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具体分析了台湾农会的性质,台湾农会的性质历经百余年来多次嬗变,复杂而独具特色。当前的台湾农会是一个包括经济性、政治性、社会事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等性质的多目标功能组织,也是独特的人民团体和农民合作社。在台湾政治民主转型之后,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的关系从恩宠-侍从关系逐步转化为公私伙伴关系,台湾农会与农民之间则形成了丰沛的社会资本关系。
关键词:台湾农会性质角色
一、台湾农会的性质
台湾农会到底是一个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发展经验具有可复制性吗?这是许多大陆学者关心的问题,也是笔者关切之所在。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其实组织也是一样。台湾农会是一个具有一百多年历史,历经日据、国民党专制统治以及政治民主化以来多次改组并沿袭至今的多目标功能组织,其性质也历经多次嬗变,从而愈显复杂和独具特色。
(一) 台湾农会的经济性
台湾农会的业务范围涉及生产、加工、供销、金融、保险以及社会文化事业等众多领域,其最大优势在于通过多样化业务节约交易费用--既有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合作,以解决农产品供给问题;又有金融、保险领域的合作,以解决农民资金短缺和面对天灾或疾病等问题,还有技能培训、文化教育领域的合作,以解决辅导农民创业增收等问题。通过办理农会超市以及农产品供应中心,农会创造一个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机制与平台,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保障质量安全,实现提高农民收入,同时也达到增加消费者福利(农会超市供应的农产品免税) 的多重目标。其实,按照1974 年《农会法》的设定,以及政治当局和社会大众对台湾农会的期待,经济性应是台湾农会的本来属性,是其设立时考虑的主要性质和功能。事实上,从历史及当前发展来看,台湾农会确也发挥着巨大的经济功能。台湾农业从选种、生产技术到产品销售, 每一生产经营的环节,都有以农会为主的民间组织为其服务,统一面向市场。实行小农经营的台湾,之所以能在几十年内实现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与其农会为主的农民组织体系密不可分。台湾农会的供销部提供农产品供给、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运输等“一条龙”服务,每年经收全台湾生产稻谷的1/3,分配全台湾农民使用的肥料4/5.信用部提供直接经济性服务,包括存款和放款等。台湾农会2007 年经济事业收入经济事业总收入3188688 万台币,包括共同供销收入2095068 万台币、共同运销收入565763 万台币、行政部门委托收入41986 万台币、项目计划收入66775 万台币,其余为利用加工、市场经营、农业仓库、农场经营等收入(刘富善,2009)。农会信用部与供销部所提供的服务直接与农业形成依存关系,由此也孕育出台湾特殊的“农村经济与发展”模式,这一模式不仅节约政府对农村治理的成本,而且极大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 台湾农会的政治性
从台湾农民1988 年“5·20 运动”以及2002 年“11·23”运动,我们可以轻易判断台湾农会是一个具有政治性的农民组织,在涉及农民利益问题上,能代表农民利益跟政府不合理的政策和行为抗争。从2003 年“11·23”运动的整个过程来看,台湾农会在代表农民利益与行政当局抗争的时候,表现得越来越冷静和理性,不仅赢得舆论媒体的赞扬和同情,也为农民争取到实实在在的最大化利益。
日据时代,台湾农会由日方主导,其政治性功能亦显而易见。最早的农会是一群佃农为保障自己耕作权及对地主要求减租而组成的团体。此团体是一个自发的利益团体,但具有强烈的政治诉求,后被日本政府接收并加以整顿,遂成半官方性质组织,执行日本政府殖民式的农业发展政策,榨取台湾农业资源。此时农会组织的政治性,体现为执行政府相关政策,而不是争取和维护农民利益。日据时期,台湾农会几经分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各级农会主要负责人由地方负责人兼任;农会理事由地方行政部门任命;农会经费随农业捐税附加征收,然后再拨交农会。因此它是一个半 官方的组织。第二,强迫入会,成员组成包括农民及农地所有者。所以农会组织多为当地权势人士、地主所把持。第三,农会业务包括推广良种、供配肥料、征收稻谷和培训等,其根本目的是榨取台湾农业资源,为日本侵略者服务,使台湾经济进一步沦为殖民地形态(张嵘,2009)。
鉴于农会所具有的巨大利益,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统治时期,国民党就一直想方设法的将农会控制在手中。虽然安德生教授(W.A.Anderson)在对台湾农会提出的16 项建议中,第7 项明确指出“农会应执行不参加政治活动的政策、不支持任何政治候选人口”时国民党碍于美国的压力,在1952 年颁布的“改进台湾地区各级农会暂行办法”第30 条中规定:“农会除依法办理本身之规定的选举外,其选任及聘任职员不得以其农会之职称,或农会之名义与关系,对任何政治候选人作拥护或反对之表示,与公开活动。”但在1964 年对“农会法”进行修订时,国民党对原本关于政治排除的条款全部删除,促使农会政治化(张嵘,2009)。而到了1970年代中后期,国民党政权决定再次对《农会法》进行修改,其间原因,与当时台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改变紧密相关,尤其是农业新政的推行,需要农会承担更多经济方面的功能,当局因而希望从强化农会经济功能、加强对农会掌控的角度,对台湾农会进行再次改组。从此次《农会法》修改过程来看,当局将修法的重心也确实是放在这两个方面,即:
一、强化农会的经济功能,弱化其政治性的一面,试图使台湾农会向农村合作组织的方向回归;二、扩充总干事的权限,限制包括理事长在内的理事会的权力发挥,使总干事在农会中大权独揽,而当局则通过新的总干事遴聘制度,掌握总干事人选,进而由总干事掌控整个农会。但第一点在“立法院”审查期间,因不少“立法委员”的反对,未能在立法层面得到实现(程朝云,2009)。从当局修改《农会法》的侧重点和最后的结果来看,台湾农会依然未能摆脱其角色定位困境。可以说战后台湾农会一直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带有政治色彩的农民团体这两种角色的矛盾结合体,在这种角色定位背后,是国民党政权对农会功能的期待,包括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动员、对农业政策的配合、以及对地方派系的笼络与控制等等。经过战后二十多年的发展变迁,台湾农会正在向其作为农业合作社的一面回归,而国民党政权也并不拒绝这样的回归。但长期以来的观念影响,使这种改变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时,仍遇到强大阻力,并最终妥协折中。由1974 年修正后的《农会法》所勾勒出的农会形象,显示出人民团体、合作社、公司企业,乃至政府附属机构几种气质杂揉的特点(程朝云,2009)。
(三) 台湾农会的社会事业性质
农会的社会事业性质表现为执行或代理许多社会政策,比如农民保险(医疗给付、分娩给付、残疾给付等)、农产品保险、家畜保险(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死亡赔偿) 等。台湾也是台风、海啸、地震的多发地区,农会所提供或办理的社会事业保险有力地对农民和农业提供了保障,提升了农村的抗风险能力。2007 年农会保险事业收入共159114 万台币,支出为156656 万台币。办理农民健康保险业务服务农民达1618190 人,其中农会会员747524 人(占46%),非会员870666人(占54%),生育给付申领人数为8558 人,总金额16442 万台币,有43465 人领取丧葬补助,金额共计484876 万台币。
全民健康保险业务,服务人数更达2461624 人,包括农会会员739452 人(占30%),会员眷属329047 人(占13%)、非会员856899 人(占35%),非会员眷属536226 人(占22%)。发放老年农民福利津贴, 每人每月6, 000 台币, 服务人数为696396 人,其中会员374920 人(占54%),非会员321476 人(占46%)。农会家畜保险业务,办理家畜一般保险与肉猪运输伤亡保险两项。2007 年农会共承保乳牛保险14949 头,猪保险4861059 头,羊保险6 万头。肉猪运输伤亡保险承保1481025 头,保费收入2326 万台币。理赔方面,计有乳牛死亡15897 头,赔偿2065 万台币,猪只死亡421206 头,赔偿12157 万台币。运输伤亡理赔28802 头,支付金额1254 万台币(刘富善,2009)。可见,台湾农会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环。农会不仅提供生产上优质的种子、肥料、技术、信息与知识,还提供生活上的农事纠纷处理、农民运动会活动,上传下达政府的农事政策和相关法令。
台湾的农业保险始于上世纪60 年代。台湾有关部门为了促进家畜增产,加强了猪疫防治工作,并通过资助资金和兽医设备等措施,为岛内1963 年正式开办家畜保险业务奠定了基础。1973 年台湾地区颁布了《农业发展条例》,明确了在农业保险基本立法之前,由当局主管机关委托农民团体,分区、分类、分期试办农业保险,政府应给予奖励和协助,从而为岛内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台湾政府于1976 年6 月正式制定了《家畜保险办法》,明确了家畜保险的法律地位。1994 年公布《农业天然灾害救助条例》,建立了不少于100 亿元新台币的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弥补农业风险管理中农作物保险的缺失。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面对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以及农产品进口对台湾地区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当局扩大了农业救助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进口损害的救助(柳仕奇,2010)。可见,台湾在法律上强化农业保险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且构筑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对农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障,是台湾农业成功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
(四) 台湾农会的文化教育性质
有学者认为,在台湾农会组织的各项业务中,最独特的业务为推广教育业务(廖坤荣,2008)。台湾《农会法》规定农会在总盈余中,分配公益金5%,农业推广、训练、教育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低于62%,换言之,农会的总盈余中至少有67%用于“三农”事业。农会的推广教育政策着重 农业生产教育、技术转移、咨询、农业经营及其他现代化农业知识的传播,例如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森林培育、优良种子及肥料、现代化农业机械的推广。凡新知识新技术传授、家政指导、农村青少年的组织(四健会)教育培训,均由农会办理,当局农林机构只负责指导协助;大部分推广教育经费亦由农会业务盈余下拨。这种农业推广教育由农会办理,为台湾农业推广的独特制度,使农会与农民之间建立良好且密切的关系,有效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技能和合作水平。1991~2004 年,平均每年有将近15888 个产销班,班员平均人数达到303007 人,示范农家平均74368 家,农事推广费平均达7.3 亿台币以上,为农村提供生活和技术教育的四健会活动指导员平均每年达87541人,四健推广活动支出经费高达1.8 亿台币以上(廖坤荣,2008)。
此外,农会还提供农渔民子弟教育奖助学金、办理运动会托儿服务、农民第二专长训练服务、家政服务、四健服务、法律文书的代书服务等。2004 年农会总共办理737 班农忙托儿所,解决了22664 名乡村儿童的照顾问题,共提供3000 万台币奖学金,运用推广经费及政府项目进行了5 万多人次的农民第二专长训练,将近30 万农民参加了各类农业产销班接受辅导和培训,约10 万农村青年参加四健会,21万多人参加了家政辅导班。推广部门投入的事业经费近2 亿台币,人事费投入超过1亿台币(廖坤荣,2008)。2007 年农会附设的农村托儿所485 班,参加儿童11394 人。发放奖学金34686 万台币,领取人数64579 人。办理农渔民子女就学助学金,共发放1893161000 台币,受益学生272830 人次(每人2学期)。举办康乐活动2145 次,参与人数达69443 人。农村副业技能训练243 班,参加班员35900 人,深获农民好评(刘富善,2009)。
综上可见,当前的台湾农会既是农村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和服务提供者;又是社会、教育和文化事业的传授者;既有依附于政府的半官方色彩,又有越来越理性的民主自立性。台湾农会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事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等多重性质,发挥多目标功能,在法理上属于“社团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团体,在运行操作上又具有部分公司化特性。
二、台湾农会的角色
(一) 行政部门与农会:从恩宠-侍从关系到公私伙伴关系
政治学者们认为光复之后的国民党政府与台湾农会之间是一种“ 威权( 庇佑) - 侍从” 或“ 恩宠- 侍从”
(pa tron- client rela tions) 关系(朱云汉,1999;林宝安,2008;廖坤荣,2008)。有学者认为自1974 年台湾颁布实施《农会法》之后,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不仅是恩宠- 侍从关系,而是威权统合主义体制(林宝安,2008)。廖坤荣并不简单认同台湾农会是属于政治学者们所称的“社会政治统治机器”--是社会组织异化发展的结果,他认为台湾农会在社会政策上是台湾行政部门的执行代理人,二者形成独特的“地方治理机制”.二战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之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 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 te pa rtnership) ”.所谓“公”即指政府部门,“私”为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公私伙伴关系是指二者之间就提供或输送公共服务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合作伙伴关系。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之间即为此类典型的公私伙伴关系, 台湾农会扮演独特的“ 公共服务输送者(publicservice a gent) ”,对台湾的农村现代化具有积极功能。台湾农会通过其四大服务部门为农民提供从生产到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 与公共资产(publicresouces),其功能与属性涵盖经济、政治、教育、社会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加之农会发展历史悠久,由此衍生出丰沛的社会资本,农会组织具有浓厚的“社会资本”特质,组织认同逐渐发展为网络关系,网络与认同又发展为“信任”,成为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合作机制,这种“规范”最后衍生为政治动员机制,提高了“政策顺从性(policy complia nce) ”,农会扮演了政府的“公私伙伴”身份。台湾农村发展与农业现代化之功,农会立下汗马功劳,与其组织绵密、深入基层、服务周到密切相关,而农会服务人员与农民交情久远,政策倡导效果比政府尤佳,这样是具有“社会资本”的政府“公私伙伴”的独特之功(廖坤荣,2004)。
1990 年代台湾实行政治民主化以来,国民党一党专制统治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政党竞争的时代。在政党竞争的时代选举成为各政党走向执政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径,选票成为能否执政的关键。虽然农会组织在宗旨上并没有明确赋予其政治层面的功能,但是基于农会多目标功能的特点以及与农民长期交往所形成的社会文化资本,农会不可避免的成为各种政治力量角逐的场所。农会成为对农民与农村社会的组织动员体系,并在历次选举时成为选举机器。有着180 万会员加上会员家属将近千万选民的农会地位也显得尤为突出,成为国民党与民进党争夺的对象。由于台湾农会长期以来都是在国民党的经营控制下,农会一直都是国民党的重要支持者和选票的来源(张嵘,2009)。2002 年发生的“11·23”事件缘起就在于民进党执政之后意图消减农会势力,从而消减国民党在基层的“桩脚”力量,遂以金融改革为名,宣布要整顿接收台湾农渔会信用部。然而,这一举措立刻引起了农会的巨大反弹,最终爆发为数十万农民走上街头抗议陈水扁当局“消灭农会”的主张。迫于各方压力陈水扁当局撤销了对农渔会信用部门的接管,农会运作依照现行功能。通过这次的事件,农会显示出其依然不容忽视的强劲实力,也显示出国民党和民进党两党对农会在选举功能上的博弈。
从整体上来看,台湾进入政治民主化后,农会已开始逐步脱离国民党的控制,而在政党竞争的时代中更具自主性。 农会的政治性所产生的正面功能也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农会透过选举、农业推广教育、及各种训练班,使有才能的农民成为农村的领导者,产生新的影响力量,安定农村社会,奠立了民主政治的基础,或在民主选举中,选出能为农民发言、争取农民利益的民意代表(程朝云,2009)。笔者以为,实行政治民主化之后以及未来的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之间,也仍存留有恩宠-侍从关系之余韵,但不再存有明显的恩宠-侍从关系,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将占据主体地位,并将稳定存续,发挥功效。由于台湾行政部门、农会和农民之间历史上形成的丰沛社会资本关系,台湾行政部门与农会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必将化约为更有成效的社会发展功绩,而良好的社会发展成效又反过来对行政部门与农会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加以强化,二者形成良性循环,携手共进。
(二) 台湾农会与农民:社会资本关系
台湾农会的农业推广工作可说是农业体系中牵涉最多人际互动的工作领域,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组织所构成的农业推广网络中,交错着无数的人和人、组织和组织间的沟通和协调,除了正式的会议和拜会讨论外,还有许多工作其实是在饮酒应酬、酒杯交错中完成。既然农业推广是农业领域牵涉最多人际互动的工作领域,而社交性喝酒与推广工作有密切关系,喝酒在台湾的农业推广界中可说是一个普遍性颇高的行为,尤其是基层组织的推广工作者,更有相当频繁的社交性喝酒行为。董时叡、王淳妍对台湾农会和乡公所行政体系之农业推广工作者作调查后,发现中国传统价值中“鼓励适度饮酒、女性不宜喝酒、酗酒是不应该”等价值,具有相当高的认同度。赞成喝酒有助于推广工作达成的比例也非常高,这一事实透露出现代社会工作职场中喝酒的工具性功能(董时叡、王淳妍,2004)。
据笔者亲历之观察,可以印证上述研究结论。有几次乡公所干部陪我一起去探访农民大户,他们都会在路上顺带几箱啤酒,中午会在一起吃饭、喝酒。农业推广部门的工作人员酒量往往也是不错的,否则将难以胜任这种频繁喝酒的工作。频繁在一起吃饭、喝酒也反映出农会推广人员与农民之间亲密的交往关系。事实上,除了农会系统组织的活动之外,台湾的基层选举活动、亲戚朋友之间的红白喜事,摆宴喝酒是常有之事。农会工作人员与农民之间长期、频繁的人际交往很自然会形成布迪厄所说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socia l ca pita l) 就是“实际的或潜在拥有的资源,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与某些持久的人际关系网络密不可分。这一网络并非天生,而是需要通过一种体制化网络持续性构建、交往与反复协调才得以形成的。这一体制化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是同某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它从集体性拥有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Bourdieu,1986)。布迪厄是社会学领域研究社会资本的先驱,他所言之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本是蕴含于社会组织、社会网络、人际关系之间的,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和运用它,只有通过成为该网络的成员、或建立起网络纽带,才能接近与使用该资本。社会学领域所讨论的社会资本,皆强调其镶嵌(embeded on) 于个人或组织关系网络之间的资源,尤指非政府组织中个人对组织的认同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网络资源。布迪厄指出,经济、社会、文化与符号资本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和交换的。一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取决于他可以有效调动的关系网络的规模,也取决于这个组织中各个成员所拥有的资本(经济、社会、文化与符号资本) 容量。布迪厄之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广泛开展了对社会资本的研究,但其实大同小异,各有侧重。
总之,社会资本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人际信任、信息和资源共享,奠定了合作关系的基础,从而为其他资本形式增值,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进一步创造价值。台湾的行政部门、农会与农民三者紧密结合,建立了长期深厚的交往关系,衍生为广泛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的存在对农民而言是极为有利的,因为通过这些关系网络,农民可以在当地很方便地找到需要求助的对象或资源。可见,台湾农会独特的组织型态及其“社会资本”关系,成为助推台湾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台) 林宝安,战后台湾农会变迁与政府之关系[C],郝志东、廖坤荣主编两岸乡村治理比较,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
[2](台) 刘富善,台湾农会对台湾农业发展之贡献[J],台湾农业探索,2009 年第10 期。
[3](台) 朱云汉,寡占经济与威权政治体制[A],朱云汉等编垄断与剥削--威权主义的政治经济分析,台北:台湾研究基金会,1989.
[4](台) 董时叡、王淳妍,《社交性饮酒价值观:台湾基层农业推广工作者之分析》[J],《应用心理研究》,2004 年第23 期。
[5]陈雷、仝志辉:社会资本与社会组织运转-以甘东用水协会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08 年第3 期。
[6]程朝云,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C],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 年卷,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 年。
[7]单玉丽,台湾农会组织的性质、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探讨[J],台湾研究,2008 年第5 期。
[8]柳仕奇,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及借鉴[J],福建金融,2010 年第1期。
[9]张嵘,台湾农会的政治功能[J],台湾农业探索,2009年第8 期。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