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是安身之本,立命之所。这种特殊的农地情结渗透在中国漫长而辉煌的农耕文明长卷。吕不韦在《吕氏春秋·上农》中言:“古先圣王之所以导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徙为地利也,贵其志也”.这种尚农思想得以传承是因为农地制度的优劣关乎农民的“恒心”能否永续存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些政策话语体现了农地制度创新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也赋予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地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地位。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成立有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农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实现农用地和非农用地总净收益最大化是促进农地资源最佳配置、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成立就是在农地资源配置的私人决策和社会决策过程中促进农地的相对集中,或者促进农地产权在流动中得到体现和放大,从而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外出务工与种地之间的矛盾,促进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使农村土地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同时也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成立有助于优化农业生产关系。近年来,涉及农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生产关系具有保驾护航作用。从实践来看,各地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充分发动已有的组织资源,特别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地流转业务,强调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自愿、有偿、有序等原则的遵循。这不仅稳定了农地发包方、承包方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维护了政府和农民的紧密联系。农业生产关系的改善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在利益冲突中得到重视,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作出了重要的产品贡献、就业贡献和市场贡献。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农地流转合作社都必须遵循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正式制度安排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非正式制度都是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按照现行的政策,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地利益问题,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合作社与政府的共同目标。
—— 中国的农地流转: 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成本。高昂的社会成本制约了制度创新的速度和效果。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而言,由于农村土地具有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其创新程度和效果受到农民观念、配套制度、相关主体行为、市场发育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多地少的国情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权宜之计只能恶化农地流转的效果。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放松对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管制、为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加强农地的物权化法制管理进程应该是当前农地流转过程中重要的政策取向。
可以预见,在合作社创新和演 进过程中,在正式制度的约束下,农地流转合作社能够不断地解放和发展农村土地生产力,推进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是农地流转合作社追求的一种和谐状态。农地流转合作社的合法有序运行能够提高土地制度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农地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充分发挥市场在农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地的调控和引导,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农村社会发展充满活力。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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