合作社。张晓山等认为小农户在资金融通、人力资本、组织网络、物质资源等资源禀赋上的种种缺陷,导致他们难以内生出合作经济组织。〔1〕黄胜忠认为当农民“需要合作”而又“不善合作”时,也就是说内生型合作组织难以形成时,外生型合作组织成为合作得以形成的必然选择。〔2〕曲威威等认为外生型合作社需要靠外部力量来推动,内生型合作社是以农民共同的乡土文化为依托的。〔3〕这种划分方法比较原始、直观,但容易盲目排外,把一些属于内生合作社的外生力量归于外生合作社。事实上,外生力量不必然表现为外生型合作社,客观存在着外生力量的内生化现象。同时内生合作社存在着向外生合作社演化的趋势,即当外生因素进入内生合作社后会改变合作社的内生结构从而外生化。

  合作社的初始动力体现在人类与非人类的对等性上。非人类因素附着在人类因素上,人类因素借助非人类因素对合作社形成影响或获得控制权和收益权。非人类因素体现在政策、资本、资源、技术等方面; 人类因素体现在基层政府、农技推广部门、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民营资本家、科研院所、专家学者、NGO 组织、农村精英、普通农户等方面。这些初始动力主体构成了合作社的内生和外生结构性力量。内生结构性力量: 普通农户( 作为合作社的基础性力量,是合作社的主要合作对象) 、种养大户( 进入市场实现赢利和面对熟人社会的现实,使得种养大户处于内生力量范围之内) 、政府组织( 国家、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作为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其目标是实现农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与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基本一致,因此,政府组织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内生力量作用) .外生结构性力量: 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通过组建合作社的方式与农民联姻,促进农村的发展,但龙头企业作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主体,其核心价值是“自我利益”的不断增值,这种公司性质决定了在市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它将面临道德风险问题,机会主义是其必然选择) 、民营资本家( 民营资本的加入改变了合作社传统的一人一票制原则,资本化、股份化的产权结构及按惠顾额返还股金分红的盈余分配机制成为发展趋势) 、购销大户( 购销大户组建合作社,一方面解决了农户的市场进入问题,同时获得稳定、标准化的农产品来源; 另一方面,购销大户利用国家的金融扶持政策,获得农产品收购资金的金融贷款,实现以少数资金进行大量收购的力量优势) 、乡村干部( 乡村干部引导成立合作社,既便于利用合作社对社员进行有效管理,从而满足其政治诉求,又可以通过控制合作社满足其拓展经济收入渠道的需要) 、农技部门( 借助于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可满足农户的农业技术需求,通过典型示范等推广形式,提高农产品的经济效益,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可以实现品牌经营,实现农户价格改进的预期; 另外合作社架起了农技推广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促进了资源整合和农业科技传播,有利于快速实现农业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便于农技推广活动的有序开展) 、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的组建,可为合作社提供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便于合作社服务工作的开展; 此外,这也是出于寻找自身改革的需要,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外生结构性力量内生化: 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具有技术资源的优势,通过技术支撑组建合作社。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机制) 、专家学者( 专家学者具有组织资源、网络资源和管理资源的优 势,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的形式,指导农户学习合作社成立和运行的制度措施,着力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NGO 组织( NGO 组织具有技术、资金和组织优势,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融通、市场进入、观念引导等服务) 。

  这种划分解释力的减弱不是原始划分方法的减弱,而是该划分条件下的宏观大环境发生了变化。内生合作社和外生合作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即两类型合作社划分标准包含成立时的动力来源,但不必然成为充分条件。亦即两类型合作社的划分由时点变为时段,包括成立时和成立后两个阶段,内生型合作社和外生型合作社的宏观划分不应仅是依据其成立时的点式划分,更侧重于合作社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和控制结构的线式考察、甄别。

  2. 依合作社制度内核划分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分化,农村超稳定结构被打破,政府组织、民间资本等外部要素进入合作社,农户和市场两大主体因素的变化和交互作用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组织的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横向多样性和纵向异质性并存、社员异质性和合作社组织异质性同步的特点,集中表现为合作社成员的个人特征、资源( 自然) 禀赋、参与动机、角色特征( 参与度) 、风险偏好、组织期望、能力的异质性和合作社组织资本结构、分配结构、控制结构的异质性。合作社在组织特征、运作机理等方面与传统合作社有很大的区别,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发生了漂移。〔4〕在异质性的成员结构下,领办主体对合作社的影响问题日益凸显,异质性越大,不同成员之间的战略选择的差异就越明显。〔5〕而每一个制度格局中的人,都要实现自身的收益最大化。〔6〕由于外部社会关系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合作社资本化、股份化态势明显〔7〕,外部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非使用者成员卷入合作社〔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表现出高度的异质性: 少数核心成员与多数普通成员并存。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多数财产所有权,掌握着合作社的产权、控制权与利益分配机制。〔9〕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普遍发生了组织结构及经营机制的变革,目前关于内生与外生合作社的划分不是简单的初始动力来源,这里更有多利益群体进驻后的真假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权和实际控制权。

  

 

  划分内生与外生合作社的约束条件更为严格和详细,至少包括初始力量、实际控制权、组织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指标,初始力量主要有普通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购销大户、民间资本家、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农技部门、供销合作社、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社会活动家、NGO 组织等。从而形成知识智力、技术、资本、组织资源、社会资源等机构性力量,作用并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初始力量与弱势农户的结合构成合作社,形成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利益格局。各参与主体的初始动机异质性影响了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和组织发展。

  从合作社组织系统的角度看,关于内生型合作社和外生型合作社的划分标准是动态的。两类型合作社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合作社异质性使然。

  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适当放开对农村管理上的控制,合作社的出现是农民共同抵抗市场经济的应激性组织载体,村庄内生力量是合作社的主体,合作社的益贫性、同质性特点明显。随着市场经济对农村的渗透,尤其是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随着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多目标主体先后进驻合作社领域,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关系内化到了合作社当中。〔10〕内生、外生合作社正是合作社众主体异质性博弈的结果,反映了各参与主体在合作社成立和运行过程中组织结构和力量的对比情况。合作社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丰富了内生和外生合作社概念的内涵,但社员的异质性改变了合作社原有的组织结构,合作社的制度内核发生了微调,实际控制权问题成为了内生和外生合作社划分的本质体现。

  合作社应按照合作社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来划分,集中体现于合作社的表决方式、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权。综上分析,两类型合作社的划分边界是指发端于合作社的初始力量,体现在合作社控制结构的各领办主体的归属问题。

  三、两类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构成

  合作社结构性力量的主体包括普通农户、种养大户、政府组织、龙头企业、民营资本家、购销大户、农技部门、乡村干部、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和NGO 组织。各主体组建、参与合作的目标和动机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特点,根据各主体在合作社中的目标属性可将其分为福利改善模块( 由普通农户、种养大户、政府组织要素构成) 、扶贫模块( 由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和NGO 组织要素构成) 、市场模块( 由龙头企业、民营资本家、购销大户要素构成) 和政绩模块( 由农技部门、乡村干部、供销合作社要素构成) .四大模块的交叉组成 构成了合作社社员大系统。内生型合作社以福利改善模块为主,扶贫模块和政绩模块相互支撑,并混合着市场模块的某些要素; 外生型合作社是内生型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种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合作社,福利改善模块是其基础,市场模块主导着合作社的走势,而扶贫模块和政绩模块相互引导。

  1. 基本假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基本假设之一是社员系统的开放性。关于合作社社员系统的开放性和封闭性的探讨,学术界有很多论述,集中表现为开放的社员资格制度使合作社的成员呈高度异质性〔11〕、成员具有搭便车的行为〔12〕、合作社组织规模不经济等。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社员开放的现状,这反映了经典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内生型社员资格的普遍性和外生型社员资格的稀缺性、东部地区社员系统的主观开放性和中西部地区社员系统的客观封闭性。在理论上看,合作社选择社员系统开放性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内生型社员资源的同质性使得对稀缺的外生资源需求十分迫切,通过农产品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网络资源的对接,实现合作社内外系统的协同开发,促进合作社与市场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这也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合作社发展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的低门槛制度,意味着各种主体可以跨越空间的阻隔,以要素投入为基础元,形成多目标、多元化、异质性的成员结构,从而连结内外部因素,建构合作社成立和运行的结构性动力系统,并对合作社的制度内核形成影响。

  2. 内生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

  由于内生型合作社的主体是合作社的全体成员,他们是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主决策、一人一票的方式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使用者受益原则或成本交易原则返还合作社剩余积累,真正提高了社员的参与度和公平感。因此,在这种模式中,很少有社员发生搭便车行为。相反,“利他现象”对内生型合作社的发展起到催化剂作用。村庄内生活的农民具有浓厚的地域性、血缘性和互助性特点,因此,“利他现象”已不是司空见怪的现象,一般主要以亲缘利他、互惠利他为主。由于村庄内社区记忆和村庄精英的不同,“利他现象”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利他现象”促进了合作社内成员的和谐与合作。但不可否认,这种合作社很难有发展壮大的空间,毕竟成员在资源禀赋上基本是同质的,具有规模小、功能少、目标单一的特点。主要的成员是普通农户、种养大户,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益贫功能,成员结构相对同质,价格改进的功能成为合作社成立的首选目标。这时迫切需要一种外力的出现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作为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和参与者,普通农户、种养大户、基层政府、专家学者、科研院所、NGO 组织、社会活动家等都是内生型合作社的主要动力,因此应该在他们之间建立良性的协同系统。

  内生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路径是“一主两翼+ 市场模块”模式。以福利改善模块为中心,扶贫模块和政绩模块相支撑,联合市场模块共同推进合作社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一主两翼是基础,联合市场模块是飞跃。目前大部分内生型合作社都停留在一主两翼阶段。实现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要求各行为主体准确定位、协调互动、形成“推”和“拉”的合力作用,从而建立合作社可持续推进的长效发展机制。农民不但是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主体,也是内生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受益主体。广大农户积极利用内生因素的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到合作社建设事业中来; 种养大户不断提高规模优势,形成规模效应; 政府( 特别是地方政府) 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引路人”,需要政府提供在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扶持,同时还需要对以上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 专家学者、科研院所、NGO 组织、社会活动家等非政府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的知识资源,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技术与管理培训、发展规划编制和指导、技术扶持和经验介绍,加快内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主体的出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少走弯路,避免盲目性。三大模块主体“协同一致”、“三位一体”,必将保证合作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 外生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

  外生型合作社是典型的“强者牵头,弱者参与”模式,其核心内涵是社员的高度异质性,主要发生在现代型村庄精英主导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类型脱离了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少数核心利益者成为了合作社的主要控制者、利益所有者,广大社员仅是农产品的利益惠顾者。民营资本的加入促使合作社向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演化,股金分红导向表现出取代惠顾额分配导向的趋势,形成了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的成员结构。虽然处于管理层边缘社员的参与度比较低,其对合作社的归属感不强,期望值不高,经常发生搭便车行为,集体行动存在困难,但该类型合作社社员的价格改进等福利需求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所以退社现象的发生概率并不高。不可否认,外生型合作社是内生型合作社发展的必经过程,毕竟我国的农业产业化普及泛化之路还有很长的过程。

  外生型合作社动力系统构造遵循“( 核心+ 基础) + 辅助”模式。即市场板块捆绑福利改善板块,联合政绩板块和扶贫板块共同推进合作社的发展。不管外生型合作社如何高级或先进,福利改善模块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市场模块主导了合作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掌握着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控制结构、盈余分配结构。由于追求经济利润的市场板块始终处于绝对的主导性地位,这使得扶贫板块和政绩板块总是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

  内生型合作社市场化的高发展程度,得益于外生社员的资源与普通社员所掌握的农业资源的有机结合,这弥补了内生资源的先天性不足,创造了系统协同合作的合力效应。

  具体来说,龙头企业应充分发挥好“领头羊”的作用,发挥好技术、设备、资金、规模经济的作用,引导合作社走产业化经营之路; 民营资本应充分发挥好资金稀缺要素的作用,在追求资金投资报酬的同时,更应注重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社员利益; 购销大户应充分发挥好农产品销售的渠道作用,保障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和农产品的价值增值空间的控制; 充分尊重普通社员的管理权限,适当提高其参与度; 国家应该给予合作性发展足够的重视,并不断总结经验,在追求合作社规范化经营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合作社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农技推广部门要科学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和“两高一优”农业; 乡村干部应发挥好其人际网络资源的优势,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际网络资源的同时,在管理权限上更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杜绝干涉合作社的管理秩序和侵犯社员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 供销合作社更应发挥好其先天的市场和组织资源的优势,引导、扶持合作社的市场化道路。

  

 

  四、结论

  在社会资本参与的大背景下,要确保两种类型 合作社维持系统内的均衡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尊重合作社发展的客观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嵌入村庄内的合作社必须适应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内生、外生合作社动力系统的构造主要是描述目前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客观地区不平衡性。其政策建议是地方政府在促进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应尊重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优势,提高现有社员的发展潜力,注重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要盲目效仿东部沿海地区的合作社,杜绝贪多求快从而造成空壳合作社现象的发生。

  2. 内生型合作社以经典合作社原则为指导,走实体性合作社之路

  内生型合作社具有社员同质性高、组织益贫功能明显的特点,是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新时期我国内生型合作社应以经典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回归传统合作社的经营理念; 应充分发挥传统合作社的民主原则,建立良好的利益表述机制来提高社员的实际参与度。使合作社切实发挥提高农户市场准入和价格改进的经济功能; 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政治功能,完善公共品供给、增强社员社会福利的社会功能作用。从而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农村现有经营制度的补充载体。

  3. 外生型合作社可探索“新一代合作社”的本土化适应性

  我国“新一代合作社”主要是指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因开放社员系统、引进资源要素而导致的合作社发展速度加快、组织规模扩大,具有多主体、多目标、高度异质性特征的合作社。与欧美国家“新一代合作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欧美国家的新型合作组织是在传统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农民合作占主导、股份为辅的股份合作制,而我国的合作社则主要以企业( 股份) 控制为主;〔13〕第二,欧美国家“新一代合作社”为了保持组织规模,实行的是封闭成员制〔14〕,而我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了弥补资源要素的先天不足,实行的是社员系统开放制; 第三,欧美等国家“新一代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结果,而我国目前实体性产业化的合作社尚未形成规模,合作社的主要功能仍停留在价格改进、对接市场等初级功能阶段。

  不可否认,外生型合作社在初期阶段表现出了较强的生命力,但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合作成本的增加,合作社的边际报酬递减,同时社员的利益需求不断上升,合作社的组织稳定性面临着挑战。一方面,外生型合作社应借鉴欧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经验,合理控制组织规模,维持组织内部系统的稳定,促进组织的持续运转; 另一方面,还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助农业产业化的桥梁,突破社员高度异质性带来的后期枷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晓山: 《连接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年; 刘婷: 《不同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路径探析---基于ANT 视角的实证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1 年第2 期。

  〔2〕〔8〕黄胜忠: 《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65、65 页。

  〔3〕曲威威等: 《“内生型”合作社的关键》,《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0 年第6 期。

  〔4〕黄祖辉、邵科: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4 期。

  〔5〕〔10〕任大鹏、郭海霞: 《多主体干预下的合作社发展态势》,《农村经营管理》2009 年第3 期。

  〔6〕冯开文: 《30 年乡村政治制度变革---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粗线条回顾与评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 期。

  〔7〕崔宝玉、李晓明: 《资本控制下的合作社功能与运行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8 年第1 期。

  〔9〕林坚、黄胜忠: 《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 年第10 期。

  〔11〕Michael L. Cook,Fabio R. Chaddad. ,Constantine Iliopoulos,“Advances in Cooperative Theory since 1990: A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Literature,”in Hendrikse,George W. J. ( Ed. ) ,Restructuring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Rotterdam: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Rotterdam School of Management,2004,pp. 65 - 90.

  〔12〕Jerker Nilsson,“Organisational Principles for Co - operativefirms,”Scandinavian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01) ,pp. 67 - 68.

  〔13〕黄祖辉: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08 年第11 期。

  〔14〕傅晨: 《“新一代合作社”: 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中国农村经济》2003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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